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acherfran
真是一篇前後矛盾的社論! 政府就是因為舊法本來即有違憲問題,不宜再用,才要立新法。
反對立法的人則始終強調新法必然如同舊法一樣違憲。這些人完全沒有看到政府研擬新法案的立場,其實是與他們一致的:大家都認為原來的《監督寺廟條例》是違憲的,是違反大法官釋字第五七三號之解釋的。
既然舊法違憲,重新擬定新法,難道不應該嗎?  @@如果你連新版《宗教團體法》草案的內容實際是怎樣,都沒有真的去了解,你是在跟人家反對什麼?  聯合/宗教法何以被當成洪水猛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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