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橘*有情有義也要有腦子
那就手動幫忙轉一下。
(Plurk Paste)
阿橘*有情有義也要有腦子
其實我沒看到原文但河道就是個轉噗數好高他就是大大就一定好棒棒!的奇妙場域wwwww
FT16003_miyako
除非簽的是經紀約(而且也僅限於商業作品)否則出版社管不到作者其他本創作啦。
Para-來杯保力達康貝特
臉書也是很多人分享的就好像真的啊 哈哈
FT16003_miyako
另創作人格權我記得無法買賣,是創作出來就自然發生,所以也沒有買斷筆名這種事情。
玼瑕☢
著作人格權若有事先約定的話可依約定
RRR🌎
借轉~~
FT16003_miyako
玼瑕☢ : 當出版社擁有筆名請一人或多人共同創作時會比較出現這種約定的狀況。
FT16003_miyako
如果席絹原本就一直以這個名字行走江湖,出版社應該無權要求買下這個名字(除非她願意賣),如果出版社塑造了席絹這個創作者,請一人或多人用這個名字創作出書,就是人格權約定的狀況吧?
FT16003_miyako
正常專屬授權我記得一般是六年,六年後若不續約或賣出本數低於合約所載,作者可以收回給別家出。庫存回賣給作者不然必須銷毀不能再賣。此為絕版。
玼瑕☢
主要還是看契約是怎麼簽定的,畢竟著作人格權是綁定於著作人上頭,所以契約裡如果規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的話,技術上是可以綁走筆名
FT16003_miyako
玼瑕☢ : 的確,就名義上說合約可表定發表的著作人,通常這種都是永久專屬(把作品跟發表的人格永久綁定,屬於出版社),直到創作人死後50年成為公版書(應該是這樣算的吧?),創作者則依然擁有得到稿費的人格權利。說起來遊戲玩法好多呢。
阿橘*有情有義也要有腦子
要加入TPP,現在要改成70年了ㄛ
CATGIZI
您是律師嗎?
工人智慧海苔🎮
是否國情和創作方式不同,原文談到的似乎是講美國漫畫的情況,這個噗才比較像我認知中台灣的狀況
FT16003_miyako
阿橘*有情有義也要有腦子 : 傳說中的迪士尼條款www
阿橘*有情有義也要有腦子
CATGIZI : 我不是XD
s2.
推一個。說真的只有在拿到合約的情況下才能判斷是否合理,而我覺得這些討論可以引發大家關注自已的合約,不會像以前一樣眼花花就被唬弄了XD
FT16003_miyako
工人智慧海苔🎮 : 只能說美國漫畫產業的運作與說故事的邏輯跟日本完全不同,臺灣走日本的劇畫路線,版權論斷認定當然也不同。
阿絕。中年危機
雖然我只是短暫的上過智慧財產權通論,但這比較合乎之前我上過的內容……雖然台灣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則還沒有很完善,但也不是簽約好像就萬劫不復的程度啦……
FT16003_miyako
阿絕。中年危機 : 畢竟合約的真諦是要保障雙方權益~
軒雅竹
筆名可不可以買斷不清楚,但我知道可以"綁筆名"。
記得當年紅極一時(?)的飛象文化出版社的作者幾乎都有綁筆名,所以一些從飛象跳到紅豆出版社的作者幾乎全部換了筆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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