我是口罩我現在不姓曹
@dyjh970207
Sat, Jan 5, 2019 6:05 PM
1
關於積極同意作為強制性交構成要件
也就是將「未取得同意」加入(不是把違反意願「改成」未取得同意,原因下述)
而由於單純未經同意可能的唯一證據是雙方證詞,所以會產生下列其中一到數種結果
A.將告訴人說法當成定罪唯一證據(在符合刑事訴訟法159-1的情況),以至於被告必須證明自己有取得同意→違反不自證己罪、變相有罪推定
B.因為檢察官不可能證明「沒有」,所以實務上跟修法前一樣→象徵性修法,目前不知有何必要性
Z.被告良心發現,承認自己沒取得同意,並跟告訴人口徑一致→這麼佛心的被告,要在哪裡才買得到呢?
結論:怎麼看都沒必要甚至不應該入法
(不能把「未取得同意」當成唯一構成要件的原因很簡單,為了因應原本同意中途反悔卻被強制進行到最後之類的狀況)
月晨
@Barnaby2018
Sun, Jan 6, 2019 11:38 PM
A. 159-1作用在於使傳聞取得證據能力,並非得為唯一起訴、審判之證據。
B.可以,與目前立法模式同,使用不能說十足嚴謹的反證法。
括號部分:「未取得同意」制是擴大範圍,而非限縮在沉默的狀況,請見加拿大立法例,因此自然也包含違反意願的狀況。
我是口罩我現在不姓曹
@dyjh970207
Mon, Jan 7, 2019 7:49 AM
月晨
:
A. 159-1是說得為證據,同時並沒有像156條一樣表示不得為唯一證據;也就是作為唯一證據並無違法之處,當然可以作為唯一證據
B.我想那應該不叫證明,至少絕對不叫客觀證明
月晨
@Barnaby2018
Mon, Jan 7, 2019 8:00 AM
我是口罩我現在不姓曹
: 不是,我的意思是你這個用錯地方。
傳聞例外,是在它是傳聞供述才需要考慮它的證據能力。一般狀況來說,告訴人一定也會在法庭上(只是會有個小房間隔開用視訊),所以本來就不會是傳聞證據。
我也同意現行的這種降低門檻不是完善的證明方式,但那就是實務做法修正的問題了,與實體法如何更動無關。
事實上只要細想就能發現,如果不採用反證法(亦即現行的「如果沒有違反意願應該不會有某某事實」之類的環境證據),以人類目前的技術幾乎是不可能證明性侵案成罪的。
月晨
@Barnaby2018
Mon, Jan 7, 2019 8:08 AM
那麼回到,被告自白以外的其他證據得否為孤證的問題。
就實務紀錄來看,能成罪的判決都還是配合了心理鑑定、其他證人事後對當事人描述之證言、對話紀錄等環境證據來進行補強。
這點同樣與實體法如何更動無關,因為重點在證據能否說服法官。光只以告訴人供述作為證據當然並未違法,且現行法就可以。只是檢察官起訴後若不成罪也會影響其考績,很難想像他們會這麼冒險。
月晨
@Barnaby2018
Mon, Jan 7, 2019 8:14 AM
總地來說,你不滿的點其實都是目前性侵實務的偵辦與審判上已經存在(或者修法後也不存在)的問題,不是修法或不修法可以解決。
我是口罩我現在不姓曹
@dyjh970207
Mon, Jan 7, 2019 8:44 AM
月晨
:
理解了,我也查到過去的判例寫到告訴人之指訴需要有與事實相符的佐證才能為判決基礎,這部分是我搞錯了。
但如果實體法的修正與否不影響實務處理現況,那仍然只會是象徵性修法。
畢竟反證法事實上也沒辦法反推出被告沒有取得同意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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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將「未取得同意」加入(不是把違反意願「改成」未取得同意,原因下述)
而由於單純未經同意可能的唯一證據是雙方證詞,所以會產生下列其中一到數種結果
A.將告訴人說法當成定罪唯一證據(在符合刑事訴訟法159-1的情況),以至於被告必須證明自己有取得同意→違反不自證己罪、變相有罪推定
B.因為檢察官不可能證明「沒有」,所以實務上跟修法前一樣→象徵性修法,目前不知有何必要性
Z.被告良心發現,承認自己沒取得同意,並跟告訴人口徑一致→這麼佛心的被告,要在哪裡才買得到呢?
結論:怎麼看都沒必要甚至不應該入法
(不能把「未取得同意」當成唯一構成要件的原因很簡單,為了因應原本同意中途反悔卻被強制進行到最後之類的狀況)
B.可以,與目前立法模式同,使用不能說十足嚴謹的反證法。
括號部分:「未取得同意」制是擴大範圍,而非限縮在沉默的狀況,請見加拿大立法例,因此自然也包含違反意願的狀況。
A. 159-1是說得為證據,同時並沒有像156條一樣表示不得為唯一證據;也就是作為唯一證據並無違法之處,當然可以作為唯一證據
B.我想那應該不叫證明,至少絕對不叫客觀證明
傳聞例外,是在它是傳聞供述才需要考慮它的證據能力。一般狀況來說,告訴人一定也會在法庭上(只是會有個小房間隔開用視訊),所以本來就不會是傳聞證據。
我也同意現行的這種降低門檻不是完善的證明方式,但那就是實務做法修正的問題了,與實體法如何更動無關。
事實上只要細想就能發現,如果不採用反證法(亦即現行的「如果沒有違反意願應該不會有某某事實」之類的環境證據),以人類目前的技術幾乎是不可能證明性侵案成罪的。
就實務紀錄來看,能成罪的判決都還是配合了心理鑑定、其他證人事後對當事人描述之證言、對話紀錄等環境證據來進行補強。
這點同樣與實體法如何更動無關,因為重點在證據能否說服法官。光只以告訴人供述作為證據當然並未違法,且現行法就可以。只是檢察官起訴後若不成罪也會影響其考績,很難想像他們會這麼冒險。
理解了,我也查到過去的判例寫到告訴人之指訴需要有與事實相符的佐證才能為判決基礎,這部分是我搞錯了。
但如果實體法的修正與否不影響實務處理現況,那仍然只會是象徵性修法。
畢竟反證法事實上也沒辦法反推出被告沒有取得同意這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