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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訴訟裡,只有檢察官負舉證責任,被告在刑事程序中可以保持緘默,更沒有自證無罪之義務。

因為無罪推定原則可以說是舉世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被告犯罪之成立,無論是犯罪之構成要件,違法性,可責性,均應由檢察官舉證來證明,無論如何不會 "轉換" 到被告的身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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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特殊性質的訴訟中,比如說:醫療糾紛民事,消費者訴訟,公害訴訟等等,由於原告時常居於相當弱勢地位,很難期待作為受害者的一般民眾或消費者 去舉證證明公害發生的過失,因果關係,或產品有瑕疵等等,因此,在法律的設計上可能將舉證責任 轉換給被告,要求被告負起舉證自己沒有過失,或產品沒有瑕疵的責任。這也算是一種舉證責任的轉換。(當然,在此類訴訟,各國法制不同,有採無過失責任者,也有近乎完全依賴保險制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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