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備前律師
#31
讀者提問:「請問律師:如果Soho繪師在無合約的狀態下取得委託方的『角色設計、概念、想法』並接受委託,繪製了委託方所『創作』的角色的形象,這樣的話著作權會屬於繪師還是委託方?還是有所謂的共同創作著作權?」
以及
「律師您好,不知道能否請您談談有關共同創作的著作權問題?像是團隊拆夥後,創作者能不能將各自提供的構想或作品拿去進行獨立創作等等。」
古備前律師
● 相關條文
※著作權法第8條:
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
古備前律師
※著作權法第11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古備前律師
※著作權法第12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古備前律師
● 基本概念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 著作權基本概念篇-11~20
其中「13. 著作權是屬於誰的?」
古備前律師
● 合約重不重要?
首先要先說明的是,合約非常重要,但並非沒有合約就什麼都沒有。基本上我們認定法律關係時,雖然都是用「契約」這個用語,但即使只是口頭約定,只要雙方達成共識(法律用語「合意」或「意思表示合致」)的時候契約就成立。換句話說,即使沒有白紙黑字的合約書,講好的事情就是講好的事,不會改變。小至買糖果、大至買房子,都是如此。只有法律特別規定要用書面作成契約的時候,我們才會認為一定要有書面契約書才成立契約。
古備前律師
雖然話是這樣說,但大家一定聽過什麼叫「口說無憑」。雖然事前講好是講好了,但後來對方翻臉不認帳,你主張給法官聽,法院光聽雙方各講各話,也沒辦法知道到底誰對誰錯,最後只能依照法院能看到的證據來判斷,這時候就需要舉證。另一句有名的話叫作「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也就是舉證其實是沒那麼容易的事,很多時候因為時代久遠或是因為信任、一時方便而沒有留下相關證據,或是證據有瑕疵而不被採信,即使自己主張真的有道理,最終也可能沒辦法得到理想中的結果。所以才會說合約很重要,至少提出合約才能證明自己和對方的權利義務關係(以這案例來說就是繪師和委託方的委託契約內容),相關的主張才容易被法院採信。
古備前律師
(當然即使有合約,倘若合約條款沒訂好,有模糊空間或是容有不同解釋的可能性,到法院還是有得吵,不過這就是另一個問題了,暫此按下不提。)
總之,在「沒有合約的狀態」下,我們還是可以主張這個委託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存在的,沒有合約也不會對於後續著作權的歸屬有任何影響,所以下面依然可以繼續討論著作權歸屬關係。但也如同前面所說,沒有合約影響到的是在法院裡能不能順利舉證、讓法院採信你的說法的證明問題,這點還是必須先提醒一下。
古備前律師
● 著作權是誰的?
其實這個問題不難,著作權法第12條主要就是在規範這種情況。必須先說明的是第11條是規定僱傭關係,也就是雇用人(公司)和受雇人(員工)的情況,而第12條是出資聘請人(案主、委託方)和受聘人(接案者、受託方)的情況,以SOHO族來說的話應該是用第12條。
古備前律師
如果將第12條的內容套在本案上的話,在業主出資聘請SOHO繪師完成著作(角色形象)的情形,著作權(著作財產權及人格權)的歸屬主要是依契約約定,但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原則上會以SOHO繪師享有,但業主是可以合法「利用」的。
古備前律師
但要強調的是在此說的著作權範圍只有「角色形象」,我自己是理解成角色的美術設計部分。委託方本身所提供的角色設計、概念和想法當然還是歸委託方所有,繪師只對自己負責創作的角色形象(美術設計)擁有著作權。
古備前律師
這一點也是我並不認為這是共同創作的原因之一,因為共同創作依著作權法第8條的規定,必須是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且各人創作不能分離利用,但我覺得角色設計概念、想法和因此創作出來的角色形象是可以分離的(舉例來說就像是靈魂互換梗一樣,只要作者願意,A角色的個性設定可以放在B角色的造型形象裡,所以並非不可分離),所以我自己是覺得不會變成共同創作。
古備前律師
當然這都要視實際的合作內容去細緻討論,有的時候創作上其實不是那麼容易分清楚,因此上面暫且是用這樣的假設情況回答。
最後我只能給接案者一個建議:請務必要簽約,簽約前最好也針對這些著作權的歸屬和委託方問清楚,確認自己在這個案子的利弊得失以後再繼續進行,以確保自己的權益。
古備前律師
● 共同著作之著作權歸屬
關於共同著作,定義如著作權法第8條,必須是二人以上共同完成,而且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由於有「不能分離利用」的要件在,所以不是說只要是共同完成就一定是共同著作,必須是事先基於同一個創作意思、在同一個創作關係上共同協力完成,而且是每個人的創作完全結合成一體而無法分離。比如說一起寫小說接龍,你寫一段我接著寫一段,各段落無法各自拆成一篇,這就會是共同著作。
古備前律師
共同著作要如何利用呢?由於著作不可分離,所以在處理方式上是類推適用民法上共有物的概念,在著作財產權上是由各共同著作人依契約決定各自所有的權利比例(法律用語為「應有部分」),契約沒約定就依參與創作程度來決定。至於無法分割的著作人格權,則是要各共同著作人全體同意才能行使。具體規定比較細,在此就先不贅述。
古備前律師
因此回到噗首的問題,團隊如果拆夥以後,創作者是否能將各自提供的構想或作品拿去進行獨立創作,這當然還是要看著作的性質及契約約定。如果著作是可以各自拆開的,比如一起製作遊戲,A寫劇本B畫美術C寫程式D編音樂,那即使拆夥,在契約沒有特別約定不能各自運用的前提下,大家當然還是可以拿自己的著作回去各自利用。反之,如果著作完全無法分離,那就是用上面共同著作的利用方式進行處理。
歐姆蛋包飯
請問著作權法第11條這一段的第二句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是不是要改成雇用人?說了兩次受雇人
阿椒☆碧提宮的拖把
歐姆蛋包飯 : 著作人跟著作財產權的概念要分清楚......原文沒錯
EO@鮮蝦茶友
歐姆蛋包飯 : 他那邊的意思是在依照前項規定受雇人是著作人的情形下
原則是雇用人享有著作財產權,受雇人要取得著作財產權須例外以契約約定。法條語句沒有錯。
歐姆蛋包飯
原來如此謝謝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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