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莓❤
@demmy801
希望
Wed, Apr 6, 2016 3:02 PM
15
41
[FB] 台灣國護照貼紙小編被查水表
用貼紙蓋掉國徽是「侮辱國徽罪」
那以後拍照如果站在國徽前遮住了是不是也算阿?
❤草莓❤
@demmy801
Wed, Apr 6, 2016 3:04 PM
警察可以折國旗,人民不能貼國徽
偉哉立法院
❤草莓❤
@demmy801
Wed, Apr 6, 2016 3:06 PM
把中山地下書街砍掉重練,柯文哲錯了嗎?
但也有讀者選擇快速走過,因為他們感受不到這條街對書本的誠意。對許多出版人、作家而言,這一條書街暴露出所有書籍銷售上的弱點——除了販售之外,什麼都沒有——擺設凌亂,回頭書上劃了粗粗的麥克筆線條,幾乎像是一座活生生的「書籍墳場」。
===
我對中山地下書街的趕想就像是這樣,一堆賣不掉的書隨便擺在那邊賣,沒有規劃沒有主題什麼都沒有
每次走過並不會吸引我去看
❤草莓❤
@demmy801
Wed, Apr 6, 2016 3:10 PM
很多時後,很想要類似
日本書店的POP
,不管是出版社企劃、還是各自書店推銷,這樣的活力感,讓人能體會到書店推銷的活力(店員工讀生:....)
❤草莓❤
@demmy801
Wed, Apr 6, 2016 3:24 PM
書太多了,沒作功課根本不知道該怎麼下手挑選,中山地下街也不是能讓人好好放鬆慢慢挑選的地方。
更別提現在網路書店找書買書太方便
❤草莓❤
@demmy801
Wed, Apr 6, 2016 3:24 PM
「中山地下書街負責人盧欽政則說,當初書街的目的就是要讓小型出版商有生存空間,更引來遠流、聯經、城邦等大型出版社進駐,如果轉型就讓整條書街失去了特色。」
說真的我看不到什麼特色。
改複合商場我也不覺得是最優解,只是如果書商真的這麼重視這一個角落,
還是希望能拿出除了書架跟打折標示以外的東西吸引人
❤草莓❤
@demmy801
Wed, Apr 6, 2016 3:31 PM
(其實不只地下街啦,現在實體店面的書難賣,如果只單純陳列書本真的沒什麼會特別吸引人去逛去買) <=不過也可能我只是個不想出們的宅而不是文青
小傷~*
@capricorns0110
Wed, Apr 6, 2016 3:34 PM
::Plurk Frontpage Promotion::
冷蛙鍋
@lunaseacomicer
說
Wed, Apr 6, 2016 3:37 PM
【熱騰騰打臉台灣國護照貼紙小編文】 #跪求大家分享台灣國小編散佈的錯誤知識不能一直散播出去 #請大家把...
澄清文
❤草莓❤
@demmy801
Wed, Apr 6, 2016 3:43 PM
冷蛙鍋
: ※非告訴乃論之罪:
此意則是指任何的犯罪事實一但經檢察官或是司法警察知悉後,即必定會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予以開庭偵辦調查,並逕而決定起訴與否,告訴人不得聲明撤回告訴。檢警若是知悉而不偵辦,將會夠成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之瀆職罪。
Vohumanah
@Vohumanah
說
Wed, Apr 6, 2016 3:47 PM
這年頭大家超愛宣稱打臉來打臉去。
❤草莓❤
@demmy801
Wed, Apr 6, 2016 3:47 PM
其實這篇我有看,但是看完後不知道他想澄清什麼
❤草莓❤
@demmy801
Wed, Apr 6, 2016 3:48 PM
非告訴乃論的話,就算沒人告,檢察官知道了也可以起訴你阿。
❤草莓❤
@demmy801
Wed, Apr 6, 2016 3:49 PM
告訴乃論才是不告不理。
❤草莓❤
@demmy801
Wed, Apr 6, 2016 3:52 PM
這篇文章作者把告訴乃論的定義移植到非告訴乃論上,到底想澄清什麼? 從根本上就錯是筆誤還是混淆視聽? (菸)
鹿鳴
@luminia
Wed, Apr 6, 2016 3:56 PM
「告發意旨略以」表示被路人檢舉←因為這個吧。
澄清文是想表示這是被人檢舉,而非檢察官主動發起。
❤草莓❤
@demmy801
Wed, Apr 6, 2016 4:00 PM
把最開頭的那篇看完,最後面有他的訴求,知道為什麼他要貼出來比較好。
非告訴乃論不一定需要原告
不代表沒有原告。
❤草莓❤
@demmy801
Wed, Apr 6, 2016 4:07 PM
隨便找個人來檢舉這種事情想弄人的時候怎麼可能想不到
鹿鳴
@luminia
Wed, Apr 6, 2016 4:13 PM
❤草莓❤
: 雖然我也想到這個,但是個人傾向有幾分證據說多少話,所以就......目前是以雙方說的都是事實,只是詮釋不同來做我心中的結尾
❤草莓❤
@demmy801
Wed, Apr 6, 2016 4:14 PM
tricknight
: 巴毛把非告訴乃論當告訴乃論講你還覺得他講的是事實wwww
❤草莓❤
@demmy801
Wed, Apr 6, 2016 4:16 PM
加入TPP智財二創部分吵這麼久就是差別在非告訴乃論跟告訴乃論上阿。 這種基礎都能搞錯
冷蛙鍋
@lunaseacomicer
說
Wed, Apr 6, 2016 4:26 PM
看懂了,謝謝草莓XD
迷獸△□x○Joshua
@JokerShark
Wed, Apr 6, 2016 4:30 PM
我糊塗了,還以為我們的國徽是五個星星
鹿鳴
@luminia
Wed, Apr 6, 2016 4:48 PM
❤草莓❤
: 的確,我弄錯了,非常感謝你的譏笑,讓我理解其他人對於別人的無知是怎麼處理的。確實你也沒有義務向我解釋這些,只要嘲弄我連基本知識都不瞭解就好了。
❤草莓❤
@demmy801
Wed, Apr 6, 2016 4:51 PM
tricknight
: 因為我覺得我上面打一堆結果根本沒人看阿
❤草莓❤
@demmy801
Wed, Apr 6, 2016 5:05 PM
一個人我不知道他是無意還是故意,混淆兩個差異很大的法律名詞,打了一個標題說要打臉的澄清文,一堆人不知道的也開始轉來轉去,然後認為喔、他說的是真的。 如果沒有人解釋也不清楚就算了,都打了說他混淆概念還是有人不覺得他錯(攤手)
❤草莓❤
@demmy801
Wed, Apr 6, 2016 5:13 PM
然後說不能散佈錯誤的知識結果他自己的也打錯 (攤手)
有病就該早睡
@stacy123tw23
Wed, Apr 6, 2016 5:30 PM
所以根據不起訴書所寫,本案是基於程序違法不起訴,並未回應在刑法160條(非告訴乃論&違憲)仍有效的情況下貼紙是否犯法的事實,以違反程序法而非違憲為理由不起訴就是爭議點,這樣理解對嗎?
❤草莓❤
@demmy801
Wed, Apr 6, 2016 5:35 PM
有病就該早睡
: 因為程序上非管轄地所以不起訴,所以台灣國的小編不起訴了,但是如果有其他人在台灣內作了這種事情,就會被起訴。 是否起訴有兩個原因,一個是管轄地(如果都是國內就會轉移管理的法院,就像他從台北移到台中,但其實他人在國外,國外非台灣的管轄地),一個是是否違法。
有病就該早睡
@stacy123tw23
Wed, Apr 6, 2016 5:36 PM
臉書那邊好多人在"打臉",想去解釋但又不是本系生覺得痛苦,我只是噗浪路過,對於這個事件理解有缺漏希望噗主可以指正><
❤草莓❤
@demmy801
Wed, Apr 6, 2016 5:38 PM
我不清楚何者優先判定,不過不起訴書載明非管轄地,沒有説此事是否違反汙辱國徽罪,所以不清楚是不是真的違反法律。 但是檢察官提訴後是否有罪是交由法官判決。
❤草莓❤
@demmy801
Wed, Apr 6, 2016 5:39 PM
除非有國內勇者也被起訴,然後拿到法院的判決書,才能知道這種行為到底有沒有違法。
但是台灣國那篇也只說可能會被起訴而不是被判刑,這點我不知道哪邊有錯就是了。
❤草莓❤
@demmy801
Wed, Apr 6, 2016 5:44 PM
簡化的來講 檢察官搜查(因為是非告訴乃論,可能有人告發或自己發現)=>查明有無犯罪事實 =>(調查後覺得沒犯罪或是非我國法律管轄範圍,接會不起訴) => 至管轄地起訴 =>法院判決有罪與否
迷獸△□x○Joshua
@JokerShark
Wed, Apr 6, 2016 5:45 PM
❤草莓❤
那個澄清文,講話的邏輯都不清楚,直接無視即可。這種案件怎麼可能是告訴乃論?用腳頭趺想也知。
其實說到侮辱國徽國旗的事件,像是陳雲林來台,國際賽事阻止揮舞國旗等等,都是公務員自打嘴巴的事件,族繁不及備載,很多人都講到懶得講了。公務員侮辱國家都沒一個有事,那麼就表示這個法條早就不合時宜了。從各種角度來看,都是。
❤草莓❤
@demmy801
Wed, Apr 6, 2016 5:45 PM
其他更細的我非法律人,就不裝模作樣打臉了。
肥貓偷笑露得清
@wstg007
說
Wed, Apr 6, 2016 5:49 PM
晚安
有病就該早睡
@stacy123tw23
Wed, Apr 6, 2016 5:50 PM
謝謝解釋!!這樣就更理解了
❤草莓❤
@demmy801
Wed, Apr 6, 2016 5:51 PM
迷獸△□x○Joshua
: 他是打非告訴乃論,但是用告訴乃論的意涵去解釋。
迷獸△□x○Joshua
@JokerShark
Wed, Apr 6, 2016 5:57 PM
❤草莓❤
對啊,所以由此判斷他前面可能打錯字。那麼他的解釋是告訴乃論,也就是告訴大家這是告訴乃論。可是侮辱國家的罪名,怎麼可能是告訴乃論?被害是國家也?國家告他?那樣的話就應該是公訴罪啦,也就是非告訴乃論。
簡單地說,所謂的 告訴乃論,就是由被害人決定告或不告,亦或是有罪無罪的結論。舉例來說,像版權問題就是告訴乃論。
❤草莓❤
@demmy801
Wed, Apr 6, 2016 6:08 PM
PS: 上面是有簡略啦,不起訴事項不符合這件事情的我刪去不提,詳細還是去看刑訴#252。
迷獸△□x○Joshua
@JokerShark
Wed, Apr 6, 2016 6:19 PM
What?
www.lawbank.com.tw/treatise/lawrela.aspx?lsid=FL001445&ldate=20040623&lno=252,253,255,256,260
的252?我看了,但是更不懂你要講的是什麼了...XD
Vohumanah
@Vohumanah
說
Wed, Apr 6, 2016 11:55 PM
講半天結果條則被刪掉算不算被打臉?
立院外交委員會通過 刪除禁止「台灣國」護照貼紙條文
迷獸△□x○Joshua
@JokerShark
Thu, Apr 7, 2016 12:22 AM
其實我聽錄音的部分,覺得應該是檢查官在訓練新人的可能性比較大一點。氣勢弱成那樣,八成是個菜鳥。
❤草莓❤
@demmy801
Thu, Apr 7, 2016 12:26 AM
不起訴的理由可以不止寫一個 ,所以可以由此推測檢察官覺得貼貼紙算不算侮辱國徽 ……回到最基本的法條 ,護照上的國徽沒有被破壞移除啊 ,只是被蓋住 。
❤草莓❤
@demmy801
Thu, Apr 7, 2016 12:28 AM
迷獸△□x○Joshua
: 全列出來太多容易搞混偏題 ,所以上面的流程是簡化後的 ,就是這樣而已
❤草莓❤
@demmy801
Thu, Apr 7, 2016 12:29 AM
最後我感冒頭痛死了 ,不當解說去養病啦 。
迷獸△□x○Joshua
@JokerShark
Thu, Apr 7, 2016 12:30 AM
你安心地去吧
饅頭不圓
@mantoubuyuan
Mon, Apr 18, 2016 2:43 AM
靠貼紙來維護自己的玻璃心也是醉了
❤草莓❤
@demmy801
Mon, Apr 18, 2016 4:32 AM
饅頭不圓
: 靠禁止貼紙來維護自己的玻璃心也是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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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貼紙蓋掉國徽是「侮辱國徽罪」
那以後拍照如果站在國徽前遮住了是不是也算阿?
偉哉立法院
但也有讀者選擇快速走過,因為他們感受不到這條街對書本的誠意。對許多出版人、作家而言,這一條書街暴露出所有書籍銷售上的弱點——除了販售之外,什麼都沒有——擺設凌亂,回頭書上劃了粗粗的麥克筆線條,幾乎像是一座活生生的「書籍墳場」。
===
我對中山地下書街的趕想就像是這樣,一堆賣不掉的書隨便擺在那邊賣,沒有規劃沒有主題什麼都沒有
每次走過並不會吸引我去看
更別提現在網路書店找書買書太方便說真的我看不到什麼特色。
改複合商場我也不覺得是最優解,只是如果書商真的這麼重視這一個角落,
還是希望能拿出除了書架跟打折標示以外的東西吸引人
此意則是指任何的犯罪事實一但經檢察官或是司法警察知悉後,即必定會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予以開庭偵辦調查,並逕而決定起訴與否,告訴人不得聲明撤回告訴。檢警若是知悉而不偵辦,將會夠成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之瀆職罪。
澄清文是想表示這是被人檢舉,而非檢察官主動發起。
隨便找個人來檢舉這種事情想弄人的時候怎麼可能想不到我糊塗了,還以為我們的國徽是五個星星但是台灣國那篇也只說可能會被起訴而不是被判刑,這點我不知道哪邊有錯就是了。
其實說到侮辱國徽國旗的事件,像是陳雲林來台,國際賽事阻止揮舞國旗等等,都是公務員自打嘴巴的事件,族繁不及備載,很多人都講到懶得講了。公務員侮辱國家都沒一個有事,那麼就表示這個法條早就不合時宜了。從各種角度來看,都是。
簡單地說,所謂的 告訴乃論,就是由被害人決定告或不告,亦或是有罪無罪的結論。舉例來說,像版權問題就是告訴乃論。
你安心地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