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備前律師
#52
Sarahah - 古備前律師
定時放放提問箱,以下用非常簡單快速的方式來回答提問箱裡的各種小問題。
古備前律師
◎想提問關於FB現在很流行「收編輯」行為:有許多人將比較不好聽的話放在編輯記錄裡,想請問倘若在編輯記錄裡侮辱他人,然而在公開頁面上顯示出來的卻是沒有傷害性質的話,被侮辱者可以提出告訴或是採取其他法律途徑嗎?
古備前律師
老實說這個問題我一直無法理解,可能是我太過孤陋寡聞,完全不知道原來有這種行為,所以沒辦法瞭解問題點在哪──所以說「收編輯」是因為許多人在臉書上先發表侮辱性言論,然後用編輯功能將它刪除,用以達成「在公開頁面顯示出沒有傷害性質的話,但點開編輯紀錄就能看到原本的侮辱性言論」的意思嗎?
zip23|五月病重患
(抱歉插樓
zip23|五月病重患
對,而且編輯次數愈多,有些還需要再點一次展開才會看到
古備前律師
zip23|五月病重患 : 謝謝解惑~~~~
古備前律師
這樣的話,我是覺得只要大家都能夠透過編輯紀錄看到原本侮辱性言論的內容,那「編輯紀錄」本身就是公開頁面,依然有公然侮辱的問題。這樣不管有沒有收編輯都沒有差別,就是稍微把罵人的話擺在比較不起眼的地方而已。如果用這種方式侮辱的話,我認為還是可以提出刑事告訴或是採取民事途徑解決,跟一般公開場合受到侮辱的情況一樣。
古備前律師
◎請問如果網站要求會員真名註冊,但是填了假名算是違法嗎?
古備前律師
首先先說件不相關的事:「XXX行為是否違法?」這個問句可以稍微修正成「XXX行為所涉及之法律責任為何?」會比較精確。因為最主要的法律責任就是民事責任(民事法)、刑事責任(刑事法)、行政責任(行政法),但通常違反民法我們也不常說這樣是違法的,所以還是用法律責任會比較精確一點。
古備前律師
先講民事責任,如果之前有收看本帳號的噗的話,應該會覺得接下來我要講的話似曾相識或看到爛了──民事責任的基本原則就是「因為故意或過失造成別人的損害,就要回復原狀(而回復原狀最常見的方法就是賠償)」,所以只要用這個原則去思考的話,如果填了假名造成網站的損害,網站是可以依循民事途徑向你請求賠償的。
古備前律師
再來講比較複雜的刑事責任,最可能構成的罪名是偽造文書,講精確一點是偽造私文書罪。大家可能會想說「偽造文書是要實際偽造紙本的文書才構成犯罪吧?」很可惜並不是這樣,刑法的偽造文書罪將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電腦紀錄)都納入範圍裡,所以偽造電腦作成的資訊,也可能構成偽造文書罪。
古備前律師
偽造文書罪要細講的話可以講很久很久,之後再開噗慢慢講。總之基本概念簡單講就是「你不是可以製作文書的名義人,卻冒用/捏造該人的名義製作了虛偽的文書,這行為只要有可能損及公眾或他人的利益,就會被處罰」。
古備前律師
因此回到在網站填假名註冊的問題,不管填的是別人的名字還是自己架空出一個不存在的名字,只要這行為可能損及公眾或他人的利益(法條用語: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就會被罰。但到底會不會造成損害?基本上應該要看該網站的規則和各種使用目的來綜合判斷「用假名註冊會不會造成誰(網站或他人或社會大眾)的損害」,沒辦法一概而論(是的,法律就是一個抽象的原則適用在各種千奇百怪的個案上,只要關鍵情節不同就足以影響結果,因此都只能回答得很保守,沒有辦法給出絕對的答案),但以我個人立場來看,除了一些比較特別的情況(比如冒用他人身分證字號訂台鐵票)或和詐欺結合的案例以外,我是覺得這行為損及的利益還不足以到要用刑法來處罰的程度啦。
古備前律師
剛剛稍微看了一下法院判決,也是沒看到哪個網站因此森77跑去告使用者的案例。雖然有個案例是用假名配合身分證字號產生器去申請某網站會員帳號,法院還真的認為這樣是損及該網站的利益,進而判偽造文書罪成立。但這個案例因為是簡易判決,並沒有詳細的個案情節和法律適用的論證,因此不太具有參考價值。我是猜想這案例可能是「大量」註冊假帳號,因此造成網站的困擾啦(不然實在難以想像網站要因為假名特別去告該位使用者),但也不排除可能網站真的就是這麼無聊、且法院也覺得這樣的行為必須要祭出刑法處罰就是了。
古備前律師
◎請問在噗浪偷偷說裡謾罵別人是否可以算公然侮辱罪?之前看過有人表示一次性ID並不能作為針對個人的指標,所以無法算公然侮辱。這樣的話,在K島這些地方罵其他留言者也無法算公然侮辱嗎?
古備前律師
熱騰騰的提問,但跟前面的公然侮辱罪滿相關的,就放在這裡一起回答。是說公然侮辱罪真的是提問頻率最高的罪名了,有點考慮要不要開專噗來討論,但我實在不太喜歡公然侮辱罪,之後再看看。
古備前律師
基本上公然侮辱罪要保護的是名譽,處罰的是在公開場合足以貶損他人社會評價的行為。因此很重要的關鍵就是「公然侮辱的言論」究竟能不能確實讓別人(不特定之人或特定多數人)可以推知被侮辱的對象是誰,原因很簡單,因為如果無法推知或辨別被侮辱的對象是誰,當然就無法貶損那個人的社會評價,也更無法影響他的名譽。換句話說,總也要知道你罵的人是誰,那個人才會因為你的侮辱而受到名譽上的傷害。
古備前律師
所以回到提問,我也覺得像是偷偷說或K島這種一次性的ID,即使被侮辱,也應該很難成立公然侮辱罪。因為根本無法從一次性的ID知道被侮辱人的身分,被侮辱人的名譽或社會評價並不會因此受到傷害(除非該一次性的ID有自暴身分,或是有其他資訊可以推斷出他是誰)。這種情形就跟不指名道姓罵人的情況一樣,比如我新開了一個噗,噗裡只罵了一句「那個人絕對是白癡」,並沒有前後文或足夠的資訊推知我罵的「那個人」是誰,那自然不會有誰因此受到名譽損害,一樣不構成公然侮辱。
古備前律師
當然,我也是不鼓勵大家看完這噗以後覺得「哇太好了這樣不成立公然侮辱」,以後就在偷偷說或K島放肆地辱罵其他留言者,即使法律不處罰,也別忘記要保有道德的下限。即使沒有透過罵人的行為損害別人的名譽和社會評價,這行為本身也還是十足踐踏別人的人格和情緒(因為被罵的人就是知道他被你罵了啊),只能說你怎麼對待別人,未來別人也都可能以同樣方式對你,希望大家都能夠將心比心。
古備前律師
(雖然我自己不喜歡當道德魔人,但實在有太多人都覺得沒有違反法律就是合乎道德,但法律有時候選擇不罰只是因為很現實或很瞎的理由,每次看到很多人理直氣壯用法律不罰來作為合理化或正當化行為的理由,就想貼十張巴洛克式白眼。因此每次回答到最後都還是得稍微做一下義務道德教育,請各位見諒)
古備前律師
◎想請問近年來盛行的網路交易,如果有人購買了商品卻不取件、或是放到逾期而讓包裹退回,有什麼法律刑責呢?是否只有刑法第355條間接毀損罪適用呢?若是有人以自己是限制人而規避,是否可不適用刑法呢?
古備前律師
基本上我是覺得網路交易所衍生的一切糾紛都是屬於民事責任的範圍啦,可能都是民法或消保法要解決的問題,所以很難想像會有什麼法律刑責。要爭執大概也就是爭執這筆交易何時成立,買家如果不取貨不付款而讓商品退回,賣家是不是可以起訴請求買家履行交易?或是賠償因此受到的損失(比如運費)?
古備前律師
至於刑事責任的部分,也是沒有想到有什麼罪名耶。即使買家真的是惡意要以這種方式來造成賣家損害(但如果只是不取貨,頂多是造成運費或是一些平台刊登費之類的損失吧?),應該也很難構成刑法第355條。因為刑法355條是說「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如果包裹被退回賣家手中,就不會有財產上處分或是財產上損害的問題才對。
古備前律師
至於最後面提到「限制人」,在民法上我們是稱為限制行為能力人(7~20歲),刑法稱為限制責任能力人(14~18歲)。以刑法來說的話,假如行為人成立刑事犯罪,在他是限制責任能力人的情況下,是可以減輕刑度的(所以也是不會到可以「規避」的程度)。而在民法的狀況下,限制行為能力人所進行的交易原則上效力未定(要法定代理人加以承認才會生效),在某些情況下確實可能會有「未成年人下標買了東西,但父母事後不同意,這筆交易就不生效力(=沒發生過)」的情況。
古備前律師
看到這邊我想應該會造成一些擔心:「所以是不是不要和限制行為能力人交易比較好?不然豈不是被反悔了也只能認了?」必須要說明的是,民法之所以會讓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律行為不會馬上發生效力,是為了要保護智識能力尚未成熟、可能因為思慮不周而做出錯誤決策的未成年人們,讓法定代理人有機會能挽救這一切。雖然交易安全很重要,但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更為重要,所以民法做了這樣的選擇。
古備前律師
如果舉一個比較極端的例子:如果10歲的孩子玩換物遊戲,拿爺爺給他的遺產(房屋一棟)跟人交換他想要的電玩遊戲,這樣的行為要是讓它馬上生效,那還得了。用這個例子去設想的話,應該可以稍微理解民法這樣規定的意義何在。
古備前律師
不過也不必太擔心,民法有規定例外:只要是依該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年齡」、「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而進行的法律行為,就會是自始有效的。即使法定代理人事後不允許、或是本人事後反悔,想要主張「我是限制行為能力人,這交易不算數」,也是沒有用的。比如18歲的高中生買文具,即使是限制行為能力人,這筆買賣也會成立。但如果買的是房子,就不會是屬於這個例外的範圍,仍會回到前面說的效力未定的原則處理。
古備前律師
大家比較常進行的交易,比如買買小垃圾或是小玩具,我是覺得應該大多數都會落在例外的範圍內,不用太過於擔心規避的問題。但當然啦,如果真的很在意很在意,也是可以在交易前確認一下對方是不是小朋友,以避免後續的交易風險。
古備前律師
◎假設作者A和B兩人共同創作,若兩人後來拆夥,共同創作的著作權需要兩人先行商議歸於哪方嗎?
古備前律師
依#31的原則來看的話,總之就是要判斷一下A和B的「共同創作」究竟符不符合著作權法第8條的定義,依實際的創作內容去細緻討論該著作是否為「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且各人創作不能分離利用」,如果是,就依契約決定兩位作者各自所有的權利比例,契約沒約定就依參與創作程度來決定。
古備前律師
反過來說,如果不符合著作權法對於共同創作的定義,充其量就是A和B兩人一起合作完成作品,但兩人各自做的部分既然可以獨立,那兩人就自己完成的部分就各自享有著作權,就不會有要商議歸屬於哪方、或要共同享有著作權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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