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terarthur
洪立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6月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50萬元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62萬9,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理由:一本院認定之事實:被告張馨方、李岳峰均招攬民眾代辦勞、農保失能及障礙給付、身心障礙證明之業務,藉此抽取佣金獲利;被告洪立維為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骨科部主治醫師98年7月1日任職台大雲林分院100年12月5起任職台大醫院總院以診治病人並如實製作病歷、診斷書及出具勞保失能診斷書、農保身心障礙診斷書、身心障礙者鑑定表,為從事醫療業務之人。被告張、李並由知情之被告洪立維或利用其他不知情而有所誤認之看診醫師,依該等不實之病徵內容開立勞農保失能障礙診斷書或身心障礙鑑定
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50號被告洪立維詐欺等案件新聞稿 (司法最新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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