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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佛教授:州法院須遵守聯邦憲法 - 國際 - 自由時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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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五七年,美國阿肯色州小岩城教育委員會依照法院命令,同意九名黑人學生進入白人學校中央中學就讀,卻遭州長法柏斯、白人學生和家長強烈反對,州長甚至出動國民兵阻止黑人學生進入學校。原本不願干涉州事務的美國總統艾森豪被迫採取行動,派出一○一空降師進駐,接管國民兵指揮權,保護九名黑人學生入校上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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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九五○到六○年代有關公立學校實施種族隔離制度,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裁定違憲,但地方拒絕履行法院判決的案例之一。如今,聯邦最高法院裁決同性結婚在全美合法,部分共和黨執政州也試圖消極抵抗。堅決反對同性婚姻的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摩爾,曾在今年一月阿州南區聯邦地區法院裁決該州禁止同性婚姻違憲後,致函州長聲稱該州法官不受聯邦地院的裁決約束,之後更下令,該州下級法院不得履行聯邦法院之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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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佛大學法學教授費爾曼(Noah Feldman)針對摩爾致函州長一事撰文,以源於一九五四年「布朗控訴教育局案」的「庫伯控訴亞倫案」(Cooper v. Aaron)為例,說明依照美國憲法中的至高條款,各州法官受聯邦最高法院對憲法之解釋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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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爾曼指出,美國憲法明訂其為「全國之最高法律,縱使與任何州憲法或法律有所牴觸,各州法院之法官均受其約束而應遵守」,亦即聯邦憲法高於阿拉巴馬州憲法和州法,州法院因此都受美國憲法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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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庫伯控訴亞倫案中,聯邦最高法院重申種族隔離制度違憲,更重要的是,確立聯邦最高法院裁決具有僅次於憲法的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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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指出,依據美國憲法第六條「至高條款」、以及馬伯里控訴麥迪遜案中最高法院的司法審查權,該院對憲法的解釋,對各州官員具約束力,不論州法是否與其牴觸。此案裁決還指出,州政府、立法機關或者司法人員,無權以「違憲」為由,直接或間接否決聯邦法庭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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