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 地球圖輯隊
不主張就失去的「逆權侵佔」:從不合法到合法
合法「逆權侵佔」 澳洲「20年佔屋者」取得空屋所有權 | DQ 地球圖輯隊
所謂的「佔屋者權利」也稱「逆權侵佔」(adverse possession),是指一個人在原屋主沒有同意的情況下,持續且公開佔用對方的房產;如果原屋主在一定時間內沒有出面聲稱自己是房地產的所有人,那這個人就可以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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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 西 ™
台灣是不是有類似的法條?
Joher༒機械降神
記得荷蘭很早就有類似的法律
巴魯★こよの助手くん
爆肝王瑪踢法
簡單的說屋主自己不管理不用這麼久,就給使用者了。持有應屬全體國民擁有的不動產,不是給你放置PLAY的
良辰:我在城寨打籃人
香港好像也有這樣的條例?
🌈雞腿被丸包吃掉啦
我家是發生過土地被多戶鄰居侵占,把我家農地當他們後院蓋了一堆鐵皮屋的狀況
🌈雞腿被丸包吃掉啦
對,是一堆鐵皮屋= =
他們擴建的範圍是自有房屋的三倍,將我家跟隔壁鄰居的土地瓜分的好乾淨,超棒的
🌈雞腿被丸包吃掉啦
但好像是因為是新式違建之類的原因,我們最終拿回了土地
在理性與笑點低中掙扎
20年間和平公然佔有就會取得(不過前提要該不動產未登記)
在理性與笑點低中掙扎
補充一下
第 769 條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
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J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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