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miKuo📷
: 算我多話,再多說一點。你也許聽過「吸引力法則」,也許是因為《秘密》這本書。其實吸引力法則Law of attraction這個詞是「秘密」影片中Abraham透過傳導人(代言人)提出來的,但是「秘密」一書的作者貪念太重,竟然想把它註冊申請專利(等於是更嚴格的著作權保護),經過代言人抗議、打官司(後來主動放棄,因為「不去關注負面情境,就不會吸引負面情境」),而貪心的作者自知理虧也不敢了。否則,從今以後大家都別用law of attraction了。 再舉一個例子,「心智圖」的原文一般來說是mind mapping,但是你如果去查英文,大家都不能用這個詞,因為它被作者申請專利了。 偉大的著作權觀念~~哈!
knot1000
: 另外,對於A片的問題,相信你想說的是這個新聞最前頭的例子吧,101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4號「不應全面否定色情著作應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不審查色情著作是否具備創作性。」並不是A片都可以受保護,而是過去法院往往把猥褻物認定標準放得太隨便,但是構成創作物的基本要件,當然也要具備才能成立。而在此案中,無碼片依舊認定為猥褻物,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毫無爭議。這麼單純的內容,相信你也 google 得到吧。至於你要認為A片的「產品本身」受到保護,等民事賠償有版權方勝訴之後再說吧
非當事者怎麼吵都不會有結果
所以我們把問題簡化一下
既然侵權議題是告訴乃論
那就來看看提告版權方的說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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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水整合公關憤怒表示,有4部以上都因為谷阿莫做完了,就真的無法在戲院上映,一部片用幾百萬買進,結果因為沒上戲院也無法賣到電視台跟MOD,直接損失超過8位數成本,『我們都有警告過谷阿莫,但台灣對版權似乎沒在怕,去年就提告了但是他的經紀公司回應很制式。現在警方蒐證部分應該有做,但官司速度很緩慢。』」
吵再多都是屁 版權方說了算
以上內容的出處是這兩篇新聞唷
可以 FB能擴散的話最好
他自拍影片的用意本來就是為了模糊焦點炒作爭議
所以把議題單純化才是唯一解
是啊 TPP就是想搞成不是版權方也能提告
真的過了日本創作圈就等著炸掉吧
版權方就是隨時可以說告就告的
翻譯嵌字屬於此例
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兩個分開看吧?
開下去就是地圖砲,管你是盜圖還是二創
某些特例,像艦娘跟東方
版權方有明確開放一定程度二創
除此以外的題材,會被訴訟蟑螂直接毀掉
著作權法6條「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日本的二創跟同人誌代換到台灣著作權法
最接近的就是這個「衍生著作」的概念
這邊要看的是這個衍生著作投入的創意比例佔了多少
你說的沒錯 改作者投入的創意的確受著作權法保護
這兩個要分開來看
所以版權方認為你侵權的話 依舊可以提告
谷的影片只是轉移焦點罷了。
事實上真的是這樣沒錯XD
他提二創真的是超強煙霧彈 他玩爭議性已經玩到爐火純青
所以不能被他影響 要把火力集中到版權方的態度上
而這件事的話感覺他把風向導向是二創其實對自己更不利就是 XD
人二好歹自己畫之前在FB看到很多盜圖商品,所以向警方檢舉,結果就是這樣了
啊 看到這篇我終於懂了 難怪你會提商標權XD
只能動用道德輿論壓制 讓商家知難而退
然後這個狀況其實不只台灣
歐美中國都很常見XD
當然可以了解想要讓盜圖成為公訴的心情
不過公訴會有一個問題
就是相關案件可能會多到法律資源無法負荷
這是目前著作權法依舊維持版權方告訴乃論的一個原因
到時候你可能會看到一個律師平均一天要處理1000件盜圖案的狀況這是法律實務操作上的不可能XD
對不起剛剛發現好像看串的時候誤按到一個表符orz(已刪就跟上面說的「盜圖」跟「二創」"理論上"可以立法分開
為什麼是用"理論上" 是因為這兩種中間有一個很大的灰色地帶
光是要"分別"這兩者
在案件審理的初期就不知道會耗掉多少資源XD
另外,各種電影影評、介紹的影片其實很多,但是比較沒有爭議性的youtuber使用的電影,大多都是官方中的PV片段有的東西再剪輯,這樣被告的機會低很多,當然真的要告也不是不行啦,但是電影片商應該都不會做這麼無腦的事情。
至於谷阿莫就真的太紅了,但是影片又很鳥,所以被怨恨也沒有辦法......
PV本身就是為了擴散目的製作的廣告
所以Youtuber使用PV的畫面版權方基本上都不太有意見XD
他不是已經是了嗎
知識糖果數位社群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執行長耶XD
可以參考這篇說法,是否使用公開片段不是重點,而是他基於原作材料進行改作(加上自己的聲音跟字幕)後進行商業行為,這樣構成了被吉的要件,所以他們針對自己是二創來辯解並沒有打泥巴戰,他們就是因為未經原作授權拿改作來牟利被吉
再說,如果不可以用N分鐘說完一部片,那用三百字說完一套《魔戒》可不可以?寫書評也會摘要、剪裁原文,書商、作者要不要一起出來吉死所有讀者?
隨便去yutube點幾下,「二次創作」的影片比大巨蛋生鏽的螺絲還多幾萬倍。這些業餘的不說,我們星爺的電影有多少不是「二次創作」性質的,既有全片都是的、也有橋段過場的。究竟二次創作招惹到誰?
看看那個三麗鷗所有的爭議都是「著作權」。其實「著作權」的發展史與資本主義同在,要說它真的是與「權」有關,還不如說它是「利」之所在即是非之所在。大家都會朗朗上口「比例原則」,哪一位大律師可以為我們定義一下「比例」的尺度?說到底也只是一個模糊的概念,全憑法官自由心證。
那麼,五分鐘濃縮版和一百二十分鐘原版(甚至更長幾倍),這比例不當嗎?我數到三,然後大家可以開吵了。
不盡然,一個正常的法官是看原告和被告提出的證明,來決定是否被告涉及權利損害,因為全世界不同的創作都有不同的侵權、再製的形式,不可能什麼狀況都訂一個規則,弄得像紅綠燈過馬路一樣簡單理解
說到底,谷阿莫只是樹大招風的好例子罷了。有人會說:至少我沒靠二次創作影片賺錢,所以原諒自己,但是把他罵到死。捫心自問:沒靠它賺錢是因為情操高尚而沒意願,還是因為沒能力?
現在大家會著作權幾條幾條地說,其實還不就是針對一卡車的抽象詞彙在那邊各言爾志。那些辭彙如何定義不是我們在這邊打屁可以決定的,一切都要看原告、被告律師的口才和作文能力,再加上法官的特定立場說了算。
總而言之,這終究是個有「著作權/利」的世界,谷阿莫出來混這麼久,總是要面對。我覺得(如果法官的立場公正一點)他的問題大概就是素材取得一項吧?
[土撥歲尻丸聽起來好像很強] - 大家都在評論谷阿莫,但我不會說大家的...
1.將火力集中在片商提出的侵權(使用盜版片源)上
2.把二次創作跟谷阿莫的說法徹底劃清界線
現在就是片商告谷盜版,谷拉無辜二創下來檔刀
盜版的法律問題會是由發布盜版影片的人(谷先生下載盜版的來源處)承擔著作權法的責任,不會是谷先生的責任
所以「引用盜版」不太會是法律上的重點(但會是道德上的重點),最大的問題在「重置」、「改作」、「散布」、「財產權」上
假如說他的影片硬要說是二創好了,二創在著作權中的用詞是「衍生著作」,法律明定需要取得原作授權才能進行「重置」、「改作」,但他就是沒有做到取得授權這個環節,就把官方的心血結晶「散布」出去
再加上「財產權」的2個層面都侵犯到片商利益:1. 利用電影片段(別人的心血結晶)為自己賺取財富;2. 他的影片有導致片商利益受損的可能性(電影發行前,劇透影片已放上網)
所以除非像谷先生這樣做的太過火才會提告
正版直接用正版電影DVD來說,你買了家庭版正版,只買了家庭「觀看」的權利,買公播版,等於買了公眾「觀看」的權利
買正版取得的權利只有「觀看」,但是不能拿來「利用」
而授權就是官方同意讓你「利用」影片,也就是可以做重置、改作等等動作
不然這種告訴乃論的東西,法院也不會沒事去干涉誰與誰之間的默契(這也是為什麼先前某貿易條款要求侵權變公訴罪會引起波瀾)
若把合理使用誤會成紅燈停、綠燈走的簡單遵循原則,就是對智財權誤解了
再來看法律上規定的「授權」是否隨時隨地、任何對象都可行?我在這裡啦咧你想引用都要我「授權」才能用,不然我告你?這是否合理?
如果真的嚴格執行「授權」,人類的文明大概要倒退到著作權被發明之前才行。
罵谷阿莫侵犯著作權的人不知道自己有沒有幹過同樣的事?幹譙別人侵權去死,然後瞬間自我洗白,清高到連自己都崇拜起自己。
西方人有句話說:自己眼中有根樑木視而不見,卻伸手去摘別人眼中的小草。
一來盜版片源是既成事實好打又不會輸 二來二創內容造成損失很難有效舉證
不要這樣?去北韓吧。
如果您是反著作權法的那我想就沒有繼續討論的必要了。
不知道您是不是任何一個領域的「創作者」,如果是並且還反著作權法,那我只能佩服您無私無利樂於分享的大愛。
copyleft 本身就是一個必須有 copyright 才可能維持的概念,你這個支持著作權的例子舉得很棒
那有沒有想過如果沒有著作權法的存在,出版社不管出了多少書,只要有人買一本,拿來自己印刷重製或是把內文重點擷取出來弄成另一本書,再拿來便宜賣甚至送給其他人,接著出版社賣的書量少了很多,無利可圖,然後呢,就倒了,以後誰要搞出版事業?
著作權法存在的意義,你所說的都是「官方說法」,也就是用一套「損失恐懼」來換取你的支持。事實上現在網路上別說擷取重點,全書電子化流傳的何止千百萬冊?出版社因此倒了誰?(也許有吧。)
我看到的是著作權法之害。以下這一則報導只是冰山一角:https://www.twreporter.org/a/elsevier-vs-sci-hub
再舉一個例子,「心智圖」的原文一般來說是mind mapping,但是你如果去查英文,大家都不能用這個詞,因為它被作者申請專利了。
偉大的著作權觀念~~哈!
但事實上任何法律都不會訂的這麼死,因為總是會有例外,所以有各種法條以外需要考量的問題點
我覺得你可以先去了解一些著作權的判例,就可以了解我說各種例外、各種考量點是什麼了
我也說了像二創沒有經過授權,通常官方也不會沒事去告,授權根本沒什麼人很嚴格的去取得
就是因為法律訂太死會扼殺二創,所以給了一個寬容的底線在
就算谷先生沒取得授權,假如他沒有涉及這麼多比例的重製和改作,沒有在片商、影音平台上映前,先播放評論影片,片商他們絕對會把他劃分在寬容線下,不會刻意去告他
沒有人吃飽太閒想去告一個會考量寬容底線,所以很不容易告贏的官司
著作權法只看見物質的利,卻看不到思想流傳的無形利。這才是讓我看不順眼的地方。
那如果今天是一個職業作家/繪師/攝影師呢?作品賣都還沒賣,光公開他有什麼作品,就直接被拿去重製利用了,那這些人是不是餓死算了。如果這世界所有人都靠無形利就可以吃飯就好了。
有意將整個攻擊局勢化成混亂局勢
進攻方目前正在努力搶回球期待重整局勢
而knot1000仍像猴子一樣的以挑釁戰術四處閃躲
進攻方有機會將球搶回嗎
我前面已經給你留退路,告訴你有沒有著作權目前仍有爭議,告起來有贏有輸,純屬法官心證。我是要讓你感覺自己說得也對,可以洗洗睡了。請問你還要在這裡糾纏下去嗎?
還有copyleft的「二手資訊」快點給我啊。
還是持續關注事件後續吧
大家很認真在跟他解釋著作權法,但他沒有想理解的意思,未來如果遇到相關法律問題,還弄不清楚狀況,吃虧被坑的也只是他自己
Judge Saris defers GNU GPL Questions
- GNU Project - Free Softwar...
Groklaw - The German GPL Order - Translated
至於放棄著作權,這種無法保障知識繼續傳遞的蠢事,可不是 copyleft 的精神
而且雙方立基點已經完全不同
其實沒有對話的必要了吧XD
不然沒事去犧牲自己的睡眠時間幹嘛= =
其實可以跟他說還有CC創用阿
CC創用就符合他認為應該要分享,而不是收取授權金的概念
只要你有心,你完全辦得到用免費軟件的,甚至網上也有教學文吧;你沒有心也沒辦法了。
不過就被他開多案例的形式惡搞變成中間那樣子了
對我來說他就是拿別人的故事來用,而且沒有加入自己的東西,沒有評論、心得、補充資訊、改編惡搞、影片也只是原本影片剪短而沒有什麼特別的創意。我對二創的明確定義並不熟,但要說這算「創」,並拿其他惡搞或認真評論的作品比擬,我認為是有差異的。
但是谷先生利用電影做「衍伸著作」(大家一般會說的二創)之前,沒有取得片商的授權
這才是他被告的原因
如果順著谷先生的邏輯,堅持是因為他的片源是盜版才被告,等於被谷先生成功混淆囉~
可是谷先生就是做的太過火,損害到官方權利,不然沒事不會有人想告
二創? 別傻了這個叫新得文好嗎
他定義自己的影片是二創,反而更有利用法律去判決
扯到「二創」就更能拿法律中「衍伸著作」的規定審視他有沒有取得授權
想在法律上贏過他,就只能照著法律定義來囉~
「我又不想吉卻一直叫我吉他幹嘛,打亂我的智財布局策略」
或是把谷的罪行說出來-給周遭的親朋好友,尤其父母那一輩的,通常不懂侵權是什麼,覺得谷的影片好笑就分享了。從根源斬斷谷的收入來源,沒有觀眾,谷就無法有收入繼續做影片。
不要點擊鏈接,不要訂閱,不要分享,不要按喜歡,也不要按不喜歡,總之不要做任何動作,YouTube後台計算就會判定這支影片沒人感興趣,它出現在首頁的機率極低。
拿高登的料理,吃了一口說像坨屎,加水加胡椒,然後放在自家供人免費食用,然後大家都覺得像屎,也不去高登那消費而且還是從廚房垃圾桶中拿出來的剩餘料裡(盜版片源)其實不用太糾結他到底是不是二創
總之他就是侵權了~
XDDDDDDDDDDDDDDDDDDDDD
只是通常二創是會幫忙推廣的效益,所以大部分公司會當做沒看到
但是也是有嚴禁二創的公司
像三麗鷗就禁止二創了,可以自己去查一下。
巴哈姆特爭議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