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ppl
#著作權相關
#抄襲與侵權
[大撥露FF29] - [LiK_MeetUp] 一樣黑頭盔和黑披風,怎樣算抄襲黑武士,怎樣算... ...
昨天去聽了這場演講
以下是一些內容和QA時間的個人紀錄
(下收
Tappl
著作權法保護的是什麼?
Tappl
抄襲如何判定?
Tappl
什麼是"合理使用"?
Tappl
"二次創作"算是侵權嗎?
Tappl
古阿莫的影片算是侵權嗎?
Tappl
人二的"盜梗"算是抄襲嗎?
Tappl
"沒有營利"是否就不算侵害著作權?
Tappl
「攝影師拍攝一張照片,另一位人選擇油畫寫實畫下這張照片」是否有侵權問題?(以歐巴嗎競選照片為例)

▼見底下QA的部分
20161211-LiK: MeetUp 美術分享會 2016 12月法律場
阿菇菇(๑•̀ㅂ•́)و✧
紀錄超棒!!
Tappl
另外二次創作的概念的確是特殊的存在,台灣社會對這一塊的陌生是有跡可循的,這一點從昨天講解的兩位律師其中一位完全沒聽過「二次創作」這個詞可以得知
狐面N
Tappl : 之前有次我們社團邀一位著作權律師開講,的確其對於偏向同人這塊的樣態 相當陌生
精靈kilhi
同人是官方默許-這是大前提...
塔塔咖欸
狐面N :
不過說實話 網路上指稱同人=抄襲的糾紛
也就真的只是落入純粹筆戰而已
日本的版權持有方沒有提告 就不會進入法律
頂多是道德爭議的層次
Tappl
但是反過來說 二創是著作權法灰色地帶中的灰色地帶
同人作品抄襲其他的同人作品這件事尤其是代表
目前日本那邊好像也尚未有可以當作參考的法律判例
Tappl
如果日本沒有判例
那日本以外就更沒有辦法以法律程序進行審理
ゼーノ♪
原來如此,抄思想無罪抄表現有罪,所以雖然剛吼沒有告神魔,但其實做法理論上的確是行得通,反例就是抄表現不抄思想的刀塔
THEO
若論二次創作有「抄襲」原始作品的部份,應該是指角色名字、角色造型。
而二次創作仍有「創作」的部份,例如自己安排的劇情,畫面分鏡也不會和原作品完全相同。
不過若論「畫風」,角色造型、臉型也不會和原作品完全一樣,所以要告得成很困難吧....
塔塔咖欸
FallenAngelX:
沒錯 你舉的都是非常典型的例子
塔塔咖欸
THEO :
但是角色的名字、服裝、配件、用色是一樣的
假設今天官方決定提出訴訟案
他舉出這些表達上的相似性 被告是很難迴避的喔
侵害著作權指的是侵害到作者的「重製權」跟「改作權」
同人因為必定有和原作相異的部分
所以會被歸類在"改作"
至於重製權會是屬於"複製"的部分
防的是盜版、盜圖這一類行為
THEO
「角色的名字」的確是跑不了的。
衣服可以換、配件用色可以改,讓你似曾相識,但是名字很難凹成「同名同姓」XDDD
精靈kilhi
格雷的五十道陰影是慕光之城的同人文.真要上官方就要改成完全看不出來
犽表示
一個無職業道德但是也無罪的灰色區域
犽表示
((指某二
Tappl
過去的經典之所以精粹
是因為資料以及靈感的取得不像網路世代過於大量且快速
作者的獨立創作 憑藉的是自己的本事
魯肥gamifa
現在是憑藉臉皮和網路搜尋的本事(?
Tappl
犽表示 :
人二跟古阿莫其實都是團隊操作
也就是他們內部必定有非常清楚著作權法的顧問型人物存在
知道如何遊走在法律與道德的邊界
「法律可以不道德」
「道德可以不合法」
猫伊光@新単行本1/26
如果像最近例の抱枕那事件呢?
Tappl
猫伊光@新単行本1/26 :
這就是我上面講的同人作品抄襲其他的同人作品
二創是著作權法灰色地帶中的灰色地帶
它可以不道德 但是沒有違反法律
(或是說還沒有正式的法律判例可以指稱這樣是違法行為)

如果日本沒有判例
那日本以外就更沒有辦法以法律程序進行審理
Tappl
抄襲的判例
必須要由原作對抄襲的一方提起告訴
經由法律程序審理 確定抄襲者侵害著作權之後才能成立
但微妙的點在這裡
今天兩個都是同人作家 角色的版權並不屬於它們
Tappl
所以不論是人二、古阿莫或是抱枕事件
我認為他們都是極度聰明(貶義)的人
深刻了解遊戲規則 並透過規則漏洞讓自己獲得最大利益
列車長
同人作品,以台灣法律來說,屬於著作權法第6條的衍生著作,依法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所以二創的作者對於該衍生著作是享有著作權的。
如果第三人抄襲同人作品,還是會被認為侵害二創作者的著作權。
Tappl
列車長
Lawsnote七法-法學資料庫
這個案例就是被告抄襲衍生著作的有罪判決
列車長
智財法院105年度,刑智上訴字,第7號判決
塔塔咖欸
列車長 :
我比較好奇的是這個:
未經原著作人授權改作的衍生著作(即侵害改作權之衍生著作),究竟有無著作權,是否受著作權法之保護? 有肯定、否定兩說:
塔塔咖欸
1.肯定說 : 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未取得授權逕行改作之衍生著作,仍可適用著作權法第10條於創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並依其類別享有著作權法第22條至第29條之著作財產權。但仍應就其侵害原著作人改作權之行為負侵權之責。
2.否定說: 未取得授權逕行改作之衍生著作,無著作權法第10條之適用,不得享有著作權。
塔塔咖欸
在肯定說的部份有提到
仍可適用著作權法第10條於創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但仍應就其侵害原著作人改作權之行為負侵權之責
塔塔咖欸
這等於是說假設版權方提告
兩個同人作家都會一起死呀
塔塔咖欸
然後更複雜的地方在
台灣同人作家抄襲日本同人作家
那進入法律程序依據的法源應該是日本而不是台灣吧XD
列車長
首先我個人認為目前智財法院的穩定見解應該是接近肯定說了。
只要符合著作的三要件,也就是我上開所引判決中「衍生著作之保護要件,仍必需具備原創性、人類精神之創作、一定之表現形式及足以表現出作者之個性或獨特性。」,就可以認定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
這也可以從智財法院肯認A片享有著作權看出來(以前最高法院認為違反公序良俗,沒有著作權,但是智財法院以前述理由認定A片符合要件就可以受著作權法保護。)
列車長
為了避免不明確,請恕我用重製跟改作來說明。
確實@whistlerx2011: 所說的兩個會一起死是可能發生的,不管是原作的著作權人或是衍生著作的著作權人(即被抄的同人作者)都有權告侵犯重製權(抄襲)或改作權(同人)的人。
另外,日本人的著作權在台灣也是受台灣的著作權法(第4條)保護,日本人在台灣要告台灣人侵害他的著作權,依台灣的著作權法起訴即可,法院也是用台灣的著作權法審理。
列車長
Lawsnote七法-法學資料庫
可以參考本則日本AV片商來台灣告人的智財法院判決。
這則也是我上面提到智財法院肯認A片享有著作權的案例。
列車長
101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4號判決
Tappl
列車長 :
好精闢而且又有實例的講解!!!!!
我剛剛想對你的回文按讚結果忘記這裡不是FB
Tappl
那看來例の抱枕事件的唯一解套法必須同時達成兩件事:
1.同人作者A對於抄襲他的同人作者B正式提起告訴
2.原作官方都當作沒看到這件事
犽表示
這樣腦粉一定就會說 自己就是二創抄襲了.還真有臉告人...巴拉巴拉
Tappl
犽表示 :
啊 那就
講就給他講啊 反正也只會講而已
猫伊光@新単行本1/26
不過照這樣子的話,只要不抄國內.只要抄海外的話幾乎無敵了吧?...畢竟不可能跨海提告吧...
猫伊光@新単行本1/26
再來只要沒用在商業作品上也幾忽沒事?
左邊🌈@Forever
猫伊光@新単行本1/26 : 好像不太能這樣講,因為有抄襲是「事實」,現在沒被抓到不代表之後不可能被抓到啊
『再來只要沒用在商業作品上也幾忽沒事?』=>你可以看一下 QA 中歐巴馬油畫那段的說明是這樣的「利益不代表金錢、名聲、品牌加值都算喔!」
左邊🌈@Forever
抄襲這種事情只要證據夠多,就算沒有真的走法律途徑也不代表完全沒有影響。
像那個抱枕事件來說,下次你看到他們的作品內心第一個想法很可能會是:「啊難道又有抄襲OOO之類的嗎?」
這種既定印象很難洗得掉,很可怕啊
Tappl
猫伊光@新単行本1/26 :
"不可能"指的是原作者沒時間沒金錢或是沒意願嗎XD
基本上這三個條件都有 跨海告是一定可以告呀~
Tappl
猫伊光@新単行本1/26 :
但是貓伊光老師也講到一個重點
國際官司的訴訟程序真的比較麻煩
所以有很多國外VS國內的侵權問題
沒有涉及到巨大商業利益 加上原作者又不是公司體系的話
通常不太會告
犽表示
看看對岸那堆正大光明抄襲...甚至直接拿來改拿來用的東西....跨國官司好像真的....很懶得打
Tappl
版權方對海外的態度基本上是這樣的:
"我就是來做生意而已,只要你的侵權行為沒有憾動到我的商業利益,我並沒有義務要幫你們主持道德與公義"

人二>9GAG的網路梗
古阿莫>好萊屋電影
台鐵超人>迪士尼漫威
所以就知道為什麼都是抄襲海外了
犽表示
能做的真的只有提升市場素質.國民觀念了.....
Tappl
公部門層級的抄襲更不單純
因為那等於是跨國企業對"國家"提告
萬一弄不好牽扯到政治輿論只會更麻煩而已
既然你只是無商業行為的政令宣傳
海外版權方當然會選擇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啦
Tappl
不過說了這麼多
其實結論就是這些抄襲的案例
只是因為法律的灰色地帶讓他們沒有違法 但不代表他有道德
而且這些沒有道德的行為確實都在對創作圈構成傷害
所以對他們開淦是應該的
就像台鐵英雄對台鐵抄人開淦一樣(咦
猫伊光@新単行本1/26
Yes 大撥回答了我的疑問XDDD
猫伊光@新単行本1/26
不過到頭來好像還是只能靠道德輿論去壓啊⋯
猫伊光@新単行本1/26
姆嗯⋯
Tappl

不然就是用很特別的創作形式帶動輿論去壓
猫伊光@新単行本1/26
很可惜沒有一發重撃的方式(很難達成)只能用小刺拳(ppp)讓道德去壓
LiK_MeetUp
還是要再次強調,法律是道德的最底線,很難以道德要求每個人,但這應該是每個創作者對自我的要求!
LiK_MeetUp
還是要再次強調,法律是道德的最底線,很難以道德要求每個人,但這應該是每個創作者對自我的要求!
LiK_MeetUp
好棒的筆記,大家的討論也好深入,請問我可以轉給當天分享的律師看嗎?
Tappl
LiK_MeetUp : 沒問題!歡迎!
LiK_MeetUp
(droid_dance)
載入新的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