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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產提出前監委陶百川在《政治緊箍咒》「對法官行使監察調查權的爭議」一文,指曾經由行政院、司法院、監察院代表開會討論司法權和監察權的競合關係,當時有獲得協商共識,因此建議多年後的今天三院再開會訂出審判核心的界限。對於審判核心的界限,陳師孟表示,許宗力認為也許只能透過大法官決定,但他認為「大法官畢竟是司法院的,如果三院協商有困難,是否請蔡總統依據憲法院際調解權,來做一個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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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檢察官有違法、不當之情事,亦應由監察院調查
大法官釋字第 729 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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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三九二號解釋更直接把檢察權定性為廣義的司法為
其應受獨立保障提供明確的法理基礎:司法權之一之刑事
訴訟、即刑事司法之裁判,係以實現國家刑罰權為目的之司
法程序,其審判乃以追訴而開始,追訴必須實施偵查,迨判
決確定,尚須執行始能實現裁判之內容。是以此等程序悉與
審判、處罰具有不可分離之關係,亦即偵查、訴追、審判、
刑之執行均屬刑事司法之過程,其間代表國家從事偵查
訴追執行之檢察機關,其所行使之職權,目的既亦
在達成刑事司法之任務,則在此一範圍內之國家作用,當應
屬廣義司法之一。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司法機關,
自非僅指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之司法機關而言,而係包括檢 察機關在內之廣義司法機關」本件解釋排除立法院調閱偵 查卷證,不再重複此部分意旨,而另外加上了某些公共利益 的權重,可使社會各界更理解排除調閱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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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尖尾週記」發文指出,「尖尾立案調查一公開,司法院立即像被『強暴』一樣,酸言酸語要尖尾『有智慧』,不要侵犯到『司法獨立』」。對此,他失望司法院沒有就事論事、依法論法,卻只在意監察權有沒有「干預」司法權。建議外界應該去讀曾任監委的陶百川所寫的「對法官行使監察調查權的爭議」一文,把監察權與司法權之間從一開始的鬥爭始末,做了詳實的描述;此後一段長時間,再也沒有「監察不准把手伸進司法」的謬論。陳師孟指出,無論早年陶百川的見解或後來大法官的釋憲,監察權從沒有被限制對司法判決不能置喙;唯一的限制是干預的「時間點」不宜造成承辦司法官不必要的顧慮;所以監察委員行使調查權所受的限制,只有調查時機問題,沒有調查範圍的問題。
陳師孟:司法獨立不應被自由心證濫用 | 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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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認為,憲法雖保障監察院可行使調查權,但憲法第80條也指出,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法官依據法律調查的意見,是屬於審判獨立保障的範圍,審判獨立事前不能干涉、事後不能影響。陳師孟上午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時表示,「不曉得呂太郎在講什麼東西」,所謂審判獨立,是指在法官還沒判決或審理過程中,如果監委對此發表看法或做出調查報告,可能有干預審判獨立之嫌,現在案子已經定讞,哪有干預審判獨立的問題。陳師孟說,法官的法律見解還是要符合經驗法則、比例原則等,如果做出非常離譜的判決,對人民造成不利,誰說不該受懲罰。分析本案,陳師孟指出,妨害公務罪是以對「公務員」施強暴脅迫者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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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七十才開始」為標題發文說昨天滿七十歲,不敢稱「華誕」,只能請老婆炒一盤「滑蛋」慶生。陳師孟文中說蔣介石72歲時已擔任第三任總統,「回頭看本尖尾,七十歲了還得不時和人『冤家』、在會議場『大小聲』,真是『人比人、氣死人』」。不過,沒有當過總統,至少他收到了正副總統、府秘書長、黨秘書長的花籃,讓他沒齒難忘。原本應談些愉快的事,但因最近諸事不順,很難裝出喜氣洋洋的壽星模樣。他感嘆,監察院的調查案,約詢當事人往往證據難取得,「當真四目相對時,真相往往『千呼萬喚躲起來』」,讓他「龜八肚火」。最痛心的是,這些案子涉及轉型正義的實現,還原真相無比重要、平反受害者無比迫切、懲罰加害者無比正當。他說,有位知情法官對他,「知道你在這些案子一再受挫,心中很難過;為什麼這些人到今天都不願說出真相呢?現在究竟還有沒有人在乎正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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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案」也令他回憶起在台大求學與任教半世紀,所經歷過的校長。不客氣地說,歷任校長幾乎都是聽命於中國國民黨的官僚學閥,只有一位「無黨籍」的虞兆中校長是例外。他肯定虞兆中把大學的理念歸納為「大學自治,學術自主」
管中閔批政府 陳師孟尖尾週記:顛倒是非 | 政治 | 中央社 C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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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員前天赴司法院年度巡察,陳師孟、高涌誠對監察權與司法權間的競合如何協調提問。許宗力表示,只要未涉及審判核心,監委可依職權調查已定讞案件。引起法官關注。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表示,監察院獨立行使職權、法官獨立審判,兩者間或有爭持,但大法官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已闡明訴訟案件在裁判確定前,監察院行使調查權受限,在案件確定後,可以依職權調卷、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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