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21
[轉] 之前禁止宗教財團法人排除納入財團法人法,現在又想要立宗教基本法……= =

可以想見這個法令通過之後,臺灣可能會出現十幾萬種宗教吧……所以在閱讀這個法令時,要預想有十幾萬種宗教都擁有這些『權益』的狀況喔……(茶)。

十幾萬種宗教,都可以在同一天上馬路舉辦宗教活動,然後國家不能以法律限制之喔……(菸)。然後出現宗教戰爭,國家也不能干涉呢……XDDDDD

Alan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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掰噗~
問倒我了 (p-do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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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三讀通過的話大家趕快加入飛天意麵神教……囧|||
感恩讚嘆!「飛麵神教」註冊宗教團體 台灣成亞洲第一 | ETtoday新聞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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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法院就有關宗教法人或其他宗教團體之信仰、教制、傳統等教務事項,不得調解與干涉;亦不得干涉其組織及人事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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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人民之外在宗教行為及宗教結社自由,非出於維護宗教自由或重大公益之必要,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前項限制應有助於立法目的之達成,及應選擇對宗教或宗教團體權益損害最少者,且不得與所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並不得授權行政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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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宗教活動,除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外,毋需事前經主管機關許可,各級政府機關亦不得禁止或限制之。"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國家不得強制要求宗教團體遵守民主與公開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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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宗教法人或其他宗教團體聘僱從事宗教事業之人員,得以具有與該宗教團體相同宗教信仰為聘僱條件,不構成就業服務法之宗教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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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應尊重父母或監護人為其未滿十六歲之子女選擇宗教信仰及宗教教育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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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國民基本教育應將宗教知識教育列入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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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及台灣公共廣播電視集團依有關法令所提供之公益節目頻道播放時段,應包括社會宗教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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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宗教師死亡時,其遺產之歸屬,依其遺囑定之,民法有關特留分之規定,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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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條:"宗教法人或其他宗教團體所有之固有不動產,應向地政機關為用途登記。
法物及依前項為用途登記之宗教固有不動產,禁止扣押或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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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宗教法人或其他宗教團體相關稅捐之減免,準用稅法有關財團法人之標準。"---->之前都有別於財團法人、希望享有特權,一跑到減免這邊就說要跟財團法人一樣減免,不能有差別待遇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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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條:"主管機關受理宗教法人或其他宗教團體陳報之文書資料,應有守密之義務,不得將宗教法人或其他宗教團體之財產及法物清冊、財務報表或其他資訊,提供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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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已取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提供宗教徒從事宗教活動者,其使用型態、樓層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各種宗教都不同標準喔,另以辦法訂之你知道多麻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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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條:"宗教法人或其他宗教團體於本法施行前,以自有資金或無償取得而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之農業用地,得申請更名登記為宗教法人或其他宗教團體所有,不受農業發展條例之限制。"、"本法施行前,各宗教之固有建築物坐落於公有非公用土地,且從事宗教活動已逾五年者,得申請公有非公用土地之讓售、借用、租用、設定物權或委託經營,以取得該公有非公用土地用地之權利,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及公產管理法規之限制。"、"本法施行前,已作宗教使用或辦理寺廟登記者,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辦理變更為宗教用地"、"主管機關對於宗教團體使用土地,應基於寬容原則以負面表列方式規劃或列舉禁止使用土地的地區或原則,作為宗教團體選址使用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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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條:"各級政府為擬訂國土計畫、區域計畫或擬訂、變更都市計畫時,應考量宗教固有不動產之完整性。對於宗教法人或其他宗教團體所進行之調查、檢查、徵收及其他行為,應尊重各宗教之特性及習慣,不得妨害其宗教信仰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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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條:"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應寬列預算,獎(補)助有關學術研究機構從事宗教事務及宗教法制有關問題之研究。"
石原你美
(亂入)
感覺可以成立個同婚教,一秒就地合法
es21
石原你美 : 沒錯!
es21
不忍說……宗教凌駕於法律,完全就能性解放、愛怎麼玩就怎麼玩,然後無單位可管
es21
支持宗教基本法就是支持宗教人士性解放呢……(茶)
護家盟快來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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