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內底揣趣味(生活中找樂趣)
原民狩獵爭議的五大迷思!你被誤導了你家裡人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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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吧!是漢人的「集體槍械恐懼症」造就台灣還在恐龍時代的槍砲條例
#原住民 #法律議題 #打獵 #獵槍 #野生動物 #漢人本位主義 #自治權與立法權 #預設立場:人性本惡不信任 #警察業績壓力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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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年前,台東縣海端鄉布農族人 Talum(王光祿)因為 90 多歲老母親吃不慣一般家禽畜的肉,持「撿來的獵槍」在非傳統祭儀期間獵殺了保育類的台灣長鬃山羊與山羌給母親吃,遭檢方依據《槍炮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及《野生動物保育法》判刑 3 年半,併科罰金 7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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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別於以往族人狩獵衍生案例所受關注少,相反地,這個案子在今年 Talum 即將入獄服刑之際引爆到最高點,引起許多媒體爭相報導!但話題延燒至今,許多討論卻顯然失焦,例如許多媒體紛紛以「孝子入獄」、「為了慈母」類似關鍵字下標,或將此案對比最近當紅的頂新無罪事件,其實並不利於本案件的討論、無助解決不同族群間長期以來的誤解,更無法解決原住民權益的長期結構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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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案件裡,Talum 主要的刑罰是基於下列兩項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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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刑 3 年 2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 7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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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又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41 條第 1 項第一款之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處有期徒刑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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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法官判應執行有期徒刑 3 年 6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 7 萬元。小編於是要試著就以上罰則還有某些網路社群的評論,帶出我們對本案以及原民狩獵的幾大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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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一:原住民獵保育類野生動物,本來就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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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錯!原住民本就可以為了傳統文化或祭儀而獵殺動物,保育類動物也包含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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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4 年台上字第 243 號即是最好的例子:這案件因 4 位布農族為了祭儀而獵殺達 10 隻山羌等保育類動物,而被檢察官以違反《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起訴,但在最高法院被駁回,原因就是因為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下稱「原基法」)及《野生動物保育法》(下稱「野保法」),原住民族可以獵捕野生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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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不受第 17 條第一項、第 18 條第一項及第 19 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限制……。」(《野保法》第 2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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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中提到,上述的「野生動物」:
「除『一般類野生動物』外,屬『其他應予保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山羌、『珍貴稀有』保育類野生動物之台灣水鹿、台灣野山羊(長鬃山羊),亦包含在內。」
「是上開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1-1 條第一、二項,既明定其範圍為『野生動物』,且未規定排除『保育類野生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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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言之,原住民朋友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本就可獵殺包含保育類動物在內的野生動物,並在下段引述《憲法》及國內原住民族權益的母法《原基法》對於原住民族傳承文化的保障,進一步肯定原住民族的傳統文化應優先被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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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對於山羌等臺灣保育類動物的數量觀察,族人與野生動物保育人士的看法也一直不同;族人以上山狩獵與狩獵的結果作為實際觀察,認為動物的數量是一直在增加,但限制狩獵的相關法律卻一直沒有實質的數據更新,以作為持續施政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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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年,其實也有學者提出環境變遷,動物數量增加可能讓植物面臨威脅,呼籲政府及早啟動族群調查。去年(2014)原住民傳統慣習與國家法制研討會中,野生動物專家公開對林務局野生動物保育組表示山羌數量已過多,不需再列入保育類動物名錄,但當時林務局仍私下以「怕動保團體抗議」為由,表示檢討保育類名錄有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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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如此,但在這次的案件裡,Talum 仍因犯了非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罪,而被判有期徒刑 7 個月,到底是怎麼回事?請見迷思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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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二:狩獵野生動物給家人「食用」違法,因為不符合傳統文化或祭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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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錯!快來看看我們法律對於「文化」的定義,和正常人有多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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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本次 Talum 的案件為例,法官非常明白《原基法》和《野保法》都有保障原住民狩獵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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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依法從事下列非營利行為
  一、獵捕野生動物。
  二、採集野生植物及菌類。
  三、採取礦物、土石。
  四、利用水資源。
   前項各款,以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為限。」(《原基法》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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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讓人不解的是,法官卻一口咬定 Talum 不是因為所謂「傳統文化」而狩獵!一審判決書中羅織的理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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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與被告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職業欄記載相符(警卷頁1、3),被告並非以狩獵營生,狩獵非屬被告之生活方式……不能將其狩獵解作係依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 物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附表之基於傳統文化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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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供稱知悉為祭儀而狩獵須事前申請許可 (本院卷頁49背面),是被告既未事前申請許可,也非因傳統文化或祭儀而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 不論是基於傳統文化或祭儀而為的狩獵行為,均須按《原住民族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第 6 條附表所規定之期間及得獵捕之野生動物種類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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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附表定義了什麼才叫「傳統文化」?例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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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族的歲時祭儀還有「結婚、除喪(解除素服)、成年、房屋落成、尋根、家(祖)祭」等不定期的「生命禮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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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等於告訴我們兩件事,這次法官認為:
1. 你職業欄沒寫狩獵營生,不是獵人,所以狩獵不是你的傳統文化!違法!
2. 你殺保育類野生動物又不是為了祭儀或生命禮俗,媽媽想吃山肉不叫文化!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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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想請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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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按照目前中華民國《森林法》、《野保法》、《水保法》等層層疊疊架構出來的各種限制,全台灣有幾個族人真的可以在部落仰賴狩獵營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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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布農族,近百年來也本就是以農耕為主、狩獵為輔的經濟型態,不知何謂「仰賴狩獵營生」。如果此案法官對於傳統文化的想像是一位全職「獵人」,職業欄要寫「獵人」,該以狩獵維生,那我們建議法官到魔獸世界裡面去找比較快。(還有職業訓練師喔啾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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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將一個族群千年的「文化」想像縮限在「祭儀」與「生命禮俗」,更是最讓人啼笑皆非的事,也是讓人覺得最悲哀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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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本可以非常單純,因為 Talum 是為了家人的飲食習慣而狩獵,並非涉及其他商業行為但卻因為族群飲食習慣不被認為是傳統文化而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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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問:如果一個族群的千年飲食習慣不叫文化,為何會有「台灣小吃」、「中華料理」、「法國菜」這些代表一族群的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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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一個族群的「文化」限定在「祭儀」、「生命禮俗」,活脫脫實踐了主流社會對於身為一位「原住民」的刻板期待,更印證了原民社群長期以來對主流社會的批判:
「我允許你保有你的文化,但請乖乖在我定義的框架下實踐你的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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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三:原住民不可以拿制式獵槍狩獵,否則會影響槍砲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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嗶嗶嗶!首先先戳破一點:判決書也說,Talum 撿到的獵槍本身的確是「土製長槍」(也就是自製,不是工廠大量生產),而案發當時版本的《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並沒有限制那麼多填充物的定義(編按1),因此所謂 12GAUGE 制式散彈根本也不是當時討論重點(因此一審時草草帶過)。但法官重點是在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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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alum 的槍是撿到的,無法證明其來源「與其原住民文化有何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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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同部落 30 幾個獵人沒人有這樣的獵槍,所以這槍不是原民文化所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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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才是真正影響 Talum 被判那麼重的關鍵,卻也是有許多爭議。首先法律本來就允許原住民「持有」自製獵槍,供生活工具之用,而一審判決書中也清楚說,「立法者除容許『製造』之行為外,亦容許『單純持有』自製獵槍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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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獵槍、魚槍,或漁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魚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本條例有關刑罰之規定,不適用之。
原住民相互間或漁民相互間未經許可,販賣、轉讓、出租、出借或寄藏前項獵槍或魚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亦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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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官卻因為同部落沒人有這個槍,加上來源不明,所以判斷這把槍與原民文化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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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問:既然法條都明文這是為了讓原住民「供作生活工具之用」,那持有獵槍的適用性,不是該看他拿這把槍的目的是否符合原住民生活使用嗎?而 Talum 以撿到的槍枝狩獵給家人食用難道不算「供作生活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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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道族人只能用繼承袓先的槍,或是只能復刻古董槍?但事實上,法律從來未曾有這樣的要求,而是法官個人對原住民族文化的不理解,甚至歧視,既未查文獻,也未詢問相關學者的意見,就逕自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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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思維好比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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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今天有爭議的主體變成一把「撿來的菜刀」,為了維護尊重多元文化,國家允許我們族人可持有菜刀,供作生活工具使用,就算未經許可也只要罰錢就好…… 但法官卻說因為是「撿來的」,所以我無法證明這把菜刀的製作跟我們的烹飪文化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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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倌喔,重點不是在於我撿到這把菜刀是不是為了煮我們的家鄉菜嗎?這才符合法律當初放寬族人持有菜刀的精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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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30 幾個獵人沒人有這樣的獵槍」這樣不利的陳述其實是來自於當事人自己,依據法律上的「不自證己罪原則」法官應進行調查才能證明這項結論,但法官有嗎?並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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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協助這次訴訟案的律師批評法官「偽善」,就在於法官的判決其實是從「控制維護社會秩序安全」的角度思考,而非站在法律當初為了「尊重且鼓勵族人傳承文化」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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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群有無槍枝狩獵文化,影響議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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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問題正如呂秋遠律師日前公開發文所提出,目前中華民國無論是行政或執法的觀點,甚至一般大眾對於原住民族文化的態度,都還是以漢人思維而想像之,也反映出主流華人與原民看待同一件事 ──「槍枝狩獵」的最大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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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槍枝狩獵對於多數華人社會來說不是文化的一部分,自然也會懷著戒慎恐懼的思維在看待:「法律又不是不讓原住民打獵,還可以殺保育類動物,已經很寬容了咧!怎麼還可以用進步的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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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原住民使用槍枝狩獵的脈絡早已超過上百年,布農族用槍歷史最少 400 年,曾使用多達十數種獵槍,甚至日治時期部落就已經有會製作制式長槍的工匠。Talum 部落的耆老也說,日本人當時在部落抓走不少製槍的工匠,為的就是族人的製槍技術太進步,要他們去軍隊幫忙做槍,同時也限制部落的用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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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國直到民國 78 年都還有《狩獵法》,允許族人狩獵,但該年《野保法》上路,卻因此硬生生廢止這項影響族人重大的《狩獵法》,全面禁止狩獵這項文化。我們可以理解當年因生態保育意識抬頭而需擬定《野保法》,但狩獵本不該是原罪,也和生態保育不必然有衝突,即使在重視保育的歐美日等先進國家,其實也都還開放槍枝狩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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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讓我想起在臺灣定居廿年的美國導遊 Cheryl Robbins 解釋為何歐美白人適合到部落旅遊時,曾分享了一件華人與其他族群間的文化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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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華人到部落旅遊,看到原住民的狩獵文化就覺得大驚小怪,但是帶美國人、歐洲人到部落,根本不會有這樣的問題,甚至還會一起討論獵槍的好壞;因為用槍打獵根本不是(當代)華人的文化,但對原住民、還有歐美白人來說卻一直都是,白人因此更能用自然友善的態度來看待這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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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當年《狩獵法》的廢止對主流華人社會而言根本不痛不癢,但對「狩獵」佔據所有生命記憶的族人來說卻影響甚鉅。只是這樣的決策過程,乃至近年來對於狩獵的逐步鬆綁,都並非以狩獵文化的主體 ── 原住民族的角度在思考,頂多只是徵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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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執政者對於槍枝管理與狩獵有戒慎恐懼,也應該是與占據文化最多、最深層的原民社會一起討論、達成共識,並訂出相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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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四:原住民難道為了文化就可以不守法?為了傳統就可無限上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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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錯!原住民並非不守法,而是要守原住民族自己制定出來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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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原民自治並非是爭取新的權益,而是要求國家落實族人原本既有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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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1994 年《憲法增修條文》將「山胞」改為「原住民」,乃至後來 2004 年承認原住民族的集體權利而正名為「原住民族」,聯合國兩公約、《憲法增修條文》與《原基法》也都保障原住民族的自決權,目前國民黨、民進黨、親民黨等政黨也都有提出各自的落實原民自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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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啊,原民自治並不是一種基於意識型態的政治正確,而是基於人權與承認原民主權的國際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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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狩獵而言,原住民族的社會原本就有約定成俗的自我管控機制,例如每個家族均有自己的獵場,部落也有屬於部落的獵場,彼此之間是不可以隨意進入、狩獵,這樣的概念其實至今仍深植在部落獵人心裡,無形中也管控了一地的狩獵數量。這些傳統上未文字化的部落倫理,都可能成為未來部落自治後的部落立法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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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嗶嗶嗶,那原住民為了傳統文化就可以無限上綱嗎?那原住民不也可以說『出草』是百年傳統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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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不會有這個問題,《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下稱「宣言」)第 46-2 條即規定:「在行使本《宣言》宣佈的權利時,應尊重所有人的人權和基本自由。」因此「出草」這類的假設,並不符合《宣言》對於原民權利的保障,並請勿誤會原住民爭取權益是「無限上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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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思五:原住民族的文化都已經不「傳統」了,怎麼放心讓他們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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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先回到原住民族自治的基本精神,就是承認原民的自決自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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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個前提下,就不會出現「因為你目前共管機制做不好,所以我要剝奪你自治的權力」、「如果你沒有回到傳統,我就不讓你自決自治」這樣的假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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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好像中華民國也不會因為目前華人社會「不夠傳統」或是「食安政策不落實」,就被鄰國說「我不承認你的主權,我要繼續殖民你」。但遺憾地是,這卻明顯是許多輿論在批評族人狩獵、爭取共管進而自治時所忽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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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時代變遷與進步,原民社會也不可能置身事外,許多改變是族人要面對與共同改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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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過往狩獵限定於某一季節,遵守許多禁忌,但在信仰、社會變遷等影響下,年輕一輩的族人不見得仍遵守這些規範。而國家體制的介入,取代了原有部落自治機制,也將部落原有內部約束力轉移至國家,例如許多部落的頭目影響力大不如以前,因為部落的資源早已被「合法」地轉移到里長、村長等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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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國家化導致部落自治機制喪失,是因為部落從過去至今仍實質「被殖民」的脈絡所在,回歸支持各政黨目前口口聲聲說應支持原民自治的初衷,在現階段共管上,應努力協助部落自治的成熟與穩固,而非剝奪部落自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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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華人社會對於槍枝使用的文化理解與原民不同,相關法律也應以受影響衝擊最大的原民社群為主體參與,而非單方面縮限槍枝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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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根究柢,族人訴求持槍狩獵的精神、目的是什麼?這也是當前各界評論原民持槍狩獵時,應優先思考的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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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4 23:14 依律師建議更新:修改迷思一、迷思三部分內容,以避免對法官個人想法有過多臆測,並在迷思三中補充法扶律師對於法官兩著眼點的專業回覆;修改迷思二中定義為例舉;最後為文中部分受訪當事者匿名處理,避免影響訴訟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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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10 日修正後,增加了對自製獵槍填充物的詳細定義,包含不得具制式子彈。但 Talum 一案發生在修法前的民國 10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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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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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喜歡陳新民大法官的釋字669號解釋協同意見書,明確地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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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具有『槍械恐懼症』(Weapon Phobia),才會允許此等刑度怵目驚心的《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運行至今。
基於這種槍械恐懼症,立法者採取極為嚴厲的處罰措施,而且不以有無出於犯罪的動機(揚棄刑事思想最注重的「動機論」),只單純的持有與寄藏,以及不為犯罪目的而製造(改造)槍械、販賣等……,即構成重罪,顯然出於過度的防衛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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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出於恐懼、刑度與名詞定義都莫名其妙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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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下稱「槍砲條例」)訂立於戒嚴時期,刑度極重。其刑度從最低本刑 3 年到最高死刑,目的係戒嚴時期防範治安敗壞,以及確保政府得以對於武器進行壟斷,故修訂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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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條例》處罰的是從製造到持有之各項行為,然實際上一如陳新民大法官所言,這些行為尚未直接侵害到他人的法益,故在法學上我們稱之為「預防性處罰」。但是,預防性處罰有非常多種,槍砲的預防性處罰刑度算是屬一屬二高的甚至高過實際侵害他人法益的詐欺罪以及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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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此等重刑科處的情形下,認為這種法規是否侵害到《憲法》第 22 條 23 條中的「比例性最小侵害原則 」?是否應改一體適用為行政罰即可?而非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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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如果您認為這種預防性處罰的刑度是 OK 的,持有非法登記的槍枝就是該去大牢裡蹲個幾年,因為壞透了,想拿槍的人都是大壞蛋,八成都是殺人強盜那些貨色,比詐欺犯還過份,那麼我想問您:是否目前採行政罰的闖紅燈與無照駕車亦須將刑度拉高到有期徒刑 3 年起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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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紅燈右轉也一併計入好了。因為這些行為雖尚未侵害到他人法益但均有致不特定第三人死亡的風險,跟持有槍枝但未以槍枝進行侵犯他人權益的立場一樣。如以同樣的槍砲預防性處置作為來看,這些違反交通法規的傢伙也送去關 3 年吧,且罪行重大者應比照《槍砲條例》的最高刑度死刑,您認為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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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候我會覺得,社會默許在解嚴20多年後繼續讓此等刑度極高的預防性處罰法律執行,一則以喜,一則以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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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不是也代表著我們心裡本質上卻還是停留在那個戒嚴時代,那個以「亂世用重典」為最高指導原則的法律黑暗時代,我們的心裡真的解嚴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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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農族獵人王光祿就是這種法規下的犧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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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起制式獵槍,落後的心態與法規更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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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常常說制式武器不可怕,可怕的是落後的槍枝法規,以及一種發自內心的盲目槍枝恐懼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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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吧,華人社會看到槍往往就跟看到毒蛇猛獸一樣,完全喪失理性思辨的能力,所以主張嚴刑處罰,哪怕他擁槍完全沒有影響到隔壁的張三李四王五或是路人甲路人乙,甚至比開車紅燈右轉的三寶還安全,是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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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須與時俱進,尤其槍砲彈藥是在人類工業化後才發生了大幅度的改變,槍枝的種類與結構更是日新月異,但翻開我們的《槍砲條例》全文,我們依舊可以看到「馬槍」、「卡柄槍」等語焉不詳的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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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槍是什麼東西?北洋軍閥用的那種嗎?還是印地安那瓊斯男主角用的那種?卡柄槍又是什麼東西?比照歐美的現行槍枝法規與市場分類根本找不到相符的定義名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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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套法規之規範標的物名詞都有問題了,更遑論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的核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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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我們就是用了一套刑度設計有問題且與明確性原則相悖的法律送王光祿去蹲大牢,原因只是在於法律未與時俱進,再加上漢人看到槍會嚇破膽罷了。王光祿使用土造槍枝擊發制式彈藥進行狩獵,他侵害到任何人的權益了嗎?其罪惡指數有超過詐欺犯的實質侵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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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他進去關三年比詐欺犯還晚出獄,這法律就是這麼離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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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枝的殺傷力,與制不制式沒多大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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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們的原始人版本《槍砲條例》與警政署的定義,經由正式兵工廠生產的槍枝武器即符合「制式」一詞之構成要件。然而,在沒有全自動射擊功能的前提下,槍枝的殺傷力與是不是「制式」往往沒什麼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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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口徑 .50 英吋直徑 12.7mm 的前膛自製獵槍發射彈頭大概有半把打火機那麼大,您覺得跟另一把彈頭只有紅豆大小的制式單發獵兔用 .22 英吋步槍相比,誰比較威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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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您會說,王光祿用的是 12 Gauge 散彈而非小紅豆 .22 LR彈藥,殺傷力驚人。但其實現行開放的自製獵槍中關於前膛槍的定義也是散彈槍,在彈丸大小相同的情況下,火藥填實彈頭裝滿擊發出去後跟制式 12 Gauge 的殺傷力差不了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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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年初,美國前副總統錢尼(Dick Cheney)在意外打傷友人的狩獵活動中使用的就是 12 Gauge 的散彈槍搭配內裝 300 發鉛粒的 Birdshot 彈藥,9 公尺內直接命中頭頸胸部,但他的朋友活的可好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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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傷力的大小係經由口徑、彈頭重量、裝藥量等客觀條件所決定,無關乎「制式」或「自製」,與「前膛」或「後膛」也沒什麼關係,用鄉野奇談的殺傷力論述看待這些東西歐美人聽到應該會笑彎了腰,這不僅不科學,甚至可謂反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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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的槍枝管理法規非常的複雜,除了各州法規不同亂糟糟的聯邦制美國以外,加拿大、英國、德國、澳洲、紐西蘭及跟我們一樣地狹人稠的日本等國其實都有開放所謂的「制式槍枝」給符合資格的一般民眾,只是開放的種類限制較美國嚴苛,差別就像是許可人民擁有與駕駛一般小型車輛而非軍用裝甲車罷了,管制全自動連發功能與高裝彈量槍種就好,這並不會造成人民使用上太大的困擾,也可以有效避免誇張的槍枝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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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看過日本銀座有人拿步槍去搶銀行的嗎?還是英國倫敦大笨鐘下有人來個散彈槍無差別大掃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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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不會有人進行槍枝犯罪的關鍵點在於法規究竟允許何人取得槍枝以及何種槍枝,而非一體禁絕 ── 讓有精神障礙的無行為能力禁治產人駕駛 10 噸半大卡車或瑪莎拉蒂超跑在國道開看看,當然會變悲劇!但您會因為怕神經病開極端車種上國道肇禍就主張所有人民不得擁有與駕駛任何車輛嗎?受過政府核可駕訓班訓練的大貨車駕駛就沒有這種問題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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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吧!台灣社會對槍很陌生,反槍的言論與法理支持也還很稚嫩,哪怕是「自製」還是「制式」又或是「前膛」或「後膛」,都只是出於看到槍會尿褲子的恐懼而無科學的根據,最多就是再加上個好萊塢電影的刻板印象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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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心態不只存在於立法與行政機關,更普遍存在於社會大眾的心中。這不是理盲,什麼才是理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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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法規不合理,獵人自組獵槍反危險又火力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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撇除掉前面那些近乎病態的槍砲法規法理問題,現行的《槍砲條例》究竟為什麼無法滿足原住民獵人?法規又為何一修再修還是接踵有原住民族人面臨法律問題,相信這一直是外界好奇的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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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很簡單:警政署的法規主管單位與參與修法的原住民族菁英階級並不會打獵,也無心深入理解,對於歐美現代槍枝法規亦極其陌生 ── 而會打獵的族人多不俱備法律背景,無法將其需求規範化列舉而出,至此我們的原住民族自製獵槍法規就一直處於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擠牙膏式的修改方式,悲哀至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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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槍砲條例》第 20 條開放原住民族得持有自製獵槍,但蠻奇妙的,法規並未說明何謂「自製獵槍」的明確定義,亦未於後面授權主管機關以行政命令解釋之,但我們的警政署硬是違反法律授權原則以行政命令《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限縮解釋「自製獵槍」的定義範圍,造成這個定義當時常常會被法官打臉,依「有悖法律授權與明確性原則」裁定不具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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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103 年 6 月前,自製獵槍警政署的定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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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結構、性能須逐次由槍口裝填黑色火藥於槍管內,以打擊底火或他法引爆,將填充物射出。其填充物,指可填充於自製獵槍槍管內,遠小於槍管內徑之固體物如玻璃片、彈丸等,供發射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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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警政署當時做成的定義,明確將自製獵槍限縮為前膛裝藥式(muzzle loading)的結構。這種槍的槍口動能(就是一般人說的殺傷力)決定於口徑、彈丸重量以及火藥裝藥量。但弔詭的地方是,警政署對於這三者都未進一步明確予以限制,亦即真正跟殺傷力成正相關的變數,連警政署自己都搞不清楚,有悖科學立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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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這個規範,實務上就是一個悲劇產生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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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自製獵槍本身就不是工業標準化的產物,無一定固有之說明手冊可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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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部分的族人根本沒有工業加工技術的情況下,各式粗製濫造的奇怪拼裝貨流竄於每個山地原住民族鄉鎮,但偏偏政府又無開放射擊用低膛壓黑色火藥的取得管道,族人遂破開市面上可購得的各式煙火後,取出內部的黑色火藥,以往那種燒木炭取火藥的說法只是誆外人的而已,我可從來沒看過哪個獵人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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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就槍械科學而言,兩種黑火藥有非常大本質上的差異:射擊用黑色火藥的爆速較低,用以緩步加速彈頭以取得最佳彈道性能;但煙火用的可沒這考量,爆速直接都是上到頂的,膛壓極高!加上前述之粗製濫造與保養不當鏽蝕等原因,所以你會在新聞上看到「…… 原住民族獵人膛炸送醫不治」然後還送上一張藥室阻鐵向後炸進腦門的 X 光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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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傷人的是,當時警政署於立院質詢中面臨此一問題的回答竟然是:「每個人的加工技術不同,我們無法保證。」兩手一攤,讓各位自己回去想辦法吧!這聽起來跟「你活該」的意思是差不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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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沉重的膛炸問題就先帶過了,撇除掉不知道會向前射還向後彈的膛炸問題,前膛裝黑火藥自製獵槍還有其他亂七八糟的小毛病,裝填時間也過長,從塞藥包、塞藥墊、填彈頭、塞彈頭墊、裝底火、拉動擊鎚到待發到瞄準射擊,老手再快也要一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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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其他的小毛病,舉凡:黑色火藥燃燒後的殘渣有腐蝕性清潔不易、擊發時遲發火、成功擊發後從右方引火孔噴火、擊鎚過大容易鉤到芒草樹枝造成意外發火、射擊時煙霧過大導致獵物往哪滾下山谷看不到…… 等等莫名其妙的問題,就是一種一堆毛病的射擊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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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說實話,它的單發動能(殺傷力)可真是大的嚇死人,所謂軍方「制式」5.56 步槍彈藥的終端殺傷力可差了它一大截!只是沒有安全性的話,一切都只是空談;一旦阻鐵炸進腦門,人生就買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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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喜得釘上路,根本問題解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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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難用至極的情況下,原住民族獵人當然要找替代方案。不知道是哪位賢拜大德看中了工業用火藥鋼釘火藥筒喜得釘 Hilti 作為推進火藥的改良品,各大五金用品店都買得到,自製獵槍自此展開了工業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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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前膛裝黑火藥自製獵槍的裝藥與裝彈頭都是從槍口填入的,喜得釘自製獵槍則是將彈頭從槍口填入後再拉開槍機至待發位置,並將喜得釘火藥筒塞入槍膛。在射手扣下扳機的一瞬間,槍機直接彈回原位撞擊槍膛喜得釘火藥筒底部,底緣式底火(Rimfire)撞擊後即點燃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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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前膛裝黑火藥自製獵槍相比,熟手完成射擊裝填程序大概只要 30 秒,且由於它的火藥是工業標準化大量生產的產物,故喜得釘的性能穩定安全性高,加上沒有上述那些奇怪的小毛病又取得容易,喜得釘很快淘汰掉舊式前膛裝黑火藥自製獵槍,成為原鄉獵人的主流工具,幾乎 85%以上都換成這種獵槍,每個獵人都心知肚明。當然警政署也知道這一點,只是警政署暫時當作不知道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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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天底下沒有十全十美的事,由於喜得釘的火藥筒是從槍身後方槍膛處填入的,不符合警政署自行頒布的自製獵槍定義,故實務上被視為後膛槍,在 103 年 6 月前喜得釘的獵槍遭查獲時會被直接起訴的,少部分有良心的法官會以警政署的解釋命令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而無罪宣判,但多的是以改造槍枝定罪的倒楣鬼,就跟王光祿一樣送去蹲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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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尷尬的是,喜得釘的威力遠遠不及於前膛裝黑火藥自製獵槍 ── 其火藥量是固定的,無法更改,裝藥量與前膛裝黑火藥槍相比大大減少。撇除掉法規面不談,受限於後膛藥室設計,喜得釘的口徑最多僅得於 8mm~9mm,槍口動能整整少了一半有餘,但這當然不是非科學化立法的警政署所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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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乎原住民族獵人為了安全性而改拿威力少一半的獵槍卻還要躲躲藏藏的,就是這麼的弔詭與不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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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的巨輪不停的演進,這個邏輯有障礙的法規到了 103 年最高法院審理排灣族獵人蔡忠誠案時稍稍獲得改變;最高法院認定喜得釘獵槍屬於自製獵槍之範疇,警政署也從善如流將喜得釘納入他們刷存在感用的《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之內,但也依循警政署的老傳統,繼續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並排斥科學參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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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 6 月後,自製獵槍警政署的定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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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填充物之射出,須逐次由槍口裝填黑色火藥於槍管內,以打擊底火或他法引爆,或使用口徑為零點二七英吋以下打擊打釘槍用邊緣底火之空包彈引爆。
(二)填充物,須填充於自製獵槍槍管內發射,小於槍管內徑之玻璃片、鉛質彈丸固體物;其不具制式子彈及其他類似具發射體、彈殼、底火及火藥之定裝彈。
(三)槍身總長(含槍管)須三十八英吋(約九十六點五公分)以上。」
但這樣一來,問題可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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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警敘獎標準不改,獵人仍會繼續被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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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警政署雖然首度將喜得釘的規格納入法規,但語意嚴重不詳。警政署的本意是要將外徑 0.27 英吋 6.8mm 的喜得釘火藥筒納入規範,但將喜得釘火藥筒的外徑與直徑 0.27 英吋誤植為「口徑」,這會造成司法單位在審理時認為任何槍口口徑超過 0.27 英吋 6.8mm 的自製獵槍都是改造槍枝…… 還記得前面說的喜得釘獵槍口徑大多在 8mm~9mm 一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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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已經有部分地檢署的相關處份浮出檯面了,我個人認為這是警政署業管單位與參與修法的原住民族立委嚴重失職的結果,以此語焉不詳的法規置族人於司法機器之前,何其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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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族人為符合法規真的改用 6.8mm 口徑彈丸的獵槍,還記得前面的附圖一嗎?這類尺寸的彈丸比紅豆大不了多少,加上多數喜得釘火藥量不足的情況下,沒打到要害保證連貓都打不倒,更不要提會不會被山豬咬死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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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這種無法將動物有效殺死的槍枝在美國狩獵甚至是違法的,因為你只是在徒增動物死前不必要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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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其限制定裝彈的設計,就是為了避免族人將喜得釘與彈頭結合成一體後,發展出類似制式武器的連續進彈機構,藉此減低族人提高射擊裝填速度的可能,並避免發展全自動給彈連發射擊槍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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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農族獵人王光祿就是敗在這一點上,因為他的槍所使用的,正是結合彈頭與推進火藥於同一殼體的定裝彈,哪怕它是不是制式的子彈都一樣,只要你的槍裝填的是定裝彈,那就不是自製獵槍,以改造槍枝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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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目前符合定義的自製獵槍雖然除罪化了,但族人仍舊會被警方移送至司法單位偵查,原因即在於雖然已除罪化,但此類槍枝查緝移送數量仍計入員警陞遷、獎敘的考評依據內,緝獲獵槍最少嘉獎一支。在沒有將此一員警的敘獎標準以法律化的方式移除前,只要槍沒登記,族人都還是會被移送去檢察官前面你看我我看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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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言之,警政署仍打算要限縮族人的槍枝功能再向上發展,無論警政署在研擬草案時是因為筆誤將「直徑」誤植為「口徑」亦或是惡意偷渡,現行的法規都還是會將族人陷於持有「改造槍枝」而非「自製獵槍」的陷阱之中,族人也只能冒著蹲大牢的風險一如往日般繼續躲躲藏藏,淒涼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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獵人到底要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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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獵人要的其實都很簡單:裝填容易、殺傷力足夠以及安全性高這三點而已,但就現行的自製獵槍定義法規設計原理而言,它永遠無法滿足這一點:因為槍枝是自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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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棄了工業標準化生產的要素,自製槍枝的結構與功能將會隨著持有者的思維與獲得的資訊不停地變化,隨時都有觸法的可能。如果明天市面上出現直徑更大的新款喜得釘火藥筒呢?族人不可能會放棄去嘗試它,然一但嘗試即為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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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族人如果為了要降低裝填時間而將鋼珠用三秒膠黏在喜得釘火藥筒前端統一由後膛裝填呢?他一樣會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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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合適的作法就是不要在自製獵槍這個死胡同裡跟著警政署打轉了,這本來就是雞生蛋蛋生雞永遠沒完沒了的局面,反而直接開放登記許可持有限度內的制式獵槍才能解決根本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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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現有系統化歸類的史料來看,原住民族的祖先本來用的就不是自製獵槍,而係經由與荷蘭人或漢人貿易得來的「制式」武器。日本人登台後,甚至遭遇到被太魯閣族以當時數一數二先進的 Winchester 1892 槓桿式步槍攻擊,比日軍當時的村田 22 年式步槍還要先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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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日治時期以後,日本人為強化對於山區的控管,雖然強制徵繳這些制式武器,但也以其他替代品滿足原住民族的需求,改以軍用步槍村田 13 年式改裝而成的村田 28 番式獵銃 ,一樣是制式的武器,等同當時北海道獵戶使用的合法獵槍,單發裝填可選擇使用散彈或單一彈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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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人透過槍枝規格的統一化控管彈藥,也確實經由這種方式滿足了原住民族的使用需求與官方的治安考量,這才是合理且科學化的管理方式,而不是在死胡同裡鑽阿鑽的鬼打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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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槍枝避免產生治安問題是每個政府都會考慮的問題,但一個透過民主法治議決政策的政府在這點上卻做的比殖民政府還要狹隘,我個人認為在高度上是說不過去的!這某種程度也反映出社會多數的偏見與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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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文所述,制式武器未必是火力強大的代名詞,它只是具有相對穩定的性能與安全性罷了。日本人配發的村田 28 番式獵銃就是只能單發裝填的滑膛獵槍,擊發下一發重新裝填的時間再快也要 5 秒,難以達成槍枝犯罪的目的,最起碼江子翠案兇手的菜刀砍人都比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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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開放制式獵槍,讓原漢都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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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獵人需要的並不是毫無上限的制式武器,絕非彈匣給彈具有全自動功能的 M16 / AK47 突擊步槍(Assault rifle)之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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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台灣的山勢陡峭且森林內可視距離有限,一把有效射程在 40 公尺內的單發裝填低等級制式滑膛散彈火力就可滿足每個獵人在山中的需求了,足夠用一輩子而無它想,主管機關亦不用在自製獵槍法規上繼續無止盡的頭痛醫頭腳痛醫腳,還落個壓迫原住民族的罵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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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歐美市場中的 .410 口徑單發裝填迷你散彈槍也具有類似日本村田 28 番式獵銃的功能,其彈種多元,對付小型動物可使用散彈,大型動物則可以獨立彈頭 Slug 擊倒。5 秒多的重複裝填時間亦不會造成嚴重的槍枝犯罪 ── 拿去搶銀行可能對空鳴槍警告完、換子彈時,就被其他人撲倒了,更何況那麼長一把傢伙要帶上街不被注意是不太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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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目前警政署依舊無法掌握實際自製獵槍的數量是不爭的事實,因為它是自製的,未經許可持有除罪化後,只有不到 20%的持有者會跑去登記。既然連實際持有者警政署都未必能掌握了,更何況持有者有無重大犯罪前科或其它的轉讓販售行為,警政署又該如何探知?坦白說這就真的是管理死角,大家都知道只是沒人戳破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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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認為,現行的自製獵槍管理法規造成原漢雙方都變成了輸家,因為原住民族獵人不滿意,官方亦無法實際掌握數量與持有者名稱,大家只是配合演出對於「自製獵槍」的文化想像而已。若能改為透過登記許可開放前述這類低火力的制式獵槍,警政署則可得以有效掌握真實流通數量與持有者的資料進行管理,且彈藥規格統一化後,透過彈藥數量的流通,亦得以控管持有者的實際火力,比現行的制度更利於治安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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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的制度其實早已存在於台灣社會之中,中華民國射擊協會即以人民團體的角色代替使用者申請許可後,再透過貿易商進口飛靶射擊競賽用 12 Gauge 散彈槍,雖然只是申請使用權而非持有權罷了!但確實,相似的制度為何漢人為主的人民團體可以,但原住民族不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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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取得持有許可前必須參與一定時數的政府相關課程做宣導與訓練,亦得提升原住民族獵人對於槍枝的理解與法令的認知,怎麼樣都比自製獵槍法規健康合理多了,為什麼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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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文化統整科學法治後,將更有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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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常常會想,原住民族的菁英族群為什麼不會去注意到這些事,每次修法都是原住民族的菁英族群義憤填膺地指著主管機關大罵又或是哭哭啼啼訴諸悲情,但最後又兩手一攤將問題丟還給警政署,讓警政署研擬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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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菁英啊,無論是原民會、原住民族立委又或是公民團體也好,你們這樣做,跟把自己族人的脖子洗乾淨再伸給漢人主管機關砍有什麼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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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國外槍枝管理法規撰寫適合原住民族的獵槍管理條例草案是否真的有這麼難?一定要警政署替你做功課嗎?打開大日本獵友會的網站裡面就有成套的完整科學化論述,翻譯完改一改就好了,難道原住民族菁英是否就真的這麼缺乏統整族人需求的能力?科學法治與傳統文化統整後的論述將更有正當性,但為什麼每次都要用哭哭啼啼的方式呢?拿著一套空空洞洞沒有施行細節的原基法又有什麼幫助?獵人的尊嚴都快被你們哭完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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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製獵槍本來就只是個妥協下暫時的產物,還多了一些莫名其妙的文化想像在上面,不要再抱著它當寶好嗎?那只是鬼打牆的死胡同而已,原住民族獵人要的並不是這種東西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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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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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度見識到政府偉大的邏輯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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