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欣CWTJ20,FFG23
一堆人分享全民當家,朋友也有傳給我看,但我覺得很納悶,市府帶頭玩同人是適合的嗎?
因為就我知道的是柯合作的這個團隊以前都是走原創繪本風格,熊熊、愛滋病、亞斯柏格症等等,但是這次卻走了同人風,也沒有提到授權的相關事情,網路上被瘋狂轉貼
也許這樣子操作議題真的很有效吧,只是身為一個創作者我也不知道要說什麼,但如果有說明已授權的話我會很開心倒是真的。
寧欣CWTJ20,FFG23
這樣子跟那個牆壁彩繪事件有什麼不同?
Mond☪JDONMYSOUL

原作者貌似不太在意....
芬狼@狼谷 白夜
我倒是覺得,作者雖然看的出來梗在哪裡,但是很努力去避免侵權的問題,也就是你要說這是小當家 很困難吧? 他把特徵都消除掉了。
寧欣CWTJ20,FFG23
是因為跟台日友好的關係嗎?
寧欣CWTJ20,FFG23
我想這時候應該就是點到為止,別傻傻做得跟亞斯柏格一樣出小冊子,那真的繪有問題。
芬狼@狼谷 白夜
是阿 我是覺得這個網路搞笑文宣恰到好處
寧欣CWTJ20,FFG23
如果有去申請過授權,我想可以造成的影響更大,真正做到產業結合吧
芬狼@狼谷 白夜
我倒是覺得,沒有必要再有後續了,目前效果已經是最好,再作就過頭了
熊貓筑✿Panda Chu
這次的小當家,應該沒有商業行為吧?
cloudialee
該授權+1
寧欣CWTJ20,FFG23
熊貓筑✿Panda Chu : 由政府的立場去發出一個沒有經過授權的同人作品,本身就是詭弔的,沒有申請授權是一件非常可惜的事情,我認為這次中華一番的作者不追究就不會出事,但如果追究了呢?
芬狼@狼谷 白夜
不論有無商業行為,本來你沒授權就不能夠隨易用其他人的創作,不過雖然這個耿來源是小當家,能不能看成他就是侵權就要看法律怎認證了
cloudialee
取得授權是對原作者的基本尊重,即使只是打聲招呼都好,這跟有沒有營利完全無關
人格不該被放在法律底線上衡量
熊貓筑✿Panda Chu
嗯,那就去留言給柯P的團隊,請他們去問候一下作者就行了。
千秋大小姐
只是當梗來用的話基本上很難追究就是了
冷蛙鍋
小川悦司 on Twitter
作者貌似沒甚麼意見
要是能正式知會一下還是好一點
加魯魯☆成為非垃圾食品
作者沒意見是一回事,告知這一點是絕對必要的。剛剛在臉書看過有一些人提醒了,之後就不知道他們會怎樣處理了
又酷又好笑
其實致敬在外國創作上很常見,如果政治的東西先知會了作者去取得授權,看上去就會像是作者在為他們的政見背書吧?這樣反而不好了吧?
加魯魯☆成為非垃圾食品
可以發表一個詳細的說明表示"僅作為○○用途,沒有特定立場"之類的,這種情況的話就屬個人解讀的問題了吧?
致敬、抄襲、侵權,到底要怎麼界定,有個大家認同的說法嗎?
沒有的話,是不是去知會比較保險呢?作者本人也得到尊重和保護
舒 跑
不知有無主動通知或是其它先行溝通的行為………北市府該做個表帥
變態越龍不迷惘
嗯...其實這個問題也可以反過來問
「為什麼不適合?」
變態越龍不迷惘
如果並無商業目的、抄襲、破壞名譽、損害他人(作者) 利益
那應該並無不可吧?
變態越龍不迷惘
還是著作權擁有者有明說禁止二次創作 ?
如果是這樣那就真的不好了 (觸法
浣熊🦝🦝攜手護台灣
尊重創作者
浣熊🦝🦝攜手護台灣
變態越龍不迷惘 : 第11條就很清楚的寫了十一、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
創作。
變態越龍不迷惘
不蘿莉@FF日O39
這討論串感覺跟同人裏的月經文很像wwwww
變態越龍不迷惘
我剛剛發現 其實不單只有那張 還有後續
後續是有教育意義的 我想這也應該符合著作權法的合法使用
小添子
高雄市政府還帶頭主辦同人場呢。說到底這些同人文化真的要抓出來認真批鬥那連鴿的制服也算是二創的一環也要禁止了哇~
寧欣CWTJ20,FFG23
小添子 : 我想你搞錯我的意思了,而且還頗偏的。
變態越龍不迷惘
阿拉拉 : 我只是回答上面的問題啦XD 當然觀感是個問題
上面說 關於「這個同人適合嗎?」
我是想回答「適合」以及「還沒有問題」
不過觀感...嗯 的確是個問題
變態越龍不迷惘
啊 另外推一下柯p FB的後續圖片
那是關於為什麼台北政府不讓大巨蛋通過的原因
特別是住在台北市的人 這是有大有關係的問題
阿拉拉
變態越龍不迷惘 : 啊我怕話題可能太纏鬥所以剛先刪了。
不過既然回了重打一次,大概是在著作權法65條的概括規定裡面同意你應該沒違法。
觀感部分我想意見是一樣的,畢竟官方有裁量權力,其他人當然有觀感的質疑空間。
總之大概就是法律上應該沒問題,但是可以做得更圓滿一點恩恩。
變態越龍不迷惘
阿拉拉 : 大概差不多就是這樣吧w
小添子
寧欣CWTJ20,FFG23 : 我舉的例應該是沒搞錯XD
→由政府的立場去發出去辦同人場(場內都是沒有授權的販售物)
→消防警察制服也是經過設計的吧,要經過原設計師的同意才不算侵權
以此噗所講的事件應該都還不算離題?所以我的意思是侵權大部分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同人本來就建立在原作者沒提告的條件下發展,於是我們不太需要去定別人做了"二創"的罪吧!
北極熊 (*・ω・)ノ
蛤?「由政府的立場去發出去辦同人場」?
這哪邊冒出來的 噗裡沒這個阿
小添子
(而且他使用的地方也是"特級廚師的制服"w名字方面也只有星字是一樣的真的要噴的話黃色書刊的這個才是要放在第一線噴的吧
寧欣CWTJ20,FFG23
看到你的舉證我也只能微笑了,台灣的創作未來是如此美好燦爛
小添子
北極熊 (*・ω・)ノ : 上面有提到"由政府的立場去發出一個沒有經過授權的同人作品,本身就是詭弔的"這句
小添子
我只是就事實去講哇....有不同的聲音或講到鴿大自己的創作就拒絕跟說人偏頗....
北極熊 (*・ω・)ノ
恩...我想 自己發作品 跟 舉辦活動讓大家來共襄盛舉
是不一樣的
阿拉拉
小添子 : ㄜ...抱歉多嘴一下,前面同人場尚不談,但警消制服是公用,應該不會放在私權的著作權保護範圍啦...也沒有實際上的需要被保護利益恩。
小添子
恩....但以政府的角度就是再帶頭推廣同人,此噗不是譴責政府帶頭做同人嗎XD
北極熊 (*・ω・)ノ
以您舉的例子 那藝術家或設計創作者大概只能從事 無人工干擾痕跡的全風景畫抽象設計
有人的地方不就有 的巧思 人的設計? 太過頭了吧
寧欣CWTJ20,FFG23
謝謝你讓我有個收穫滿滿且愉快的夜晚了
北極熊 (*・ω・)ノ
然後 顏色書刊那個
我只覺得像是被抓到考試作弊的人
拿另一個考試偷看小抄可是沒被抓到的人來狡辯一樣
(單純舉例 對顏色書刊沒別的意思
小添子
阿拉拉 : 我是沒有查清楚警消是不是在保護範圍啦XD那這點的確是我失言了哇(出發點只是舉例比較二創要經過原著本人同意這點
小添子
北極熊 (*・ω・)ノ : 對啊的確是過頭,這就是我的意思啊XD去鑽這種事情實在是有點過頭!
但噗主好像真的很不高興XD真的很抱歉哇我也只是個路人講講你們不接受聽過就算了sorry~
ヨウ૮₍ ´• ˕ •` ₎ა
原來我不是唯一一個這麼想的。當下看到就覺得,「請問這有授權嗎?」
北極熊 (*・ω・)ノ
小添子 : 不好意思 我指的是您舉的例子過頭了
阿拉拉
小添子 : 恩恩我其實沒有很反對你的意見啦,只是想釐清一下鴿大的作品應該算是原創的範圍。
如果你要做其他的論述和舉例溝通當然不受我的干擾啦恩: )
北極熊 (*・ω・)ノ
這不是接不接受的問題
這就像是大家在討論黃色有哪幾種
結果有人硬是舉例藍色來討論
不一樣 也不相干
小e
北極熊 (*・ω・)ノ : 不過他的藍好像也跟大家心目中的藍不太一樣0-0
北極熊 (*・ω・)ノ
小e : XDD
加魯魯☆成為非垃圾食品
說授權的話,這樣算嗎
把大家的ナイス都砸在樹上的雞腿
高雄捷運
一定是高捷帶壞我們家柯P!
BROKEN
警消屬公共財 不影響公共單位聲譽的前提都可以自由使用
BROKEN
但同人創作即屬百分之百侵權行為 那是在版權持有著的恩惠下才得以持續存在的東西 跟使用公共財是完全不同的意思
BROKEN
所以假如是政府單位帶頭做,那麼便是政府單位帶頭侵權,這跟有沒有人提告無關,而是已經產生了侵權的動作,但因侵權後是否視為犯罪為告訴乃論,也就是有犯罪事實但是不告就不罰,比起鴿大的創作,更多人走在法律邊緣這不是無限上綱,而是尊重原作者的創意
西苑🌈
Simpleinfo on Twitter
雖然是事後,不過市府團隊確實有去詢問過作者了
■菱角
原作者在推特上表示不如說他很開心這的確是個有點爭議性的問題...
桶仔貓(=゚ω゚)ノニャーン♪
這類情況還是先經過正式授權比較好,畢竟版權持有者不一定是原作者....萬一事後持有版權者堅持提告,那...
桶仔貓(=゚ω゚)ノニャーン♪
如果官方能樹立版權授受典範的話,相信對台灣發展能有正面幫助...(望向各大新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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