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死faith🦆咧🦆咧
@faith_7
說
Tue, Jun 19, 2018 8:03 AM
Tue, Jun 19, 2018 8:10 AM
164
127
[新聞] 分屍案渣男找朋友設局 「啤酒混高粱」深
如果這是一題大一的刑法考試,通常學生會使用刑28「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來連結使對方不能抗拒的乘機性交罪。基於共謀行為而彼此分擔所有的功能實現,這幾人(提供酒精灌醉)在這個犯罪中都有不可或缺的地位(即:如果沒有你提供酒精、灌醉對方,我就不敢對女生下手)。
這種行為分擔的模式最常發生在我把風你去偷竊所以我跟你都是竊盜罪共同正犯的情況。
所以「基於想讓好朋友對女生下手」而幫助灌醉對方,這是貨真價實的犯罪,甚至還是整個犯罪中的「正犯」,並非如ptt某些推文說的僅是道德問題。當然實務上會不會被起訴,還是得看檢察官對所得證據的判斷。
廢死faith🦆咧🦆咧
@faith_7
Tue, Jun 19, 2018 8:06 AM
我倒是挺贊同推文某些人推測的,這種行為分擔的手法恐怕不只對這個女生用過而已,所有犯罪都需要更多次實行來累積經驗,而這些人所處的環境和結構——甚至整個社會——都提供了他們去練習的機會。
廢死faith🦆咧🦆咧
@faith_7
Tue, Jun 19, 2018 8:08 AM
要說這是我個人的偏見也無所謂,這種性犯罪事件的嫌犯,通常都不會只有被爆出來的這起而已。
至於殺人分屍,他的那些狐群狗黨或許真的沒有預料到他會幹這一票,但看某個幫他說話的FB發言,完全避重就輕在他可能沒殺人是民眾太嗜血,絕口不提他即使沒預謀殺人也肯定預謀了性侵這件事,男性朋友間這份義氣還真是冷酷啊。
廢死faith🦆咧🦆咧
@faith_7
Tue, Jun 19, 2018 8:17 AM
Tue, Jun 19, 2018 8:19 AM
就算沒辦法用正犯,也可以退一步討論30條的幫助犯就是了(對正犯施以幫助——你想對這女孩下手?好好、朋友義氣相挺助你一臂之力)。
廢死faith🦆咧🦆咧
@faith_7
Tue, Jun 19, 2018 8:19 AM
我覺得這位發FB講民眾嗜血我永遠相信他!的朋友,如果真是個「好朋友」,應該先幫忙釐清你們朋友群之間是否真的有人集合起來在傷害別人
,畢竟這是司法機關目前還無法掌握、只有你們朋友群才知道的事。
廢死faith🦆咧🦆咧
@faith_7
Tue, Jun 19, 2018 8:23 AM
blackzerosky000
: 他朋友如果說自己不知道他想對女生幹麻,說「我什麼都不知道只是帶酒來讓大家狂歡」,當然就跟犯罪無關囉~但實務上當然是要調查一下他說的「不知道」是真是假。畢竟一個真的不知道別人要幹麻的人,只是帶酒來、或是只是帶刀子來切水果結果被拿去殺人,這當然不能責怪他~所以幫助犯一定要對犯罪行為「有認識」才施以幫助。
廢死faith🦆咧🦆咧
@faith_7
Tue, Jun 19, 2018 8:25 AM
Tue, Jun 19, 2018 8:26 AM
所以我才會說首噗只是在寫大一的刑法考試,題目給了一些明確的點讓人可以發揮,但實務上還是要講證據的。只是看了ptt的推文覺得非常不安,覺得居然有這麼多人認為這只是單純的道德疑慮。
廢死faith🦆咧🦆咧
@faith_7
Tue, Jun 19, 2018 8:41 AM
blackzerosky000
: 首噗說的「如果沒有你幫忙我不敢做」(不可或缺)是正犯,「不管你有沒有幫忙我都會做,你幫忙只是讓我更方便去做」這是幫助犯,所以檢察官要透過證據釐清一下是否有這兩者關係,如果確定朋友真的啥都不知道,那當然無話可說~不管怎樣!這真的不會只有道德問題,即使這次檢察官不辦他們那些人,也只能說是好狗運逃過一劫而已
Afaye菲
@afaye28
Tue, Jun 19, 2018 9:35 AM
在不論是否知道犯罪意圖,進而成為共犯的前提下,那種只是想灌酒,幫朋友「追」人的狀態,也是讓人不舒服,台灣的勸酒文化,很常建構在那又沒什麼,不喝就是不給面子,很⋯唉
廢死faith🦆咧🦆咧
@faith_7
Tue, Jun 19, 2018 9:40 AM
Afaye菲
: 我覺得最好笑的就是這個。一堆人都說女生不要喝那麼多酒不然很危險,希望回過頭在現實上喝酒狂歡時他們不要是那群很愛起鬨灌女生酒的人。
廢死faith🦆咧🦆咧
@faith_7
Tue, Jun 19, 2018 9:43 AM
首噗ptt裡那句「沒有這群人幫忙,或許死者能夠逃出來,不會慘死在小木屋。」也是蠻讓人無言的。就算沒這些人幫忙灌醉死者,當死者反抗那個男人時,她的生命一樣處於隨時會被殺掉的危機中。
Afaye菲
@afaye28
Tue, Jun 19, 2018 9:48 AM
廢死faith🦆咧🦆咧
我看過很多女生真的搞不懂自己的酒量就亂跟,但那些勸酒的很大一部分根本也不關心對方能不能喝,所以我一直支持女生要知道自己大概可以喝到哪,而不是再這種時候在涼涼的說,女生不要喝那麼多酒,是要男的管好自己的下半身好嗎?他犯罪是犯罪是預謀強姦!!!
廢死faith🦆咧🦆咧
@faith_7
Tue, Jun 19, 2018 9:53 AM
不過就算知道自己的酒量到哪裡,別人在酒裡下藥你大概也喝不出來就是了。新聞不知道有沒有報導做毒物檢驗的結果。
Afaye菲
@afaye28
Tue, Jun 19, 2018 9:56 AM
按這案例,那個男的應該還沒聰明到下藥,可能覺得用酒就可以騙了
廢死faith🦆咧🦆咧
@faith_7
Tue, Jun 19, 2018 3:26 PM
Tue, Jun 19, 2018 3:27 PM
[爆卦] 華山人魔 親友不相信殺人&提告
我覺得這些義氣相挺動之以情的朋友們所選擇詞句都蠻有趣一致的,他們只會說他殺人(不管相信不相信),沒有人敢用他「姦殺」一個女生。殺人這個詞語在此似乎還存在著模糊的美感、一種也許背後有其他原因或衝動之下情有可原的暗示——「姦殺」就太尖銳了——姦殺太人渣了,沒有好看的理由能修飾姦殺。
我的朋友就算對別人很壞,他對我一直都很好,就算他殺人我還是能講講不敢置信講講他人性中光輝善良的一面。
但姦殺呢?
「我朋友殺了人」,跟「我朋友姦殺一個女人」——哪一句話我們比較敢放在FB上侃侃而談?
小恐龍🦕仰觀
@ylmarten
Tue, Jun 19, 2018 3:30 PM
最後新增那點讓我想到以前看過文章說,在監獄中強暴犯是非常被看不起的一群人,你做什麼犯罪大都可以吹噓,強暴犯(尤其強暴小孩或有血緣關係者的)則是被霸凌得一群人。
這點真的……很微妙……在一個強暴文化下,男人們嚮往強暴,但又同時鄙視它。
廢死faith🦆咧🦆咧
@faith_7
Tue, Jun 19, 2018 3:42 PM
Tue, Jun 19, 2018 3:44 PM
小恐龍🦕仰觀
: 我其實一直在想這是不是只是種都市傳說。強姦小孩入獄的又比強姦女人等級更law、犯罪者有自己的code...之類,那些盜亦有道是不是只是種聊勝於無的安慰故事,因為明明男監裡就有一堆強暴牢友的事。
小恐龍🦕仰觀
@ylmarten
Tue, Jun 19, 2018 3:51 PM
廢死faith🦆咧🦆咧
: 我覺得撇開並不甚了解的監獄情況,就個人對社會上言論的觀察而言,這種行動上支持強暴行為、言語上卻恥於提及、忙著撇清或大加撻伐的現象是存在的,或許有點像是不願承認自己有那樣的欲望和行為,所以急著表現要立個牌坊?像你說的,殺人可以,他們總是會找到很多理由粉飾殺人行為的合理性(其實,強制性行為也是同理,他們有一萬種理由為強姦犯開脫);但是姦殺不行,強暴+殺人結合之後,他們完全沒有辯駁的空間,只能跟著說這是一件糟糕的事。
而且我不認為這種鄙夷強暴犯的態度是所謂的盜亦有道,我更認為這是因為它違背了犯罪本身挑戰強者、權威所帶來的自豪感。
廢死faith🦆咧🦆咧
@faith_7
Tue, Jun 19, 2018 4:08 PM
小恐龍🦕仰觀
: 有道理。
艾爾康迪遜
@ERAJI_er
Tue, Jun 19, 2018 9:21 PM
小恐龍🦕仰觀
: 他們嚮往強暴,嚮往壓制,嚮往強於對方;強暴犯(基於受害者通常有體型等不利)是相對弱者(←所以才挑更弱者加害~的這種思考),獄中的「制裁」在於「要確認他就是個弱者,哈!」的成份可能比正義大......
廢死faith🦆咧🦆咧
@faith_7
Wed, Jun 20, 2018 2:3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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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免被誤會我想當鍵盤法官還是鍵盤檢察官律師,我要重申首噗說的,只是把這些點結合起來當個簡單題目配合現行法律去寫,我可沒說過一定就是這樣或那樣,只能說如果是怎麼樣那可能會怎麼樣。一切當然還是要以檢察官最後蒐證結果為主,畢竟我們都不知道司法機關掌握何種證據,更別提之後冗長的審判和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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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這是一題大一的刑法考試,通常學生會使用刑28「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來連結使對方不能抗拒的乘機性交罪。基於共謀行為而彼此分擔所有的功能實現,這幾人(提供酒精灌醉)在這個犯罪中都有不可或缺的地位(即:如果沒有你提供酒精、灌醉對方,我就不敢對女生下手)。
這種行為分擔的模式最常發生在我把風你去偷竊所以我跟你都是竊盜罪共同正犯的情況。
所以「基於想讓好朋友對女生下手」而幫助灌醉對方,這是貨真價實的犯罪,甚至還是整個犯罪中的「正犯」,並非如ptt某些推文說的僅是道德問題。當然實務上會不會被起訴,還是得看檢察官對所得證據的判斷。
至於殺人分屍,他的那些狐群狗黨或許真的沒有預料到他會幹這一票,但看某個幫他說話的FB發言,完全避重就輕在他可能沒殺人是民眾太嗜血,絕口不提他即使沒預謀殺人也肯定預謀了性侵這件事,男性朋友間這份義氣還真是冷酷啊。
我覺得這些義氣相挺動之以情的朋友們所選擇詞句都蠻有趣一致的,他們只會說他殺人(不管相信不相信),沒有人敢用他「姦殺」一個女生。殺人這個詞語在此似乎還存在著模糊的美感、一種也許背後有其他原因或衝動之下情有可原的暗示——「姦殺」就太尖銳了——姦殺太人渣了,沒有好看的理由能修飾姦殺。
我的朋友就算對別人很壞,他對我一直都很好,就算他殺人我還是能講講不敢置信講講他人性中光輝善良的一面。
但姦殺呢?
「我朋友殺了人」,跟「我朋友姦殺一個女人」——哪一句話我們比較敢放在FB上侃侃而談?
這點真的……很微妙……在一個強暴文化下,男人們嚮往強暴,但又同時鄙視它。
而且我不認為這種鄙夷強暴犯的態度是所謂的盜亦有道,我更認為這是因為它違背了犯罪本身挑戰強者、權威所帶來的自豪感。
未免被誤會我想當鍵盤法官還是鍵盤檢察官律師,我要重申首噗說的,只是把這些點結合起來當個簡單題目配合現行法律去寫,我可沒說過一定就是這樣或那樣,只能說如果是怎麼樣那可能會怎麼樣。一切當然還是要以檢察官最後蒐證結果為主,畢竟我們都不知道司法機關掌握何種證據,更別提之後冗長的審判和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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