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勒里✺三年不晚
然後,是法律的問題。疑似性侵事件中,意願的「存」或「否」的證明,在缺乏事件同時的影音紀錄,也缺乏事後的醫療紀錄時,是同樣困難的。然而仍然必須意識到,將刑罰加諸於個人,是公權力對基本權利的侵害。不能因為取證的困難,就輕易破壞無罪推定原則,修法將舉證責任變為被告「應舉證告訴人有意願」。現行的情況,因為需要使受害者再次回想事件發生情形而難以避免二度傷害,卻也是法律所能介入的極限。(下收)
掰噗~
(brokenheart)
機器狼🎵AI翻唱試作
極限突破、究極進化喔喔喔喔汪汪 (`・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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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此一框架下,要盡可能減少受害者心理傷害的做法,除加強法學教育中,「無罪與有罪的界線只在於檢方舉證的充分與否,並取決於法官的心證,無法完全再現事實」此一本質外,個人資料的保護、性別意識教育中對於他人身體自主權的尊重、提供無論訴訟結果的事後心理輔導機制,都是要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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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上那些「女孩子不要單獨跟男生喝酒」、「不要獨處一室」、等等的說法,本質上並不真正是「保護自己不遭性侵」,而是「保護自己遭到性侵時相對容易留下法律證據因而有遏阻力」,因為那些狀況都容易製造缺乏證據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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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叮嚀反面解讀就被誤解為一套「女人這樣就是暗示可以」的語言,對於不願遵循小叮嚀的女性反而形成了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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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點偏題了,我是要說,不要期待法律能做到所有事。此一立法的實質結果有利(多數為)男性加害者,並不代表它的設計就是要偏袒男性,而是這種犯罪態樣有個要件正好難以舉證,而實行性侵害的多數是男性,這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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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來設想一下「有罪推定」的狀況:在沒有證據證明雙方具有性交意願,但有性行為證據的前提下,任何一方都無法證明自己取得他方意願,假設有受害者提出告訴,加害者也可以提出告訴反制,然後因為雙方都沒有證據證明對方有意願,因而雙雙入獄,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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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有罪推定的路線是行不通的,只會變成坑害無辜者的鬧劇而已。有個解決方法,就是任何的性交行為都必須保留雙方同意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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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或許不符實際上的習慣,但反正生活習慣本就是漸漸養成的,如果是彼此樂意的性關係,也不至於因為一段小錄音或簽張同意書就破壞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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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做法不會完全遏止這類犯罪,但至少可以減少在客觀上處於模糊地帶的案件中,法律難以辨別意願有無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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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有些人大概會說這很荒謬,但以男性比較常被舉報為性侵加害者的現實來說,這樣的措施可是在保護男森欸。男孩紙們一定要懂得保護自己知道嗎,你們好弱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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