喵喵喵 阿雅//
「子宮長在女性身上,胎兒必依附在母體上,若預設父親能夠主張擁有胎兒任何權力,必定建立在控制女性身體上。」
白黴菌
喵喵喵 阿雅//
(而且到底胚胎還孩子啊,一直肚子中的孩子孩子這樣說)
喵喵喵 阿雅//
「我們希望女性能成為自己身體的主人,而非成為生小孩的工具,然而在臺灣女性結婚後就喪失自己子宮的掌握權。」
喵喵喵 阿雅//
「優生學法第九條(上圖)規定「有配偶者,依前項第六款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
意思就是如果女性已婚後,以優生學法第九條第六款規定的「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要墮胎,那就必須經過配偶同意。這條法令明白表示出臺灣女性結婚後就完全喪失自己子宮的掌握權,妳的子宮在婚後不再完全屬於妳的,你想在除了疾病或影響母體的情形外墮胎,抱歉妳先生不準。
喵喵喵 阿雅//
「由於臺灣重男輕女的觀念影響,因此許多夫妻在得知胎兒是女性後就同意墮胎(反正只要雙方同意就能墮胎),導致有些醫院的接生嬰兒性別比差距極大,為了避免這樣的狀況,現行刑法中的墮胎罪就跑出來了。刑法第288條(下圖)規定「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喵喵喵 阿雅//
「然而諷刺的是,有沒有發現墮胎是需要「夫妻雙方」同意,然而被抓到墮胎原因是篩選性別時,法律就只有罰女性,女性會被處六個月的徒刑。優生學法與刑法墮胎罪共同懲處「女性」,明明當時丈夫也同意墮胎所以才能墮胎,但出事後就是罰女性。」
喵喵喵 阿雅//
「重點不是罰女人,是父權社會,然而我們的法律卻服膺於父權社會,子宮是女人的但女人無權決定,夫妻雙方共同決定但出事後只罰女性。如同爸媽那年代的票據法一樣,由於多數生意人都以太太名義申請支票,支票跳票後就是太太去坐牢,1983年累計因違反票據法而被通緝者更高達20萬人,占通緝犯總數10分之6以上,讓台灣成為全世界通緝犯最多的國家,而且大多數坐牢的票據犯都是女人。從頭到尾搞錯對象,不是罰女人就能解決問題!」
喵喵喵 阿雅//
南雅
抱歉挑個小錯「不准」,最近看到好多次⋯
喵喵喵 阿雅//
南雅 : 豪XDDD天哪不過我沒噗幣,假裝我修正惹XDDD
喵喵喵 阿雅//
下方留言---
劉哲瑋:「我是認為兩條都要修,且我也認為就讓女性完全掌握子宮的權利,畢竟這就是男女兩性天生的差異(講成這樣好像萌萌),法律應該也沒有規定男性已婚後如果讓精子存在於別人身上就得被監禁的條文,那為何女性就得要被這樣對待?且也沒有法令規定男性生殖器該如何使用......

如果因為墮胎這個原因而導致離婚,我也認為沒什麼不好的,政府不需要站在勸合不勸離的角度去讓所有事情都符合世人眼中的完美,不是結婚、沒離婚、有生小孩才是完美」
喵喵喵 阿雅//
關於精子留存子宮體內,我是覺得不就是贈送嗎?因為畢竟只有精子沒辦法長成胚胎以及逐漸成長的胚胎啊,要變成胚胎進而成長,必定需要母體自身營養的供給,必定無法獨立於母體和子宮啊。
喵喵喵 阿雅//
劉哲瑋:「我會這樣說是基於你上面說「懷孕一開始基於男女雙方合意,為何又可以單方面的毫無限制的推翻呢?」

但天下男性怎又沒想過,這個合意產生的受精卵是必須生長在子宮內,然而大家卻不認為男性要有這個思維,結果變成女性身體男性掌握
喵喵喵 阿雅//
劉哲瑋:「我認為還有一點,就是男性也得了解就算是合意受精,但子宮還是自己所沒有的,不能要小孩時就說懷孕是雙方合意,所以因為我沒有子宮,所以女性就不能完全掌握自己身體,那男性在要讓受精卵受精前也得瞭解受精卵是依靠子宮才能生存的這個想法才能,否則現在問題似乎都被怪罪在女性身上」
喵喵喵 阿雅//
真的4這樣!!!醒醒啊這樣想的男森們
喵喵喵 阿雅//
馮一凡:「我認為人性尊嚴或生存選擇權並沒有回應身體自主權的限制問題,還有養育義務問題。女性不允許墮胎,但養育義務也無法免除,這其實是一體的問題。
喵喵喵 阿雅//
白黴菌:「子宮就是長在女性身上,胎兒必依附在母體上,若預設父親能夠主張擁有胎兒任何權力,必定建立在控制女性身體上。

胎兒不算獨立個體需要仰賴母體存活,若兩相抵觸應優先考慮母體。

目前父權社會男性的許多權利(特權)就是建立在剝削女性上的,這不叫獨厚女性,而是基本人權。男性的參酌如果會侵害基本人權(胎兒不算人),就不該納入考慮。
喵喵喵 阿雅//
醒醒RRR
喵喵喵 阿雅//
白黴菌:「知悉權不能強制,會有墮胎墮不了的情況正是因為她所處環境不允許她墮胎,知悉權強制設置就只是增加衝突而已。
那麼,強制知悉權,就很有機會拖延到不能墮,或者男方給予壓力阻止墮。
喵喵喵 阿雅//
我記得有人一直提倡男性知情權,雖然現況是比這東西更有利於男性的,但是很多女森要去終止懷孕就是要偷偷來啊,被知道更不利於自己終止懷孕耶。
喵喵喵 阿雅//
搬來代孕議題:
代孕議題
喵喵喵 阿雅//
白黴菌:「現在法律仍由男人把持情況下,墮胎只傷害女性,男性完全不用付出代價,可能還能從中以自己也有出精子來撈點權益。找個胎兒也有生命的理由,只想說:「想控制女體還煩惱找不到理由嗎?」
果然墮胎法律是因為傷害女性身體自主不用付出代價才這樣定的,胎兒生命那麼重要,國家動用大量資金賠償應該很值得吧?
喵喵喵 阿雅//
今年再看一次,仍,只想拍手。
喵喵喵 阿雅//
馮一凡:「其實我不清楚一個男性要知悉女性身體處分的什麼?如果不是身份,一個人要如何主張他人應使其知悉其身體處分的決定?因此也只有身分關係下,制度才給予這個知悉的權利。但權利觀點下,這個制度是一個設計,基於政治或社會的習慣而來,而不是一個直接的正當性來源。

白話文就是,因為他是法律或制度,所以要遵守,壓根沒解釋什麼。而我們甚至無法知道它是否是一個、好的、良善的、合理的法律或制度。」
喵喵喵 阿雅//
如果真的要讓男性擁有知悉權,先再次強調,現況比這更利於男性,男性是擁有女人懷孕子宮決定權,如果這個權利的意義是在女性終止懷孕前墮胎告知男性,那意義又代表什麼?而如果是在女性終止懷孕後才告知男性,那這個知悉權又代表什麼?可以想一下。
阿格
總覺的未來想生的女性會直接選擇精子庫,就不會有人在旁邊積積歪歪。
不過,如果能找到充分尊重女體自主、且願意一起養育下一代的伴侶,那也是非常幸運的事情。
喵喵喵 阿雅//
白黴菌:「「因為某些男性有求偶焦慮,所以要恢復納妾制度。」
有87分像吧。
那女性無法掌控自己身體的恐懼就let it go?」
喵喵喵 阿雅//
比喻精準,同樣是藉由原本就有的看似理所當然剝削別人來的利益,一旦感覺這份利益要消失了,就不爽,就是這種想恢復納妾制度的感覺。
喵喵喵 阿雅//
馮一凡:「 權利觀點下,如果要兼顧胎兒生命權那勢必要給予限制之補償,並免除女性撫養義務。我個人是建議如果不讓女性墮胎,國家要給予國家賠償,作為侵害女性自主權利之代價。

然後很快就會因為財政問題開放無條件墮胎。」
喵喵喵 阿雅//
4神回
阿格
在女性可以自主墮胎的情況下,女性在墮胎前先告知男性,或許會讓想要有自己血緣小孩的男性提早選擇離婚,然後尋找下個想要一同生養小孩的女性伴侶吧。

這個知悉權的考量或許是這個,人生有限,不要彼此耽誤。
喵喵喵 阿雅//
阿格 : 我還是覺得那只是雙方彼此約定,因每對情侶不同協調而定耶,對於假設要放入法律,我的想法就跟上面馮一凡想的一樣。
喵喵喵 阿雅//
小插播一下,感覺有人會想到和在乎嬰靈的部分,這裡剛好有之前整理的關於嬰靈的大綱參考(來自靈媒),可以看一下參考參考。下面也有噗友提供剛好另外位也剛好擁有類似觀點的文章。
[萌cp evak 阿雅//] #有趣微妙參考 駱玟講的有些觀點和索非亞說的類似,駱玟說懷孕三個月內的胚...
阿格
嗯,是屬於伴侶間彼此協調就可以的事情。
說實在,女性能夠自主墮胎後,男性是否知情 對 是否要墮胎 其實影響不大。我覺得在墮胎前或墮胎後告知男性,它們的差別不大耶。畢竟都不影響女性的墮胎意願。
而在告知後,可能會有男性覺得很失望吧,覺得自己白投資了那麼多時間金錢心力在這個女性身上。或許雙方家庭長輩也會有些失望之類的。但也就這樣了。

這個知悉權,說實在我不曉得它的實際用途是什麼耶,它反而更像男方的身份象徵,像個展示性質的牌位,上面寫著「精子提供者」,讓男性感到「我在這場懷孕裡還是有個位置的」

總覺得很微妙,「知悉」這種東西需要立法保障嗎?現實就只有「墮胎/沒墮胎」兩種情況,只有在墮胎之前知悉才會有用,但由於女體自主,就算男方知悉了,女方依然能決定墮胎。所以這個知悉權到底是用來幹麻的呢?
芍♡.期妙cp我的寶
馮一凡最後那段話太神回了XD 天啊
喵喵喵 阿雅//
阿格 : 我想像中感覺有點像綁架犯和人質的關係,當然也很可能比喻失當辣。
假設人質一發現自己有機會逃跑,當然不會告訴綁架犯說欸我要怎麼逃走了,才方便自己逃跑啊!
因為人質才是被綁架的人好ㄇ。
當然我知道這整個比喻可能完全失當,但我只是想描述那個感覺,人質和綁架犯的關係跟夫妻伴侶關係不同,雖然現狀關於妻子想墮胎然後要丈夫同意這點我覺得很像這個關係辣,但就算沒有這規定,現狀我們生存的還是父權社會,一堆基礎都是基於這個來延伸,真的不要覺得強制知悉權如果實務上不會有懸殊性別比例的傷害問題。
喵喵喵 阿雅//
PS上面留言提到女性養育義務無法免除,但剛看到這噗,提到生產後可以出養。
[仰觀⛲喝水會漏] 說好的來聊聊 #墮胎同意權 。回應已開,大家可以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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