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顆◆黑方糖
@loiuswer
說
Sun, Apr 22, 2018 6:31 AM
最近看到,目前社會上有些人在抗議說女性結婚後墮胎為何需要丈夫同意,女性應該擁有自己的身體自主權想墮胎就墮胎,應該支持這種要求以保護女性身體自主權的說法。
基本上,其實可以說這無庸置疑是一個...反人權的假議題。
大顆◆黑方糖
@loiuswer
Sun, Apr 22, 2018 6:32 AM
為什麼會這麼說呢?明明說是保障人的身體權跟自由權啊?
這裡可以很簡單的提出一個盲點:胎兒是具有生存權的。
而在法益上來看:
生命法益>身體>自由>名譽、信用及財產
無庸置疑,胎兒很明顯的是一個如果沒有意外,今後一定會作為人出生的一個個體。
因此我們刑法上雖然不將胎兒作為人類看待,但「視同人類保障其生命法益」。
民法上也為胎兒保留所有權力,直到出生或流產。例如可指定胎兒為遺產繼承人,但若流產則該遺囑無效。
既然胎兒有等同於人的生命法益,你以自身的任何理由去剝奪其生命,都是不合理的。
很簡單,因為你再怎樣都拿不出能跟別人的整條生命、整個完整的人生放在同一個天秤上面衡量的東西。
大顆◆黑方糖
@loiuswer
Sun, Apr 22, 2018 6:32 AM
但是這種作法太過絕對,因此才有了優生法。
優生法關於墮胎的項目我們先來看一下: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
神健康者。
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五、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 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有配偶者,依前項第六款規定施行人工流 產,應得配偶之同意。但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不在此限 。
大顆◆黑方糖
@loiuswer
Sun, Apr 22, 2018 6:32 AM
好,我們先來看一下第一、二、四項,基本上就是為了避免生出有遺傳疾病或畸形兒的措施。
雖然殘忍,但這種小孩生下來會幸福的機率很小。
好,我們來看第三項,也就是懷孕或分娩會害死孕婦,或者危害到她身心健康的情況。這也排除了。但這點很容易被抓來製造爭議,後面會再詳解。
大顆◆黑方糖
@loiuswer
Sun, Apr 22, 2018 6:33 AM
第五項,其實最主要就是保障女人的身體自主權,只要是因強制性交而受孕的,都可以拿掉。也就是說可以確保沒有人是被迫懷孕的。
如果你對「不是強制性交就不是被迫懷孕」這點有疑問,那麼,好,我們都知道,雖然人不被殺還是可能會死,但不性交是不會懷孕的。然後,基本上所有受過教育的成年人都知道,性交大多有懷孕的風險,即使避孕甚至結紮有時候也是一樣。
大顆◆黑方糖
@loiuswer
Sun, Apr 22, 2018 6:33 AM
因此,我們可以說,除了強制性交與聖母瑪利亞以外,所有懷孕都是在「雙方明知道有懷孕風險後進行性交」所導致的。
所以,如果有人哭著跟你說「我有避孕啊,我怎麼知道這樣她還是有了?」「我男朋友有戴套啊,我怎麼知道這樣也會懷孕?」,這情況除非對方是性教育尚未完整接受的未成年人,否則你可以在心裡笑他/她說「嗯,活該。」
要記住一點:除了強制性交所導致的以外,這世界上絕對沒有無辜的懷孕。
除非是強制性交或者未成年心智尚未成熟時,不然,所有懷孕,都該視同為其父母雙方的責任。雙方都有義務為這個孩子的生命負起應負的責任。
大顆◆黑方糖
@loiuswer
Sun, Apr 22, 2018 6:34 AM
為什麼結婚前可以自己作主,婚後就要配偶同意?為何男方會取得女方的身體操控權?
為什麼結婚就要跟生育綁在一起,婚姻歸婚姻,生育歸生育不行嗎?
其實吵這個的人根本搞錯重點了吼,我們來看看第六條寫的原因是什麼:
「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有沒有看到一個重點?「家庭生活」。
也就是說,如果今天你覺得這個小孩生下來,以你的收入養不起,或者你在心理成熟度上尚未達到可以承擔一個生命的程度,給不了這個小孩一個健康的家庭,那允許墮胎。
那我們來看一下,婚姻是什麼?是兩個人共組家庭。
好,如果今天妳的丈夫覺得,這個家庭的收入可以養得起這個小孩,而且丈夫的心理成熟度達到可以教養小孩的程度。
那,我請問一下,妳憑什麼否定這個小孩的生命?憑什麼剝奪這小孩整個完整的人生?
大顆◆黑方糖
@loiuswer
Sun, Apr 22, 2018 6:34 AM
就憑他住在妳體內?別忘了上面說的:除了強制性交所導致的以外,這世界上絕對沒有無辜的懷孕,是妳自己同意他在妳身體內產生的。今天就連你自己去收容所領養的動物都不能隨意拋棄了,更何況是因為妳自己的行為而產生的一個人?
也就是說,這個議題其實一開始就跟什麼身體掌控權,丈夫妻子什麼的無關,就只是在保障胎兒生存權而已。
只要沒有合理理由認為這個胎兒生下來不會身體健康,沒有一個健康的家庭,那他的生存權就該被保障。
如果你要說,丈夫在這方面的判斷不一定正確,那基本上,妻子的判斷也不一定正確。
而且,別忘了,生命法益是高於其他所有法益的。優生法列出的已經是「法外開恩」的情況,
大顆◆黑方糖
@loiuswer
Sun, Apr 22, 2018 6:34 AM
好,現在回來講剛剛說好的第五點。
我看人說過,不用懷疑,真的有人這樣講。
「胎兒就跟寄生蟲一樣吸收母體養分長大,這不是傷害母體是什麼?」
「如果醫生跟你說你體內的癌細胞有生存權,不能切除,你怎麼想?」
「難道胎兒就可以侵犯母體身體權嗎?」
嗯...先不論把人比做蟲、癌細胞的這些人到底有多蔑視他人生命,心理到底有多反社會了。
基本上,包括內臟擠壓、產後需要復原、會產生妊娠紋破壞身材等等,一言以蔽之就是:「會發生在每個產婦身上的事情」。
這些事情,妳在做會導致妳懷孕的那件事之前,就已經知道了不是嗎?
既然如此,這些就只是妳事前就同意為這個生命所付出的責任而已。
生命是很寶貴的,既然自己同意他在妳身體裡面產生,那就有義務要為他負起責任。
大顆◆黑方糖
@loiuswer
Sun, Apr 22, 2018 6:34 AM
如果要問:「為什麼男人就不用付出這些?」
嗯...我沒辦法回答這個問題,但,很明顯的,這不是剝奪小孩生命的理由。
如果你個人對這點真的很不爽,我建議你可以去研發《獵殺星期一》中的胎兒培養槽,或者《瘋狂怪醫芙蘭》中的蛋寶寶,懷孕初期就可以拿出來丟進去,等到胎兒生長成熟之後再領回家,皆大歡喜。
不過我可以斷定的是,這種科技問世之後,現在這些要求所謂墮胎自主權的人肯定會更不開心,為什麼呢?
因為其實其實他們講最多的是「生下這個小孩後要放棄自己原有的人生,二十幾年後才能解脫,好可憐!」。
嗯...聽起來是很可憐啦,但是這不就是普通的「負起扶養責任」而已嗎?
大顆◆黑方糖
@loiuswer
Sun, Apr 22, 2018 6:34 AM
如果一個男的讓女人懷孕,卻不想對這孩子負起扶養責任,這種男人叫做什麼呢?答案是渣男。
那一個女人因為自己也同意的行為而懷孕了,卻不想對這孩子負起生養的責任,這種女人叫做什麼呢?答案呼之欲出了對吧?
更不用說這已經跟身體權一點關係都扯不上了,頂多可以算是自由權跟財產權。
如果「不想負起扶養責任」可以當作剝奪自己小孩生命的理由,甚至當作文明進步的指標,那中國以及某些國家古代把女嬰直接溺死的行為不就好棒棒,好值得推崇?
如果稍微沉澱,整理一下,就會發現他們在說的其實是:「因為我不想負起對他的責任,所以我要求想殺就可以了他的權利!」
現在發現這種言論有多反人權了嗎?
大顆◆黑方糖
@loiuswer
Sun, Apr 22, 2018 6:35 AM
我看過的其他理由更是奇葩:
「很多女人其實不想生,卻被婆家逼著生下來,可憐的斷送了人生。」
我看到的是一個小孩差點被不想對他的生命負責的母親殺掉,還好婆家救了他的生命,並讓這名母親負起了他應負的責任。
雖然這樣講看上去有點冷血,但這是事實。
大顆◆黑方糖
@loiuswer
Sun, Apr 22, 2018 6:35 AM
「女人需要墮胎自主權來彰顯女性權益。」
我們是中古世紀嗎?有人需要握有他人生命的掌控權以彰顯自己權力?
「讓女性擁有墮胎自主權,能讓女人在與婆家的談判中握有更多的籌碼。」
嗯...是怎樣的談判?「你不聽我的,我就去把孩子拿掉!」這樣嗎?這...不就是赤裸裸的情緒勒索嗎?
到底是多麼病態的人,會想要「拿別人的生命當情緒勒索的籌碼的權力」?
大顆◆黑方糖
@loiuswer
Sun, Apr 22, 2018 6:35 AM
最後要告訴大家的是:
不要因為有人提出一個說法是在保障權益的提議,再附上幾個看起來好像很可憐的案例,就忙著去當人權鬥士同意他們的說法。
你很有可能變成剝奪更可憐的一群人更重要的權益的幫兇。
大顆◆黑方糖
@loiuswer
Sun, Apr 22, 2018 10:15 AM
deathchris2000
: 忘了這回事
載入新的回覆
基本上,其實可以說這無庸置疑是一個...反人權的假議題。
這裡可以很簡單的提出一個盲點:胎兒是具有生存權的。
而在法益上來看:
生命法益>身體>自由>名譽、信用及財產
無庸置疑,胎兒很明顯的是一個如果沒有意外,今後一定會作為人出生的一個個體。
因此我們刑法上雖然不將胎兒作為人類看待,但「視同人類保障其生命法益」。
民法上也為胎兒保留所有權力,直到出生或流產。例如可指定胎兒為遺產繼承人,但若流產則該遺囑無效。
既然胎兒有等同於人的生命法益,你以自身的任何理由去剝奪其生命,都是不合理的。
很簡單,因為你再怎樣都拿不出能跟別人的整條生命、整個完整的人生放在同一個天秤上面衡量的東西。
優生法關於墮胎的項目我們先來看一下: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
神健康者。
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五、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 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有配偶者,依前項第六款規定施行人工流 產,應得配偶之同意。但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不在此限 。
雖然殘忍,但這種小孩生下來會幸福的機率很小。
好,我們來看第三項,也就是懷孕或分娩會害死孕婦,或者危害到她身心健康的情況。這也排除了。但這點很容易被抓來製造爭議,後面會再詳解。
如果你對「不是強制性交就不是被迫懷孕」這點有疑問,那麼,好,我們都知道,雖然人不被殺還是可能會死,但不性交是不會懷孕的。然後,基本上所有受過教育的成年人都知道,性交大多有懷孕的風險,即使避孕甚至結紮有時候也是一樣。
所以,如果有人哭著跟你說「我有避孕啊,我怎麼知道這樣她還是有了?」「我男朋友有戴套啊,我怎麼知道這樣也會懷孕?」,這情況除非對方是性教育尚未完整接受的未成年人,否則你可以在心裡笑他/她說「嗯,活該。」
要記住一點:除了強制性交所導致的以外,這世界上絕對沒有無辜的懷孕。
除非是強制性交或者未成年心智尚未成熟時,不然,所有懷孕,都該視同為其父母雙方的責任。雙方都有義務為這個孩子的生命負起應負的責任。
為什麼結婚就要跟生育綁在一起,婚姻歸婚姻,生育歸生育不行嗎?
其實吵這個的人根本搞錯重點了吼,我們來看看第六條寫的原因是什麼:
「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有沒有看到一個重點?「家庭生活」。
也就是說,如果今天你覺得這個小孩生下來,以你的收入養不起,或者你在心理成熟度上尚未達到可以承擔一個生命的程度,給不了這個小孩一個健康的家庭,那允許墮胎。
那我們來看一下,婚姻是什麼?是兩個人共組家庭。
好,如果今天妳的丈夫覺得,這個家庭的收入可以養得起這個小孩,而且丈夫的心理成熟度達到可以教養小孩的程度。
那,我請問一下,妳憑什麼否定這個小孩的生命?憑什麼剝奪這小孩整個完整的人生?
也就是說,這個議題其實一開始就跟什麼身體掌控權,丈夫妻子什麼的無關,就只是在保障胎兒生存權而已。
只要沒有合理理由認為這個胎兒生下來不會身體健康,沒有一個健康的家庭,那他的生存權就該被保障。
如果你要說,丈夫在這方面的判斷不一定正確,那基本上,妻子的判斷也不一定正確。
而且,別忘了,生命法益是高於其他所有法益的。優生法列出的已經是「法外開恩」的情況,
我看人說過,不用懷疑,真的有人這樣講。
「胎兒就跟寄生蟲一樣吸收母體養分長大,這不是傷害母體是什麼?」
「如果醫生跟你說你體內的癌細胞有生存權,不能切除,你怎麼想?」
「難道胎兒就可以侵犯母體身體權嗎?」
嗯...先不論把人比做蟲、癌細胞的這些人到底有多蔑視他人生命,心理到底有多反社會了。
基本上,包括內臟擠壓、產後需要復原、會產生妊娠紋破壞身材等等,一言以蔽之就是:「會發生在每個產婦身上的事情」。
這些事情,妳在做會導致妳懷孕的那件事之前,就已經知道了不是嗎?
既然如此,這些就只是妳事前就同意為這個生命所付出的責任而已。
生命是很寶貴的,既然自己同意他在妳身體裡面產生,那就有義務要為他負起責任。
嗯...我沒辦法回答這個問題,但,很明顯的,這不是剝奪小孩生命的理由。
如果你個人對這點真的很不爽,我建議你可以去研發《獵殺星期一》中的胎兒培養槽,或者《瘋狂怪醫芙蘭》中的蛋寶寶,懷孕初期就可以拿出來丟進去,等到胎兒生長成熟之後再領回家,皆大歡喜。
不過我可以斷定的是,這種科技問世之後,現在這些要求所謂墮胎自主權的人肯定會更不開心,為什麼呢?
因為其實其實他們講最多的是「生下這個小孩後要放棄自己原有的人生,二十幾年後才能解脫,好可憐!」。
嗯...聽起來是很可憐啦,但是這不就是普通的「負起扶養責任」而已嗎?
那一個女人因為自己也同意的行為而懷孕了,卻不想對這孩子負起生養的責任,這種女人叫做什麼呢?答案呼之欲出了對吧?
更不用說這已經跟身體權一點關係都扯不上了,頂多可以算是自由權跟財產權。
如果「不想負起扶養責任」可以當作剝奪自己小孩生命的理由,甚至當作文明進步的指標,那中國以及某些國家古代把女嬰直接溺死的行為不就好棒棒,好值得推崇?
如果稍微沉澱,整理一下,就會發現他們在說的其實是:「因為我不想負起對他的責任,所以我要求想殺就可以了他的權利!」
現在發現這種言論有多反人權了嗎?
「很多女人其實不想生,卻被婆家逼著生下來,可憐的斷送了人生。」
我看到的是一個小孩差點被不想對他的生命負責的母親殺掉,還好婆家救了他的生命,並讓這名母親負起了他應負的責任。
雖然這樣講看上去有點冷血,但這是事實。
我們是中古世紀嗎?有人需要握有他人生命的掌控權以彰顯自己權力?
「讓女性擁有墮胎自主權,能讓女人在與婆家的談判中握有更多的籌碼。」
嗯...是怎樣的談判?「你不聽我的,我就去把孩子拿掉!」這樣嗎?這...不就是赤裸裸的情緒勒索嗎?
到底是多麼病態的人,會想要「拿別人的生命當情緒勒索的籌碼的權力」?
不要因為有人提出一個說法是在保障權益的提議,再附上幾個看起來好像很可憐的案例,就忙著去當人權鬥士同意他們的說法。
你很有可能變成剝奪更可憐的一群人更重要的權益的幫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