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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刑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隋唐之後,五刑則指笞、杖、徒、流、死。
《宰執天下》 第六卷 上六之卷──九州驚雷 第27章 更化同風期全盛(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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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刑統,五刑之中,笞刑、杖刑、徒刑之後,方是流刑,只比死刑輕上一級,而韓岡所希望的,就是小偷小摸,只要被抓住,也要判一個流放,另一方面,則禁止笞、杖之類,會毀傷身體的肉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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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養法出台之前,各地所判處的流刑,絕大多數沒有依照刑統和編敕,故而名不正言不順。而安養法施行之後,竊盜之賊被送去雲南,便不再是流放,而是安養——朝廷憐其身無分文以贍自身,不得已而行竊盜之事,故此依照安養法所定,將其交付邊疆,分配土地,讓其復為良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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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如數百年後,極西之地的島國,將國中的罪犯大批送往海外領地,百年之後,島國國勢大衰,但島國的苗裔卻還是佔據了更大的幾片國土。韓岡想要達到的目標,正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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