鵂(⊙v⊙)
[時事]修正案爭議好讀版
現行法規:老闆雇你畫畫,沒有契約規定的話,你畫的圖人格權歸你。
修正草案:老闆雇你畫畫,沒有契約規定的話,你畫的圖人格權歸老版。
智慧局公布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徵求各界意見
鵂(⊙v⊙)
公聽會上還有出版業者建議 有出版業者提出希望「非約定職務之創作,著作人格權及財產權亦歸雇主所有」接案的著作權法希望比照實際雇用的辦理
也就是說即使作者只是接案子沒有受雇於該公司(並非該家公司員工) 該公司還是可以擁有財產權和人格權兩者
頸椎@活俠好毒啊
竟然把手伸到人格權上了....
火黒✦守る世界に君はいるのか
這很糟糕吧…
秋葉色☆鶇
WTF!!
鳥燒♥
WTF!!!!!!!!
~大白~
WTF
MW 水母
WTFFFFFFFFFFFFF
阿鳥🐣
以往是放棄人格權時才要特別在合約上註明,現在改這樣是想要人格權時必需要跟業主爭取
俄羅斯老流氓、盡靜
WTF
(Θώθ )時の河を越えて・・
真的太過分了!
路過的米蟲
媽的。。。又來?
夏靜✪
可以問一下人格權的部份是哪一條嗎?
Q_繼續原稿
第二節 著作人的新第十三條(可搭配新十四條服用)
路過的米蟲
夏靜✪ : 同問,條文有點長,想直接看到那一條,謝謝。
bigegg
....wt?!?!
夏靜✪
感謝~
夏靜✪
13條分的是甲乙案,噗首說的是乙案吧?
Q_繼續原稿
夏靜✪ : 對,是乙案
Q_繼續原稿
其實我不太清楚甲乙案的分別,有人對這個比較清楚可以幫忙解釋的嗎?
夏靜✪
Q_繼續原稿 : 甲案看起來跟原本的差不多XD
Q_繼續原稿
夏靜✪ : 嘿啊,然後十四條看起來比較接近接案方式,十三條看起來比較會影響的是上班族(抖),不過我還不清楚甲乙案到底有甚麼分別
ᵔᴥᵔ
甲乙的意思是之後會... 呃 表決之類的?
擦屁股小精靈~天
業者有人格權的意思是 我在A公司上班 我自己私下畫的圖著作權就是A公司的 我也不能替其他公司畫圖?
夜。
何謂著作人格權,包含哪些權利?
不懂的人可以看一下或自行辜狗~資料很多的,總之很扯。
Q_繼續原稿
ᵔᴥᵔ : 呃,如果是表決用的當然全力否定乙案啊><
鵂(⊙v⊙)
擦屁股小精靈~天 : 不不 私下畫的東西還是你的
現行法規是"你是該公司員工狀態下你替公司畫的圖 沒有契約規定的話 人格權歸你"
修正草案中的乙案想改成"沒有另外契約規定 連人格權都歸業者所有"
鵂(⊙v⊙)
所以須要關注&要去盯立委啊
阿鳥🐣
擦屁股小精靈~天 : 人格權就是業主請你畫畫,業主可以拿作品去營利,但不能對外宣稱這張作品是業主自己畫的
ᵔᴥᵔ
Q_繼續原稿 : 阿阿不好意思... 我的意思是 他分甲乙的功能性是甚麼? (就內容上看兩個是相反的 這最終會怎麼決定?)
Q_繼續原稿
ᵔᴥᵔ : 喔喔,其實我也是想搞清楚這個啊,因為新案甲乙二條根本自打嘴巴啊(困惑
阿鳥🐣
擦屁股小精靈~天 : 現在的法規是作品完成的瞬間,作者就自動享有人格權,除非另外再簽契約放棄著作人格權
天空鮪旗鯖魚
啊?人格權應該是不能放棄的,只能「不行使」不是嗎?
天空鮪旗鯖魚
這個.....現階段公民是否有權阻止修正法?
天空鮪旗鯖魚
還是只能盯立委
七曜◆
人格權不是不能轉移嗎?
守夜人想當毛領子
公聽會上有業者提噗首這個,然後也有人反嗆打槍回去。不是確定就這麼修了。
不過關心這議題的大家,還是需要多關心法案修正進度和修正方向
歆嵐★每天與自己幹架
有北七到....
bigegg
整個就是在優厚資方的感覺???
發芽的鋼鐵Lovely
人格權和財產權要分開來看。創作人的人格權應該不能依照契約約定,因為它是一個創作的事實。乙案內容不合理。 (以我這個智慧局員工的理解XD|||
歆嵐★每天與自己幹架
那個過的話肯定罷工的吧...
Q_繼續原稿
發芽的鋼鐵Lovely : 抓住)可以幫忙解釋為什麼要分甲乙案嗎@Д@?問了幾個都沒有答案啊~~
九命
(1s爆粗口)
九命
這種東西,根本一開始就不該提出來。
感覺這業者的心態,根本想把創作者生吞活剝。
發芽的鋼鐵Lovely
Q_繼續原稿 : 因為目前還在開公聽會討論看要哪ㄧ個提案,所以都還沒確定~
接下來應該就是從甲乙兩個提案中選ㄧ個吧
∥篠薇∥人 ゚∀゚)~♥
現在是雇人畫圖還是賣身啊!欺人太甚!!
Q_繼續原稿
發芽的鋼鐵Lovely : 那那那,可以再順便解個疑惑嗎?因為我看旁邊對照的現行法案11條是有分甲乙案的(但是他沒有自打嘴巴),現行法案為什麼也要分甲乙案呢?
阿虛是DD魂的毒奶!
現行修改或待修改的法條律令絕大多數都是對官商有利的條件...
完全無視佔台灣人口絕大多數的勞工群體的利益了...
天空鮪旗鯖魚
求行政高手組工會.......
WeiEN
真的過了就串連罷工阿
❤草莓❤低耗能模式
這邊提醒一下,十三條的受雇跟雇用人,指得是有長期雇傭關係(比如說去上班)
一般接外包案件之類的應該算受聘人(十四條)
鵂(⊙v⊙)
我也滿在意分甲乙這點的 希望有了解這方面的人可以幫忙解說一下><"
❤草莓❤低耗能模式
甲乙案應該是還在修正中,所以有兩個提案並列 (最後會選擇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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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條乙案的話,日本有個有名的例子矢立肇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應該比較能解釋著作人歸雇用人所有是怎樣的奇中一個例子。
聾子聽啞巴說瞎子見到鬼
花惹發?!?!?!?
☞⎝在下總理青岩豬籠草⎠☜
這招也太可怕!!!!(驚)
只是布熊
Q_繼續原稿 : Q舉的這個案例,現行條文的甲乙案是相同的,猜測應該是要會意成---
甲案:修正/現行
乙案:修正/現行
是因為兩邊都標上甲乙案,所以才會有現行法案也有分甲乙案的感覺。口。
JUSTICE8610
我們現在是在合約中會說明著作人格權的行使規範
Q_繼續原稿
只是布熊 : 喔喔感謝布爺解答,我一直卡在這個迴圈啊!!!
只是布熊
Q_繼續原稿 : 現行法案的甲乙案主要是標示出修正和現行的差別,差別在畫線的部分,像是甲案的修正有畫線的重點,就是和現行不同的地方;修正乙畫線部分同理
Q_繼續原稿
只是布熊 : ( ゚∀゚)ノ了改~
只是布熊
Q_繼續原稿 : 有幫到忙就好~~很少直接看修正案,也想了一下...艸:::
沈杰|妄想CP廚
這個...有違憲吧???????
鵂(⊙v⊙)
修了一下噗首 不只接案其實被雇用的正式員工也要關心一下
我自己就是被雇用的設計XDTZ
kibaki
連人格權都歸業主是什麼鬼啊?
沈杰|妄想CP廚
財產權的部分我不清楚,但人格權歸業主也真扯
沈杰|妄想CP廚
kibaki : 意思是說,你畫了這張圖,業主把它使用在特定的商業作品上,這是你們事先都講好的沒有問題,但現在人格權也歸老闆,他以後就可以拿你畫過的圖去隨便用不用經過你同意,因為連人格全都歸她了....我的理解是這樣,有錯請指正
鵂(⊙v⊙)
沈杰|妄想CP廚
鵂(⊙v⊙) : 感謝提供XD
瓜瓜♚一級在宅士
...這樣根本是毀滅繪師的手段
憑什麼能讓業主變相將畫買斷?不敢置信台灣的法律竟然可以荒謬成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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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杰|妄想CP廚 : 受顧傭完全著作沒有使用範圍的問題⋯我記得是受聘才有
時間旅者_小組安
我只知道現在的法規是老闆請人來做編輯,若是沒有轉讓契約,那本書歸編輯所有
可能是這個讓他們覺得不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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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瓜♚一級在宅士 : 外包案件是看十四條(現行12條),這次的修改反而寫明必需寫明授權使用範圍,而非簡略說委託者有使用權
沈杰|妄想CP廚
❤草莓❤低耗能模式 : 我剛剛看見裡面條款有修改你講的這一部份,現在找不到,改完後是不管受雇還是受聘皆如此,他前面修改的說明寫說因為會有糾紛所以才想修改
御茶思(SK)
時間旅者_小組安 : 聽你說法真感覺是這樣呢||| 就是讓他們覺得不方便,(我以前在文教出版業當過約聘...,有碰上編輯離職時卡到一堆問題,當時不太理解除了交接外還有哪些問題,現在似乎明白點了...)
沈杰|妄想CP廚
瓜瓜♚一級在宅士 : 其實我剛剛再看了前面修改的說明,我覺得他好像只是想省麻煩,根本沒有考慮到這麼多,只是為了方便,想要「一勞永逸」
❤草莓❤低耗能模式
沈杰|妄想CP廚 : 條號我上面寫了⋯受雇跟受聘的適用不同
沈杰|妄想CP廚
❤草莓❤低耗能模式 : 那可能我眼睛瞎了,我看見但書的說明...正在翻...(雖然這跟我沒有直接關係)其實我比較在意的是其他修正的部分Orz
沈杰|妄想CP廚
❤草莓❤低耗能模式 : 真是不好意思,謝謝指正XD
❤草莓❤低耗能模式
沈杰|妄想CP廚 : 跟我沒關的部分我也沒看啦,看法律條文跟看文言文一樣累
沈杰|妄想CP廚
❤草莓❤低耗能模式 : 嗯……話說我怎麼感覺政府的條文近年來愈寫愈積歪,以前寫的"好像"比較淺顯易懂,現在都好像在考驗邏輯Orz
Cat Sith
www.plurk.com/shen_chieh 寫得越模糊難懂越能上下其手啊
...🖕
他說的變相買斷是指雇主吧... 現行條文這樣老闆想當著作人那薪水就不能給低,乙案過了的話 那著作人理所當然就是老闆。員工不是著作人就不可能拿回人格權了。。。
JUSTICE8610
重點在於沒有人格權的後果。公開發表權跟姓名表示權以及同一性保持權。沒有公開發表權,你就不可以在自己的部落格等發表表示那是你畫的。沒有姓名表示權就不能夠要求標示插畫家姓名或筆名。沒有同一性保持權就會讓對方有權利亂改你的圖。˙
🦷🦷
乾 這法案也太機車..
--
台灣法律到底還想壓榨靠爆肝&傷腦在支撐創作者們......對所有勞工能壓榨的都壓榨得差不多了OTZ
∥篠薇∥人 ゚∀゚)~♥
自己生的小孩還不能主張自己是生父生母,真是吃人夠夠還要啃骨!!!!!
bigegg
這個島對創作就已經夠偏激不友善了還來這套阿....
加魯魯☆成為非垃圾食品
這個需要很多人來看看...請問可以轉到FB上嗎?
我在那邊比較多(算是)業界的老師。
沈杰|妄想CP廚
我突然有種....這法條是把創作者當成了代理孕母的感覺...孩子生了...但是卻是別人領養...我居然不能和孩子相認....
虛桑~わくわく
這什麼鬼啊???(怒
伊薩若:價值觀錯亂的社會
...政府真的開始智呆了嗎?就只會壓榨小老百姓嗎
三日月
這是撒小!!!!!
212粒米
政府智障很久了~馬政府能連任真的很奇蹟~他們對勞工本來就很壓榨~只是看什麼時候輪到自己而已~
虛桑~わくわく
不好意思,我也想把這噗轉到FB,可以嗎?
mimiz
乙案: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雇用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如果沒有契約另外規定,表示老闆享有著作人格權。老闆是才有作品發表、修改以及公開著作者名的權利。而說明寫:「因為你創作的資金、設備、空間都是老闆給的,參考『國外先進國家法條』,因此著作人歸老闆所有」
並且註釋寫了:
「參考美國著作權法第二○一條b項規定、日本著作權法第十五條規定及韓國著作權法第九條規定。」
mimiz
但是我翻了一下日本的著作權法,你們猜我發現了一件很有趣的事。日本的著作權法第十五條是這樣寫的:
「第十五条  法人その他使用者(以下この条において「法人等」という。)の発意に基づきその法人等の業務に従事する者が職務上作成する著作物(プログラムの著作物を除く。)で、その法人等が自己の著作の名義の下に公表するものの著作者は、その作成の時における契約、勤務規則その他に別段の定めがない限り、その法人等とする。」
mimiz
「2  法人等の発意に基づきその法人等の業務に従事する者が職務上作成するプログラムの著作物の著作者は、その作成の時における契約、勤務規則その他に別段の定めがない限り、その法人等とする。 」
mimiz
重點在這一句:「その法人等が自己の著作の名義の下に公表するものの著作者」
也就是說,一般在雇傭關係的創作中(電腦程式除外),如果是在「法人的名義之下」公開的話著作者歸法人所有。但是一般著作人的認定則是要看第十四條:
mimiz
(著作者の推定)
第十四条  著作物の原作品に、又は著作物の公衆への提供若しくは提示の際に、その氏名若しくは名称(以下「実名」という。)又はその雅号、筆名、略称その他実名に代えて用いられるもの(以下「変名」という。)として周知のものが著作者名として通常の方法により表示されている者は、その著作物の著作者と推定する。
mimiz
著作人即發表「作者」的名稱。在日本一般來說即使在雇傭關係中,設計作品也是會標注「創作者的名字」而非「法人」,除非直接標法人名,那著作人就為法人。就像上面噗友提到的「矢立肇」是一樣的。
也就是說,日本是「除非契約規定這次發表的作品以老闆的公司名義發表,那才算是把著作人歸屬於老闆的公司。」但這十三條乙案卻是直接自動默認把著作人歸屬於老闆(還不是法人喔)
mimiz
回頭來看民國八十一年的舊法還跟日本的差不多:
「法人之受雇人,在法人之企劃下,完成其職務上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法人或其代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第十二條規定「受聘人在出資人之企劃下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或其代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mimiz
但是八十七年修掉的理由則是:
以著作人為本,自著作人為何人之確認起,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惟因著作人為何人可以約定,又因經濟地位立足點不均衡,幾乎都約定以雇主或出資人為著作人,真正之著作人不但喪失其著作財產權,甚至不能成為著作人,享受著作人格權,反而較舊法更不受保護。
mimiz
「八十七年著作權法提出解決之道:一方面讓實際真正完成著作之人(受雇人或受聘人)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另一方面讓出資人及雇主享有著作財產權,或取得利用該著作之權利。」
在八十七年就不是以法人名義,而是直接區分為受雇人與雇主。這次的乙案就直接把著作人的「默認」直接從受雇人轉移到雇主身上啦
mimiz
すばらです!
212粒米
感謝你這麼詳細的解說!!!真的不要覺得政治不干自己的事~遲早犯到自己身上來~
mimiz
這修正草案真是超有趣的wwwwww
...🖕
叫員工來公司上班,給了電腦和滑鼠,表示:你用我提供的環境 所以創作的東西屬於我。
日本寫的還是法人 創作出去只能寫公司的名子,台灣用僱用人,那是不是會寫上老闆的名子 ...
mimiz
雖然把法人改成受雇與雇主關係似乎保障了創作者的權益,但條件被簡化成這樣,如果乙案通過的話「著作人」還不是老闆的「公司」,而是老闆「他自己」耶wwww
法人跟自然人的著作人格權可是差很多的www
mimiz
...🖕 : 不是「創作只能寫公司的名字」,而是如果這部作品以「法人名義」發表的話著作人為該法人。但是不見得得要以法人名義發表,還是可以由實際創作的員工寫上個人名義(不管是實名亦或筆名),那該著作人就歸寫上那名字的人所有。
mimiz
日本的著作人認定即為發表者的名字,但是這是在法人支援或企劃的雇傭創作,當然不包括自然人的創作。
...🖕
我的只能是指不能寫老闆的名子
謝謝你的補充
mimiz
...🖕 : 我只能說,每當政府以「參考國外先進國家的例子」來當坦時,我總是能找到政府根本不曉得參考哪個平行世界的外國來打臉的實例。
看得懂日文真好
沈杰|妄想CP廚
mimiz : 還是你可以把你的發現看是用什麼形式給政府或是有在關注的團體阿...感覺個人發過去的話,他們應該鳥都不鳥...
mimiz
這種法條和國外怎麼做的,花幾十分鐘看一下就根本知道了。當大家都是傻瓜不知道其他國家的狀況是怎樣喔wwww
mimiz
...🖕 : 因為台灣的法條把法人改成「雇主與受雇人」,你知道的你在跟公司簽約的時候雇主會是簽老闆個人的名字。當然如果著作人歸「雇主」所有的話,那肯定是「老闆他自己」就是「默認的著作人」了。除非你懂得這法條並且跟老闆在契約上事先註明。
mimiz
沈杰|妄想CP廚 : 既然你都很清楚對方不鳥了,那丟過去根本沒用吧w
沈杰|妄想CP廚
mimiz : 欸其實我是覺得有時候明知對方不鳥還是要去吵一下,不然就讓他這樣過去...他上面寫還要「再議」,但我根本不覺得那些人會認真的議....不過具體怎麼爭取其實我不知道(對不起自動被拖走
mimiz
但事先先在雇傭合約上寫這條註明更麻煩。因為你在一家公司裡總不可能只做一件作品。你的雇傭合約又不可能事先先訂好哪些作品著作人歸我哪些作品歸雇主(還不是老闆公司名義)。
原來八十一年的法條與日本的著作權法則是很簡單:
發表的作品以誰的名字發表就是以誰為著作人。因此每個作品發表時都有空間協商要以法人名發表或是以創作人名發表。後來八十七年改成雇傭人與雇主不是不好,但我覺得把「法人名義」刪掉改成雇主就很不好了
沈杰|妄想CP廚
mimiz : 而且看不懂日文的很多,上面還寫了一些參考其他什麼的法條,然後就他馬的給一個gov的網站這跟服貿條款給聯合國的網站一樣沒誠意
啊嗚封狼
智慧財產局的網頁上應該會有信箱,真的覺得不行的話舊試著反應看看。理論上這類信箱收到啥如何回應都必須留底。
mimiz
而且假設雇傭人不願在這次作品發表以法人名發表的話,那他也有權利以自己的名義發表。這個乙案則根本沒有協商空間。
沈杰|妄想CP廚
mimiz : 說實在,這東西如果換個平台,再FB或是PTT什麼的,看見的人應該更多而且有人一句句翻譯,才不讓政府在那邊亂講話
啊嗚封狼
不論最後法條怎麼修,沒反應一定是被當作沒意見。
mimiz
但是「受聘人」卻沒有改,這是不是變相鼓勵老闆非以長期雇傭關係,只以單方面一次外包來僱用創作者?
我只覺得目的應該是在這裡吧wwww
cost down
mimiz
沈杰|妄想CP廚 : 但是這很麻煩啊。原本你可以在每個新作品創作後不跟公司訂任何契約,就可以決定發表名要以你或以公司名。但是乙案通過的話就會變成「你每次有新作品完成都還要另外跟公司簽訂新合約」,你覺得增加程序上的繁瑣會對你有好處嗎?www
mimiz
我的回文請自由轉貼,我沒有PTT帳號也已經不用臉書了
沈杰|妄想CP廚
mimiz : 這對每個人來說都不公平,繪者是,文字創作者或是任何形式的創作者都不公平,我辛辛苦苦弄出一個東西,然後老闆撿便宜?我連發在自己部落格上最基本的尊嚴擁有權(人格權)都不能有,這什麼道理?
沈杰|妄想CP廚
mimiz : 我覺得這跟現在台灣老闆只看台灣的眼界也有關係,現在連工作都是派遣多而正職少,簽約也從長期變成短期,願意培養人才或是投資的老闆很有限
...🖕
日本會有這條是因為他們動畫產業發達吧,日本法人提供的環境跟成本根本不是台灣小公司提供的電腦跟滑鼠可以比的。。。。以前不用法人名詞可以說是不需要,嫌麻煩刪掉這名詞,現在為了影視業需要又改著作人的設定,亂改一通。而且法案若這樣改 員工要跟老闆談條件搞不好就直接炒了。。。
沈杰|妄想CP廚
mimiz : 這個有機會一定要跟政府該,按照經驗,沒人出聲,政府絕對不會提醒,然後就會出來一個「90%的民調都贊成通過修法,未來有益於社會」什麼的...
mimiz
真的仔細想想這法條修改的目的不在於侵犯作者著作人格權,而在增加雇傭關係的程序繁瑣程度,間接促成老闆與創作者非長期雇傭關係,而以聘約關係維持。簡單來說就是老闆有專案再找人,完成後就掰掰省下人事成本。
最近很多侵犯勞工權益的都是用類似這種方式,增加法律上的複雜程度,以讓勞工覺得麻煩而轉而變成短期契約關係,藉此省下老闆的支出
mimiz
隨便貼,便利貼
mimiz
沈杰|妄想CP廚 : 因為鬼島老闆想賺錢的方式不是在「提昇自己公司競爭力」而是只會cost down啊。嘴上要員工有競爭力,結果最沒競爭力的就是鬼島的企業www
mimiz
不用標注我名字無所謂,反而我不太想。你總不能把我的名字當作ID一樣「しつこいそこ!」吧(ry
mimiz
鵂(⊙v⊙)
這個噗網址可以貼 並竟我只是個開個噗希望更多人關注這件事 XD
mimiz
轉這噗就好了別貼我的噗浪網址,我不想被白色正義肉搜說我是沒競爭力的死草莓(ry
mimiz
請、請(
沈杰|妄想CP廚
我貼完了XD
沈杰|妄想CP廚
棕色系熊果♪
吃屎吧!!!!!!!!!!!!!!!!!!!!
mimi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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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miz : 不好意思想請問一下,因為我碰到的實務面,修改後反而比較不繁瑣。
比如說甲出版社雇用A編輯,編輯再上班編排的版面稿件因為無約定,所以著作人歸屬於A。
但是A在書出完之前離職,換B編輯接手,但該書系的版面設計人格權歸A,B不得擅自改動使用。
B要使用的話,就必須要A同意。
===
修改後則不需要,因為著作人歸屬公司(先不論名字是老闆合不合理),所以即使A離職,後續接替的人還可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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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是我理解的關於為什麼要這樣修改的部分.....只是好像跟你的理解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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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受聘(外包)者「每次有新作品完成都還要另外跟公司簽訂新合約」,其實目前是這樣沒錯,修改後並不會因為十三條的修改,而有簡略。 (如果嚴謹的話啦....很多外包案件都先口頭敲定然後之後補合約甚至沒合約)
茶狸@只想打荒野
現在為了選票居然動到人格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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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日本的著作權法,雖然說第十四條是著作者的推定。 但十五條則是特別規定職務上製作(也就是受雇)的著作物的歸屬。
我不太確定在應該適用15條的場合下,還要優先看14條,這樣是不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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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可適用他條條文,應該會增加「ただし、XX條の規定の適用がある場合は、この限りでない」,比如說16條
mimiz
❤草莓❤低耗能模式 : 受聘本來就是每次新案都要簽新約,受聘沒有改,改的是受雇人的十三條
mimiz
日本著作權法14和15並沒有衝突。14是說明「著作權人為標示作者名字之人」,15條說明當對象是法人的時候就是歸屬於法人。
沈杰|妄想CP廚
mimiz : 就是這樣才麻煩吧……受雇的誰會沒事一直簽約-.-但是明明有做卻全算成是老闆的
mimiz
15條說明得很詳細是,「如果作者寫為法人名,就為法人所有著作人」,但並不代表任何作品都不能以非法人名義發表
mimiz
所以我才說這目的應該是變相鼓勵非以長期雇傭關係(因為程序太繁瑣),讓老闆和創作者以約聘短期關係,替資本家省下非專案期間的人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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呃、不是讓老闆(公司)統一成為著作人後,後續要使用修改比較方便嗎? 就如我的例子
沈杰|妄想CP廚
mimiz : 日本方面的說明我有看懂,但是台灣修改方面的法條像是直接歸屬給雇主...不曉得有沒有看錯
❤草莓❤低耗能模式
如果讓專案中每個人有自己作品的人格權,比如說某遊戲專案。
要在雜誌上宣傳,就必須一個個去問當初經手的人,願不願意刊登在雜誌上。
mimiz
沈杰|妄想CP廚 : 是直接歸屬雇主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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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都改為約聘(外包),修改後在當初簽合約時都得要先說好授權範圍,如果要額外授權約另外事項,就必須另簽訂合約。
這樣怎麼看都不會得出短期約聘比長期雇用還要來得省事的結論阿
mimiz
❤草莓❤低耗能模式 : 但是這卻是保障勞工的權益與實際創作人的權益。
我不知道為了省去麻煩而犧牲掉某些人權的觀念是好在哪裡?這不就跟大埔一樣,為了經濟發展所以我們可以犧牲掉某些人。假設今天我們用多數決的名義來決議,為了社會環境發展的名份,把你的財產充公、剝奪你的公民權,甚至是你的生存權來支解你賣掉你的器官。你覺得這樣合理嗎?
沈杰|妄想CP廚
如果是接案,就變成每次合約都要把授權的部分另外註明
森羅▶矛盾集合體◀
以clamp為例,clamp離開角川l後,在角川畫的故事全數停載,因為其它出版社無權使用該故事,但就算如此角川也不能再找第二個畫家接畫。
如果著作人格權歸公司,就代表公司可以找人接手代你把故事接下去,這對作者非常不尊重!!
還是要搞的像美漫一樣一堆平行世界?=“=
∥篠薇∥人 ゚∀゚)~♥
❤草莓❤低耗能模式 : 只要有經驗,這些東西都會知道該付上去一次寫好搞定,不然說是為了省事根本只是在占人便宜
況且請人畫圖多少就有用繪師名氣沾光的意味,這是魚幫水水幫魚的關係,那種條例才真的是蠢蛋才會搞出來的
沈杰|妄想CP廚
(但是長期的話,直接歸雇主個人認為是有點詭異,比如有些案子老闆出一張嘴叫我做,結果我做完了東西歸他,這不是薪水的問題啊@@"
mimiz
❤草莓❤低耗能模式 : 長期僱用在沒有專案的時候仍舊要繼續支出人事成本,而且受雇勞工會享有勞基法等等社會福利保障。但短期約聘則不受這些額外成本影響,自然有其誘因
❤草莓❤低耗能模式
mimiz : 這個案例不太一樣阿...就如同我上面的例子來說,現行法規在實作面上因為太繁瑣,所以大家最後還是採取默認著作人歸公司。(因為沒有嚴格執行,所以大家反而沒感覺)
mimiz
假設今天我們都認為「有效率的經濟發展遠大於個人權利」的觀念都有助於經濟發展就錯了。至少今天的歐美日先進國家都不是這麼做。他們寧願花上數十年、數道繁瑣的程序或官僚體制來做事,也不會為了貪圖方便而犧牲掉人權。如果這些先進國家的政府都這麼做,他們也會反抗。
mimiz
我討厭注音輸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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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羅▶矛盾集合體◀ : 漫畫的案例不同,日本漫畫家是適用類似第十四條的聘用規定,也就是日本第十四條以發表人作為著作者。
另外,美國漫畫就是如你說的例子,版權屬於公司、不屬於繪者。
微笑箱
不好意思,可以請教一下嗎?為什麼創作者保有著作人格權會影響到公司(雇主)呢?因為公司(雇主)不是還有有營利用的財產權嗎?就以遊戲角色設計師來說,保留繪師的人格權(例如名繪師繪製的角色)也可以替作品加分,默默無名的繪師就算保有人格權,也不會對公司造成影響才對吧(不能拿來營利)?
❤草莓❤低耗能模式
∥篠薇∥人 ゚∀゚)~♥ : 雇用跟外包不同阿.....就算是很有名的繪師去公司上班,能真的行使著作人格權的人有多少?
專案還沒有發新聞稿你就先把你的圖貼出來,因為你有公開貼示權?
你能強硬的規定企劃不可以改你的設計、宣傳使用時不能截你的圖或修改,因為你有同一性質權? (真的能這樣我也很爽阿)
要求宣傳配圖的時候旁邊一定要附加你的名字?
bigegg
話說回來這時候應該要有工會出來發聲吧?我們這種外包接案or繪圖 美術創作的到底有沒有工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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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笑箱 : 以卡牌遊戲來說好了,接卡牌案子(尤其日本)有時候會碰到說要你放棄行使著作人格權。
如果沒放棄會怎樣?
原本你畫的卡牌要搭配七夕活動曝光,結果你案子情人節畫完,就高興的貼出來說
「我畫了XXX遊戲,這是七夕活動的圖喔~~」
(。• ₃ •。)繭捲蠶眠~
(路過舉手提問)
之前看過一名繪者A的例子,他在某出版社曾出過封面,後來出版社把他那張圖的背景移花到別本書的封面上,甚至找了另外的繪者B來描圖A的作品,當作另本書的封面。(均未經A同意)
在著作人格權被默認為出版社的時,A是否就無法提出抗議?
因為A的著作人格權已經歸於出版社,等同出版社可以任意處置那張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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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egg : 有阿
leave
真是越修越回去
沈杰|妄想CP廚
❤草莓❤低耗能模式 : ❤草莓❤低耗能模式 : 我記得那個不是有配套條款,規定說配合專案企劃期間不得公開什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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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₃ •。)繭捲蠶眠~ : 他是外包委託,跟十三條完全無適用問題,十四條還是以受聘人為默許的著作人。
拜託不要把雇用跟聘用搞混阿....
沈杰|妄想CP廚
如果著作人格權完全歸出版社,那真的是一旦交稿,他要怎麼玩繪者就管不到了,就算提出抗議也無效,因為修改後的人格權歸出版社阿,除非合約一開始有特別註明
(。• ₃ •。)繭捲蠶眠~
❤草莓❤低耗能模式 : 就是不懂才問嘛,但還是感謝解釋XD
mimiz
❤草莓❤低耗能模式 : 你的噗被吃了我現在才看到。
就以你舉的例子來說,確實你可以說這法條修改一個用意就是在避免前員工離職後他的創作不能由後來接手的新人修改。
但認為為了公司可以不經作者同意修改這觀念本身就不對了。實際真正的創作者原本「就有權利」選擇他的作品是屬於他個人所有或公司可以修改。如果這作者同意他這次的作品允許公司以後給後面的人修改就把著作人歸於法人。但重點是
「實際創作者有權利可以決定他要不要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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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杰|妄想CP廚 : 舉例人格權中的發表權有什麼影響而已。
我也有接過這種著作權人格權歸我但是廠商沒公開前不得公開,也有人格權不得行使的案子,也有不管讓我可以開實況畫的案子。
但是也有去公司上班,就算遊戲上市了還是不能擅自公開自己的設定圖。
mimiz
如果作者不同意後人能修改他的創作,那就不行。
不能說因為後人接手,該書系的版面設計人格權改為不歸A,B就可以擅自改動使用。「B要使用的話,就必須要A同意。」是天經地義的事,如果允許這種事發生,那就是剝奪了A的著作權
(。• ₃ •。)繭捲蠶眠~
沈杰|妄想CP廚 : 所以簽約時,不管如何(無論新舊法規),還是都得小心人格權這部份的授權囉?
mimiz
既然A不同意,就請B自己另外設計自己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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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miz : 這樣就變成你面試會多問一句話: 你願不願意讓你的創作讓公司其他人修改? 不能? 謝謝不連絡
沈杰|妄想CP廚
mimiz : 其實我比較想問的是,這樣一來,受雇者不就要另外跟公司爭取?但公司怎麼可能真的每個專案都來一份合約?頂多是企劃吧?如果他是長期受雇的話。
微笑箱
❤草莓❤低耗能模式 : 呃啊!那不管法律修不修改,都對資方有利嗎?(不改法可以用薪水、雇傭來壓制,,改法可以合法擁有人格權),以您的觀點來看,目前業界沒有可以保障繪師和創作者的方式呢?
∥篠薇∥人 ゚∀゚)~♥
❤草莓❤低耗能模式 : 你說的那會有相關的保密條約,跟上面講的狀況完全不同。
mimiz
❤草莓❤低耗能模式 : 你舉的例子不對。專案保密那是另外屬於保密合約的規定。如果你不放棄著作人格權的話,別人是不可以「擅自改動」你的設計,不可以拿你的圖當作「自己的原創作品」。懂這個意思嗎?這就是著作人格權。
你說有些老闆會要你簽放棄著作人格權的契約,你當然可以為了五斗米折腰而簽,但你也知道嗎?就是現行的法律保障你的著作人格權,因此決定是否保有這權利是在你的手上而不是在雇主的手上。
mimiz
你也可以選擇不要放棄,而雇主除了不跟你合作之外沒別的辦法。這是保障你自己的基本權利。
mimiz
❤草莓❤低耗能模式 : 就因為現在某些公司是剝奪你的權利,所以就覺得這個「法制正當化」很正常嗎?不,我不認為這是正常的。
至少你有選擇公司或創業的自由,一旦法制正當化之後,所有的公司都可以無視你的著作人格權,連選擇的餘地都沒有。
∥篠薇∥人 ゚∀゚)~♥
❤草莓❤低耗能模式 : 以我自己的狀況來說就有簽過相關的保密條約(意指相關情報解禁前不能先公開任何消息或圖樣)。但等作品要開賣要宣傳的時候就常會希望繪師也能在自己的blog或相關網站宣傳,這是完全不同的兩種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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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miz : 說真的,大概因為我接觸的是出版跟遊戲業居多,我也滿想聽聽看實務面上,受雇者(非外包)真的有實施他的著作人格權的例子。
沈杰|妄想CP廚
mimiz : 比較恐怖的法條如果修改過了,全歸雇主,以後雇主就不用再問受雇者要不要放棄,因為都是他的Orz
mimiz
沈杰|妄想CP廚 : 依現行法案,長期受雇者除非「另外簽訂新契約說明本次專案作品的著作人歸雇主所有」之外,原則上為被雇傭者所有。所以無須另外簽訂協議,被雇傭者享有著作人格權。如果公司未經你允許擅自改動你的設計或是以他人名義發表,這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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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條會這樣修,他有註明是因為絕大多數的場合下,實質上無法作到。
「惟依現行國內實務,受雇人基於僱傭關係,其職務上完成之著作,自係在雇用人之指揮監督下,利用雇用人提供之軟、硬體設備、資金及人力等所完成,為便於後續將著作公開發表及改作等利用,雇用人多依現行條文第一項但書規定以契約約定雇用人為著作人,僅少數雇用人未與受雇員工約定著作人之歸屬。致現行法第一項本文之適用反而成為實務之例外規範。」
mimiz
所以為什麼公司要修改至少「還要先來經過你的『同意』」,而不是你連知會都沒被知會就發現自己的設計被頂上他人名字或被修改掉了(這是在已發表的情況下)
mimiz
記住,著作權法生效保障是「當作品完成」的那一瞬間,自然某些公司要你在完稿之前「修改」就不是著作權法討論的範圍了。
bigegg
有沒有人知道這玩意下次的類公聽會是幾號啊? 另外問一下如果真的有工會那公會平常的作業性質是啥阿???
mimiz
❤草莓❤低耗能模式 : 雖然你可能沒看到,但我還是要再強調一次
「實質上無法做到並不代表可以正當犧牲勞工的權益與實際創作人的權益。」
我不知道你是否能理解這句話的涵義?如果理解不能,很抱歉我也沒辦法更好的跟你說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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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miz : 以第三者(非雇用者跟被雇用者)以外的名義發表的情況是不可能的。 著作人的轉移僅限雇用跟被雇用
沈杰|妄想CP廚
其實他修法的理由很好笑,白話翻譯就是:「唉唷反正真的做到的也沒幾個嘛,乾脆就直接不要了,以後公司說了算不就好了,修完之後,又合法又方便,又不用聽員工在那邊該該叫」
mimiz
我沒說第三者,這「頂上他人名義」就是指「非屬於原作者的你」了。這當然是指雇主。
mimiz
「他人」即非「自己」。請搞懂詞彙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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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miz : 呃、所以是說,即使實務上完全不可能,但也至少要讓製作者有個空名在,但是權益無法行使?
mimiz
「在著作人格權被默認為出版社的時,A是否就無法提出抗議?因為A的著作人格權已經歸於出版社,等同出版社可以任意處置那張作品?」
是的,無須經過A的同意,A也不能抗議。因為著作人格權不屬於他。
(。• ₃ •。)繭捲蠶眠~
mimiz : 感謝解答,我正對這部份感到疑問和恐懼...
mimiz
❤草莓❤低耗能模式 : 我沒說權益無法行使。依照現有法令,你是可以完全行使你的著作人格權(前提是你沒被公司老闆要求放棄)。
很多人是自己放棄自己的權益而不自知,事實上你是可以完全堅持你的著作人格權,而公司或老闆不能擅自奪取。
當然這跟公司是否決定要開除你則是另一件事。
mimiz
所以我才會說,如果你想為了五斗米折腰,那也是你的選擇。但至少公司和雇主還會要你簽署「著作人格權放棄書」來「徵求」你的同意。
一旦乙案通過,公司連徵求你的「意見」都不必了。
沈杰|妄想CP廚
❤草莓❤低耗能模式 : 現在他修法的地方,簡單比喻,使用一個正版軟體要有一組license,然後政府為了省麻煩,修法跳過這個過程,以後所有東西都比照辦理,license就名存實亡
mimiz
當然,另一方面來說,你也是有選擇可以為了保留你的著作人格權而離職的權利,之後即使你離職了公司也不可以擅自未經你同意修改你的作品。
這就是屬於你的創作者權利
微笑箱
mimiz : 感謝!我了解了!!這正是我疑惑的地方!謝謝您
mimiz
其實我覺得我的說明已經很簡單易懂了說
沈杰|妄想CP廚
把「取得license」的過程修改成「盜版合理化」.....這讓我突然想到對岸那種不尊重版權的態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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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miz : 不可能是完成後或是聘雇你後才問願不願意放棄。
放棄 => OK錄取
不放棄 => 下一位面試者
這樣有差嗎?
沈杰|妄想CP廚
mimiz :我感覺你有兩段都在講一樣的事...是我的錯覺嗎.....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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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公司法務部門很兩光所以根本沒簽的例子以外啦。
沈杰|妄想CP廚
至少保有自己的著作權,必要時打官司天裡還站在自己這一邊...不能讓政府用這種破解的方式合理化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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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到後來也就變成鬼打牆,理想面上跟實務面上並不同調。
mimiz
沈杰|妄想CP廚 : 有人還在問相同的東西我怕他沒看到只好再強調一次。看不懂我也沒半法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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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從來沒看過去公司上班還能真的完整實行自己的人格權的例子 (外包的倒是有),所以覺得這改動其實沒差。
當然也許在我不知道的地方有人真的堅持自己的著作人格權,而公司也應許也說不定。
mimiz
❤草莓❤低耗能模式 : 如果你的公司是一開始面試就跟你說「從今以後你在我們公司的創作必須都要放棄你的著作人格權才能來公司上班」,那是你公司的問題。
你可以選擇同意進去那間公司,或是你也可以另外找別的公司。
沈杰|妄想CP廚
mimiz : 我沒辦法像你那樣解釋清楚,我用比喻的,不曉得比喻是不是太難懂了哈哈XD
我覺得你解釋得非常清楚呢!
(。• ₃ •。)繭捲蠶眠~
理想上,如果大家都能看重自己的著作人格權時,公司就徵不到願意隨意放棄的面試者。
到時該改變態度的就會是公司了...
而非一紙命令就把這個可能性抹滅掉...吧?
狄亞雷。打本睡覺咪咪貓貓
草莓,實務上難以做到不代表可以一開始就奪走,難道國家可以說因為實務上難以讓每個國民都幸福快樂過生活,所以一開始國民就只能吃屎喝尿住廢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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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₃ •。)繭捲蠶眠~ : 我說的實務面的意思,就是,著作人格權的歸屬問題並不在在誰身上,而是在誰身上後的後續使用問題,這不是看法條就能知道有多麻煩
鵂(⊙v⊙)
(。• ₃ •。)繭捲蠶眠~ : 對 這是很理想化的 但就是有理想 社會和制度才有進步的動力與機會
個人覺得不能因為現況很差就連最底限的法律制度都要放棄
夏羽。
別說社會了...學校參加作品都...
作品若獲錄取,同意得獎作品其著作權歸本校學務處所有,並放棄使用著作人格權。
沈杰|妄想CP廚
他那也有因噎廢食的感覺,因為太麻煩了,平時好像又沒用到,乾脆全廢掉
Q_繼續原稿
❤草莓❤低耗能模式 : 我是遊戲公司的雇員所以我很清楚你想表達的,但是著作權這東西涵蓋的範圍過廣,就算遊戲公司的常態是忽視你的著作權,但不代表其他行業不需要這份權力。之前看到某遊戲公司離職員工拿自己畫的東西去應徵結果被前公司告的情況,這正是當乙案通過後可能多發的情況,我覺得該更加重視這份權力
(。• ₃ •。)繭捲蠶眠~
❤草莓❤低耗能模式 : 實務面麻煩難推行是一回事,但不代表原本擁有的權力和可能性可以一開始就被輕易剝奪。
我想您可能也看很多現實社會的黑暗面(?) (cozy),所以從比較實際的角度出發。然而這是我們應該要注意被提醒的部分,而不是就此輕言放棄自己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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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杰|妄想CP廚 : 你不廢掉,那每天上班可能要簽署五六個同意修改書、然後公司一個影片上宣傳可能要好幾百人簽公開許可、同意不標示姓名。 上每一個雜誌的每張圖都要讓經手的人簽屬(ry
然後可能其中一個人不爽某A雜誌,他作過的東西都不能用.....
然後同意書還得封存起來........
mimiz
❤草莓❤低耗能模式 : 再說一次,實質上無法做到並不代表可以正當犧牲勞工的權益與實際創作人的權益。
你的公司要你放棄是你公司的問題。你要為了這份薪水而放棄你的著作人格權是你的問題。但現有法令就是有保障你可以行使你的著作人格權。
當然啦,我相信只要增加自己的實力和競爭力,到別的公司也根本不用擔心公司強逼自己簽「放棄著作人格權」的契約不是嗎?自己有競爭力的話,還會去在意這種小公司?
沈杰|妄想CP廚
❤草莓❤低耗能模式 : 我不是這個意思,而是指在默認(defult)狀態下,即使我們不特別爭取,那也是我們的權利,而非一開始就被剝奪
❤草莓❤低耗能模式
Q_繼續原稿 : 我知道你說的那家公司,不過那家公司是奇葩,去應徵這是合理使用權的範圍。
mimiz
只要實力夠有競爭力,去別的願意尊重作家的著作人格權的公司或是自己創業不就好了?既然說沒差,應該是指這方面才對吧……
沈杰|妄想CP廚
我有沒有放棄是一回事,但是我沒有行使,不代表我不配擁有,行使權利和擁有權力是兩回事
森羅▶矛盾集合體◀
❤草莓❤低耗能模式 : 去下載doc檔研究了一下,稍微了解你的意思
在第三章(著作人及著作權)第二節(著作人)部份說明兩種情況
甲案:以個人名義發表的創作
乙案:以公司名義發表的創作
但第三節(著作人格權)部份就沒有甲、乙案的分別,讓乙案的創作人以著作人格權的理由要求公司禁止使用他的作品
這樣……沒錯吧?
至於以個人名義發表的創作,原著還是享有著作人格權
❤草莓❤低耗能模式
實際上大多數被雇用的人都沒想過這問題...(連外包很多人都沒去看過著作權法就簽合約甚至沒合約)
這噗能讓已經是受雇者或是未來簽約時多考慮到一些沒注意到的法律層面也可以啦....
也可以想想為什麼在公司好像沒感覺自己有著作人格權? 真的行使的話行政系統會變成怎樣?
mimiz
「著作人格權的歸屬問題並不在在誰身上,而是在誰身上後的後續使用問題」
以防萬一沒看到再貼一次:
「如果作者不同意後人能修改他的創作,那就不行。不能說因為後人接手,該書系的版面設計人格權改為不歸A,B就可以擅自改動使用。『B要使用的話,就必須要A同意。』是天經地義的事,如果允許這種事發生,那就是剝奪了A的著作權」
mimiz
A不同意?請B自己重新設計謝謝。哪有人為了省成本省時間就剝奪A的著作人格權這種荒謬的事?
狄亞雷。打本睡覺咪咪貓貓
換個人格權來套用,你今天進了一家公司,原本你還是可以自由戀愛+社交,今天修法改成你進了公司上班這些戀愛+社交的自由權利就直接移轉給資方行使,你覺得沒問題?
沈杰|妄想CP廚
開始重複鬼打牆了...
時間旅者_小組安
呃我以出版社為例子吧,現在來說就是:
我付薪水請編輯編書,半年後編到一半的編輯走人,那麼那部書該是編輯還是出版社?你說是編輯的,那麼出版社該怎麼辦?他等於是付了半年的薪水與資源給編輯,卻沒有任何收穫,因為著作權是編輯的(現在的法規就是這樣
如果是作家,出版社並沒有付作者薪水,對於作品的處理則是買斷或是抽版稅,這跟這個法規其實沒有甚麼關係吧?因為並不是雇用作者來創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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