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北油熊
政大搖搖哥在3/31遭到北市衛生局疑似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1項為理由,強制「護送」到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精神專科)就醫後,北市府提出了有別於大家在3/31見到那片段時刻的解釋。
林北油熊
是不是柯P說的感人故事我不知道,畢竟柯P有把感人故事弄成冷感故事的本事。不過這件事情確實有必要了解來龍去脈,而不是只看3/31當天的那個時刻片段。
往好處想:這件事情的爆發雖然可能因為一時的資訊不齊全或不對稱所引起,但如果可以因而促成精神衛生法與提審法的全面檢討,絕對是對更多精神病友以及提審法希望照料的對象有好處的事情。
林北油熊
所以我就先來開第一槍,討論精神衛生法與提審法的交錯問題:對於疑似精神病患因為精神衛生法遭到強制「護送」就醫者,他的提審程序,該怎麼進行?
提審法的目的,是為了是那些遭到法院以外機關逮捕、拘禁的人可以免於無聲無息被消失。所以提審法有明定遭到人身自由限制的本人、或者任何他人的「提審聲請權」(提審法1)。
林北油熊
法院接到提審的聲請之後呢?24小時內要分案(提審4)並由法院向拘禁機關發提審票(提審5),送到拘禁機關(提審6),要求拘禁機關收到票後24小時內把人送回法院(提審7),以便法院針對這個人被逮捕、拘禁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提審8)。
程序一路走下來,這樣的審查過程,必須讓聲請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以及拘禁機關有到庭表示意見的機會(提審8)。可是具體程序該怎麼進行呢?這該是最重要的部分吧?
林北油熊
答案是,提審法沒說。只有一句:準用相關法律規定之程序(提審8III)。
這樣的規定,等同沒有規定。這就是要大家碰運氣,看看分到哪一庭的意思了。
林北油熊
事實上,在司法實務,就算在刑事案件中有關羈押的裁定程序,必須要判斷羈押的原因與必要,許多時候程序上也相當的「簡便」,何況是涉及精神醫學專業、病患人身自由,以及社區安全公益,更加專業、複雜的精神衛生提審事件?
林北油熊
相對於台灣,基本上在美國,不太可能發生未經法院許可的精神強制就醫(involuntary commitment)事件。這是因為幾乎各州都有精神衛生法規明文規定有關強制就醫的發動(一般通稱藍皮書blue papar評估程序)與許可(常稱為白皮書white paper裁定程序)。
林北油熊
這些程序(尤其是白皮書程序)原則上都是適用兩造對抗程序,也都要求雙方要提出證據進行攻防,當然更有律師代理(representation)、證據程序(evidentiary hearing)與交互詰問的正當程序保障。
林北油熊
問題來了:為什麼在美國用精神衛生法可以解決的事情,在台灣要逼到用提審法處理呢(美國的提審其實是人身保護令程序habeas corpus proceeding通常用在處理冤案與新事證wrongful conviction and new evidence、執法機關私行拘禁wrongful imprisonment、阻止死刑執行等極端狀況)?
林北油熊
答案挺單純的:第一、台灣的精神衛生法立法技術不佳。第二、台灣的精神衛生法把精神醫師當法官用。
林北油熊
正本清源之道?當然是修訂精神衛生法,全面回歸法律與醫療專業雙軌判斷,在有涉及患者人身自由與其他權利侵害時,即時在評估程序與判斷程序由法院介入,同時也保障患者法律上有人代理,可以針對案件的實質與程序內容進行攻防,最終由法院依據雙方的攻防以及精神醫學專家的臨床意見,評估對病患的處遇方式。至於提審法的提審程序?當然也要朝此兩造攻防、程序保障的方向修訂。
林北油熊
白話就是:把醫師當醫師用,把法官當法官用,把程序正常化。這,才是解決問題的作法。
林北油熊
現行制度下,急公好義、救人心切的朋友們,丟狀提審,當然沒錯。但丟了狀、提了審,如果根本沒有程序保障,法院既不開庭,也沒實際處理證據與兩造辯論(我做夢都不敢想交互詰問~)就讓法院視訊一下,心證睡一晚神奇出現,不管放不放人(放了人,然後呢?政大的朋友們繼續用友情與愛心灌溉搖搖哥就可以取代醫療照護?),那實在也不過是鋸箭而已,恐怕沒法實際解決問題的。
林北油熊
真心希望提審法與精神衛生法的修正願望,不只是愚人節的惡作劇。
‪#‎一定有法官希望我去撞牆又加重他們案源負擔‬
‪#‎拜託雖然是愚人節但不要再拿台灣提審法跟美國人身保護法相比了好嗎‬
‪#‎哈哈哈結果果然沒提也就不用審了是說提了也不會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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