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進波羅蜜
是說新聞出來了,而且有求證憲兵隊,還真的是憲兵隊幹的,沒有搜索票就要搜索,用言詞恐嚇的方式逼當事人"自願同意搜索",然後既然已經扣押了,為什麼又要約人在外面私下見面,要用錢買回,還被人拍照留下證據。正中好球,肥迪不打嗎??扯!標購白色恐怖文獻 憲兵隊竟登門搜索 - 政治 - 自由時報電子報
精進波羅蜜
我在猜,憲兵隊幹了以後,有腦袋比較清楚的人,驚覺不對,想說反正賣的又不貴,當初直接下標買回就好了,於是約人出來見面,想要拿錢出來買,把事情了結。
精進波羅蜜
憲兵隊要是真認為自己的搜索過程完全沒有問題,需要再約當事人在外面見面嗎???
精進波羅蜜
你有看過檢察官約當事人在外面見面,拿錢要買已經被扣押的物品嗎??
蓮藕妹
博客來-為什麼我們經常誤解人心?:芝加哥大學行為科學教授揭開心智 ... 2014年11月24日 ... 為什麼我們經常誤解人心?:芝加哥大學行為科學教授揭開心智運作的真相.
Mindwise: How We Understand What Others ...
精進波羅蜜
有網友推測,問題不在原PO的爸爸,而是流出的源頭,這人可能還握有很關鍵的文件,軍方才會如此緊張。
精進波羅蜜
這網友的推測也不無道理,如果流出的源頭握有陳文成或林義雄血案的文件,那就..........
(((゚Д゚;))) 養雞人士
軍方要找的是源頭+1
(((゚Д゚;))) 養雞人士
Dpig: 搜索票憲兵自己開比較快速方便阿! 以前都這麼搞, 現在為什麼不行?
(((゚Д゚;))) 養雞人士
一般民眾不懂法, 應該嚇也嚇死了
海姊姊
扯到爆炸
(((゚Д゚;))) 養雞人士
涉案人自願受搜索, 還自願自己取物, 我們沒有搜索喔, 好機八的說法
(((゚Д゚;))) 養雞人士
"憲兵官員指出,憲兵具有司法警察身份,依法對案件進行處理,並非非法搜索" -> 想知道這是誰
Nomind-無心
有點蠢....
(((゚Д゚;))) 養雞人士
肥迪知道這件事嗎?
南雅
跟中共一個樣,自願回中國,自願放棄外國國籍唷。
akitoli
當年的228與白色恐佈就是這樣來的啊,不把它當一回事,這種事就會一直發生,轉型正義就是要掃除這些
阿ᕕ(ᐛ)ᕗ嚴:呀咧呀咧
扯到爆
浪 滔盡
憲兵雖然具有司法警察身分,但不是只偵辦軍人違反事件嗎?
一般刑案,如果沒有檢察官指揮偵辦,好像沒聽過憲兵主動辦案的。
精神糧食缺乏R
而且還是在228前夕發生這件事,真的太過分了,擺明他們根本不覺得白色恐怖有錯,到現在還把濫權當應該
🌸°
白色恐怖和戒嚴從來沒有真正解除過啊
(((゚Д゚;))) 養雞人士
elysiumarche: 228 是暴民暴動啊
🌸°
(((゚Д゚;))) 養雞人士 : 原來是暴民暴動啊...我以為是積怨已久呢XD
スライム焼き
內政部-所有條文(外部版)
剛查了條文,只要與軍人無關,憲兵是沒有權力調查的
Nomind-無心
軍中文件流出的話就跟軍人有關了
嫣語柔妘
憲兵處理過程有瑕疵,才會這樣搞到上新聞,這也代表他們在顧忌什麼吧?
ncyc
スライム焼き : 查錯了,要看刑事訴訟法
Aki
浪 滔盡
新聞講的不夠清楚,憲兵是從何判斷當事人手中的文件是從軍中流出,從而判斷這是憲兵可以偵辦的案件?
再者,若憲兵真的有依據認為是軍中文件流出,不是應該直接向法院聲請搜索票嗎?
murumo
(angry)
RED
第 230 條
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官,應受檢察官之指揮,偵查犯罪:
一、警察官長。
二、憲兵隊官長、士官。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
前項司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前條之司法警察官。
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RED
第 231 條
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
一、警察。
二、憲兵。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之職權者。
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
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RED
以上是刑訴法
RED
現在憲兵指揮部最新說法是,他們是蒐證不是搜索(那還強調說民眾有簽搜索同意書?這邏輯...),而且該民眾持有的50、60年前的文件涉及共諜案跟白色恐怖沒關係(50、60年代就是白色恐怖的時期呀?當時被害的人是先被指控是共諜的),越描越黑
RED
而且50、60年代的文件就竟是史料文獻?還是機密文件????根據法律追溯期是20年早就過了,而且憲兵指揮部並沒有得到檢察官同意的搜索票去行動,懷疑這些史料有對當年的加害者不利的東西在
ncyc
記得追溯時效認定跟文件是甚麼時候寫好沒有關係,應該是以犯罪成立的時候起算,從這個案子來講,(個人意見)應該是把文件放到網上拍賣時才開始起算
ncyc
有問題也是出在辦案過程的程序問題
RED
那也很詭異為甚麼是依把文件放上拍賣才算起,不是東西不見的時間點算起,而且事隔這麼多年的文件若照他們說是因為跟共諜案有關,那是有何機密可言?
RED
機密文件跟史料文獻的區別到底是如何判定的?
RED
這些文件是機密文件的話,那代表所有有關白色恐怖的文獻都有可能遭到此手被「保管」
Ralph Wang
這位搜索的民眾不是賣家,是買家
ncyc
先從新聞來看,當事人涉嫌的是贓物罪與妨礙秘密罪(這個案子,就目前新聞披露內容,怎麼看都覺得無法構成刑法315的妨礙秘密罪的要件)
ncyc
所以,個人意見才會認為,這個案子追訴時效主要要看往上拍賣相關時點,但是要還要看判例與實務見解才能確定。至於機密與史料區分應該是行政裁量範圍,這點認知不足,不敢置喙
壁]▼ー▼)ノ吳邪,粗乃丸
那個文獻該當贓物了...?
ncyc
是不是贓物,還是讓法院來認定會比較好
Alvis ̄▽ ̄一直管人一直爽
就算是解密的公文,也是政府機關所有物啊,你怎麼出來變成網拍收藏品的?
壁]▼ー▼)ノ吳邪,粗乃丸
ncyc : 嗯我知道,不過你說構成要件對上了,我以為你已經審完了所有構成要件,想說贓物罪就這樣成立啦?要件有不確定的,就這樣直接說構成要件對上感覺不太好吧?
ncyc
呃,如果用詞不太精確,還請見諒
ncyc
但個人意見還是認為,這起事件問題出在程序問題,至少雙方說詞明顯兜不攏
壁]▼ー▼)ノ吳邪,粗乃丸
ncyc : 沒人否認程序問題有問題呀,只是突然再討論程序問題的噗(並且轉噗多)下,斷言大概有贓物罪,而且目前還不確定具體案情,感覺比較不謹慎,有點轉移錯誤重點...?
ncyc
那我刪掉那句話吧,免得誤會
肥貓偷笑露得清
晚安
RED
國防部:政戰局給獎金 儘速移司法偵辦
國防部自己爆出這件事沒有進入偵查程序ww越描越黑
風中捉刀
支持AI行動創新內閣_上架台灣
那些憲兵早違法在先,現在怎不收押防串供
月子▶接盤大師豹豹
最好是蒐證還要用買的,啊不就好棒幫
RED
50 60年代的東西,也不知道是甚麼時候遺失的,這個人也只是轉手得到的買家,也不會知道這種50 60年代的文件有何機密可言,軍方若想要以罪辦案怎麼不去追蹤當初把文件弄出去的人?蒐證還要用釣魚方式去威脅對方簽下自願搜索同意書,用藉口買普洱茶的名義釣對方出來,啊不就好棒棒
RED
更何況這件事沒進入偵查程序,沒進入偵查程序就擅自出動就是嚴重過失,該用刑法去處置這些憲兵。
咲夜ブランドー
所以當初如果用黨產買下 然後銷毀 就神不知鬼不覺?
ottocat
但軍方一方面辦案一方面要發給他獎金耶XD
嫣語柔妘
RED
https://www.facebook.com/yvrechung/posts/960890017281084
鍾年晃對是否是機密文件的說法:
RED
一、根據國防部說法,這文件內容是民國五、六十年代的檢舉匪諜和自首案相關內容,距今至少五十年。國家機密保護法2003年2月才立法,在此之前只有「國家機密保護辦法」(1960年2月頒布的行政命令)。所以,這文件如果在03年之前就流落民間,根本不可能被核定為機密,即使取得也不違法;如果是03年後才流出,持有者最多也只是違反「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的行政命令規定,沒有違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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