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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 台灣國護照貼紙小編被查水表
用貼紙蓋掉國徽是「侮辱國徽罪」
那以後拍照如果站在國徽前遮住了是不是也算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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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可以折國旗,人民不能貼國徽
偉哉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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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中山地下書街砍掉重練,柯文哲錯了嗎?
但也有讀者選擇快速走過,因為他們感受不到這條街對書本的誠意。對許多出版人、作家而言,這一條書街暴露出所有書籍銷售上的弱點——除了販售之外,什麼都沒有——擺設凌亂,回頭書上劃了粗粗的麥克筆線條,幾乎像是一座活生生的「書籍墳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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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中山地下書街的趕想就像是這樣,一堆賣不掉的書隨便擺在那邊賣,沒有規劃沒有主題什麼都沒有
每次走過並不會吸引我去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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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時後,很想要類似日本書店的POP,不管是出版社企劃、還是各自書店推銷,這樣的活力感,讓人能體會到書店推銷的活力(店員工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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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太多了,沒作功課根本不知道該怎麼下手挑選,中山地下街也不是能讓人好好放鬆慢慢挑選的地方。 更別提現在網路書店找書買書太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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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地下書街負責人盧欽政則說,當初書街的目的就是要讓小型出版商有生存空間,更引來遠流、聯經、城邦等大型出版社進駐,如果轉型就讓整條書街失去了特色。」
說真的我看不到什麼特色。
改複合商場我也不覺得是最優解,只是如果書商真的這麼重視這一個角落,
還是希望能拿出除了書架跟打折標示以外的東西吸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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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不只地下街啦,現在實體店面的書難賣,如果只單純陳列書本真的沒什麼會特別吸引人去逛去買) <=不過也可能我只是個不想出們的宅而不是文青
小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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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水麓郎鍋 : ※非告訴乃論之罪:
 此意則是指任何的犯罪事實一但經檢察官或是司法警察知悉後,即必定會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予以開庭偵辦調查,並逕而決定起訴與否,告訴人不得聲明撤回告訴。檢警若是知悉而不偵辦,將會夠成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之瀆職罪。
Vohumanah
這年頭大家超愛宣稱打臉來打臉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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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篇我有看,但是看完後不知道他想澄清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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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告訴乃論的話,就算沒人告,檢察官知道了也可以起訴你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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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乃論才是不告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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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作者把告訴乃論的定義移植到非告訴乃論上,到底想澄清什麼? 從根本上就錯是筆誤還是混淆視聽? (菸)
鹿鳴
「告發意旨略以」表示被路人檢舉←因為這個吧。
澄清文是想表示這是被人檢舉,而非檢察官主動發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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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最開頭的那篇看完,最後面有他的訴求,知道為什麼他要貼出來比較好。 非告訴乃論不一定需要原告不代表沒有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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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便找個人來檢舉這種事情想弄人的時候怎麼可能想不到
鹿鳴
❤草莓❤低耗能模式 : 雖然我也想到這個,但是個人傾向有幾分證據說多少話,所以就......目前是以雙方說的都是事實,只是詮釋不同來做我心中的結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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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cknight: 巴毛把非告訴乃論當告訴乃論講你還覺得他講的是事實w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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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TPP智財二創部分吵這麼久就是差別在非告訴乃論跟告訴乃論上阿。 這種基礎都能搞錯
冷水麓郎鍋
看懂了,謝謝草莓XD
迷獸△□x○Joshua
我糊塗了,還以為我們的國徽是五個星星
鹿鳴
❤草莓❤低耗能模式 : 的確,我弄錯了,非常感謝你的譏笑,讓我理解其他人對於別人的無知是怎麼處理的。確實你也沒有義務向我解釋這些,只要嘲弄我連基本知識都不瞭解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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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cknight: 因為我覺得我上面打一堆結果根本沒人看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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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我不知道他是無意還是故意,混淆兩個差異很大的法律名詞,打了一個標題說要打臉的澄清文,一堆人不知道的也開始轉來轉去,然後認為喔、他說的是真的。 如果沒有人解釋也不清楚就算了,都打了說他混淆概念還是有人不覺得他錯(攤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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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說不能散佈錯誤的知識結果他自己的也打錯 (攤手)
有病就該早睡
所以根據不起訴書所寫,本案是基於程序違法不起訴,並未回應在刑法160條(非告訴乃論&違憲)仍有效的情況下貼紙是否犯法的事實,以違反程序法而非違憲為理由不起訴就是爭議點,這樣理解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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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病就該早睡 : 因為程序上非管轄地所以不起訴,所以台灣國的小編不起訴了,但是如果有其他人在台灣內作了這種事情,就會被起訴。 是否起訴有兩個原因,一個是管轄地(如果都是國內就會轉移管理的法院,就像他從台北移到台中,但其實他人在國外,國外非台灣的管轄地),一個是是否違法。
有病就該早睡
臉書那邊好多人在"打臉",想去解釋但又不是本系生覺得痛苦,我只是噗浪路過,對於這個事件理解有缺漏希望噗主可以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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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清楚何者優先判定,不過不起訴書載明非管轄地,沒有説此事是否違反汙辱國徽罪,所以不清楚是不是真的違反法律。 但是檢察官提訴後是否有罪是交由法官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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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有國內勇者也被起訴,然後拿到法院的判決書,才能知道這種行為到底有沒有違法。
但是台灣國那篇也只說可能會被起訴而不是被判刑,這點我不知道哪邊有錯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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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化的來講 檢察官搜查(因為是非告訴乃論,可能有人告發或自己發現)=>查明有無犯罪事實 =>(調查後覺得沒犯罪或是非我國法律管轄範圍,接會不起訴) => 至管轄地起訴 =>法院判決有罪與否
迷獸△□x○Joshua
❤草莓❤低耗能模式 那個澄清文,講話的邏輯都不清楚,直接無視即可。這種案件怎麼可能是告訴乃論?用腳頭趺想也知。
其實說到侮辱國徽國旗的事件,像是陳雲林來台,國際賽事阻止揮舞國旗等等,都是公務員自打嘴巴的事件,族繁不及備載,很多人都講到懶得講了。公務員侮辱國家都沒一個有事,那麼就表示這個法條早就不合時宜了。從各種角度來看,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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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更細的我非法律人,就不裝模作樣打臉了。
肥貓偷笑露得清
晚安
有病就該早睡
謝謝解釋!!這樣就更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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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獸△□x○Joshua : 他是打非告訴乃論,但是用告訴乃論的意涵去解釋。
迷獸△□x○Joshua
❤草莓❤低耗能模式 對啊,所以由此判斷他前面可能打錯字。那麼他的解釋是告訴乃論,也就是告訴大家這是告訴乃論。可是侮辱國家的罪名,怎麼可能是告訴乃論?被害是國家也?國家告他?那樣的話就應該是公訴罪啦,也就是非告訴乃論。
簡單地說,所謂的 告訴乃論,就是由被害人決定告或不告,亦或是有罪無罪的結論。舉例來說,像版權問題就是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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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 上面是有簡略啦,不起訴事項不符合這件事情的我刪去不提,詳細還是去看刑訴#252。
迷獸△□x○Joshua
What? www.lawbank.com.tw/treatise/lawrela.aspx?lsid=FL001445&ldate=20040623&lno=252,253,255,256,260 的252?我看了,但是更不懂你要講的是什麼了...XD
Vohumanah
講半天結果條則被刪掉算不算被打臉?
立院外交委員會通過 刪除禁止「台灣國」護照貼紙條文 
迷獸△□x○Joshua
其實我聽錄音的部分,覺得應該是檢查官在訓練新人的可能性比較大一點。氣勢弱成那樣,八成是個菜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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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訴的理由可以不止寫一個 ,所以可以由此推測檢察官覺得貼貼紙算不算侮辱國徽 ……回到最基本的法條 ,護照上的國徽沒有被破壞移除啊 ,只是被蓋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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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獸△□x○Joshua : 全列出來太多容易搞混偏題 ,所以上面的流程是簡化後的 ,就是這樣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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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我感冒頭痛死了 ,不當解說去養病啦 。
迷獸△□x○Joshua
你安心地去吧
饅頭不圓
靠貼紙來維護自己的玻璃心也是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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饅頭不圓 : 靠禁止貼紙來維護自己的玻璃心也是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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