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ja
@anjaxhedi
Wed, Apr 23, 2014 4:1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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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後遺症。 聽長官的就沒事,管他違法不違法?
苗博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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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暴力恣意的蔓延,是因為社會大眾的默許。411後所發生的每一件警察非法暴力事件,力挺違法警察的民眾都有責任。25萬粉絲們,請看看受害人所受的傷痛吧。(全文下收)
Anja
@anjaxhedi
Wed, Apr 23, 2014 4:10 PM
為什麼在台灣警察敢一再違法?答案很簡單,因為違法對警察有利無害。
方仰寧指揮323流血鎮壓,違法違憲限制人民集會自由,最後只須對公投盟路權申請從寬認定,不須下台,也不須交代下令者身份,也不用負刑事責任,得到上級、媒體、民眾力挺,位子坐得比以前更穩,高昇有望。而護憲守法,不配合上級違憲違法命令的的員警呢?抱歉,大概就是被冷凍。
Anja
@anjaxhedi
Wed, Apr 23, 2014 4:11 PM
對台灣刑事審判稍有認識的人都知道,在台灣,警察為了破案績效刑求逼供是家常便飯。直到有些法官開始拒絕採用刑求所得的證據,開始判決刑求逼供的警察有罪,刑求的狀況才慢慢減少。
國家暴力恣意的蔓延,是因為社會大眾的默許。411後所發生的每一件警察非法暴力事件,力挺違法警察的民眾都有責任。25萬粉絲們,請看看受害人所受的傷痛吧。
Anja
@anjaxhedi
Wed, Apr 23, 2014 4:11 PM
有圖有真相被打女學生驗傷照曝光
Anja
@anjaxhedi
Wed, Apr 23, 2014 4:12 PM
【檢警422逮捕行為很可能觸犯刑法第125條濫用職權逮捕罪】
**本文內容由錢建榮法官所撰寫,徵得其同意後發出。題目為本團體(台大法律學生挺31
另加。感謝錢法官重要即時的精闢論述。
當警察"逮捕"了人,該人不是通緝犯就是現行犯,否則就構成違法逮捕。
當警察逮捕現行犯應即告知刑訴95條的權利,包括罪名及選任律師權。
Anja
@anjaxhedi
Wed, Apr 23, 2014 4:13 PM
講不出罪名就是違法逮補,因為沒有罪名如何認定犯罪嫌疑及逮捕門檻?
當被逮捕者要求選任律師時,就應該停止任何訊問等作為,讓被逮捕者得選任律師。更別說被逮捕者還有聲請提審權,要求立即見法官。
當嫌犯的律師就在不遠處,例如拒馬外,警察或檢察官卻不讓律師前往扶助與交通蹉商,又違反刑訴34條。也違反ICCPR第14條。
Anja
@anjaxhedi
Wed, Apr 23, 2014 4:13 PM
當律師可以到場,檢警卻拒絕律師時,此後的逮捕行為,我認為就轉變為違法逮捕,逮捕之檢警應即觸犯刑法第125條第1項第1款的濫用職權逮捕罪。(對不起,這時換檢警變現行犯,現行犯人人得逮捕之)
最後,檢警可千萬別以身試法,人家可是有400人律師團實力的。
Anja
@anjaxhedi
Wed, Apr 23, 2014 4:13 PM
註:ICCPR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我國由於兩公約施行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而擁有國內法的效力,警察自然必須加以遵守。
Anja
@anjaxhedi
Wed, Apr 23, 2014 4:21 PM
====
加上我自己的閒聊一下,411那時候擔憂的事果然發生了。
俗話說魔鬼藏在細節裡,當時看新聞的報導,一些字裡行間的暗示都代表北市警局/北市政府不認為自己有錯,路權好像只是因為"暴民"去吵鬧所以只好給你,而
非誠心反省自己的舉措嚴重違憲
。
再者,方局長不但沒有遭到任何懲處,還有軍頭的兒子力挺,連俄羅斯人都狂讚,安安穩穩的坐在位子上,以及324的兇手至今仍"查不出",都是造就今日執法過當、甚至惡意攻擊的原因。
Anja
@anjaxhedi
Wed, Apr 23, 2014 4:25 PM
只能希望法界硬起來,好好嚴辦這些真正"瀆職"的惡棍,對未來軍警體系的教育能夠有所警示、改革。
Anja
@anjaxhedi
Wed, Apr 23, 2014 4:28 PM
如果覺得沒有執法過當的.....那我預祝他下次闖紅燈後被警察攔下來暴打一頓再上銬,謝謝。
沉默潛艦
@Silentsubmarine
Thu, Apr 24, 2014 12:28 AM
::Plurk Frontpage Promotion::
噗娘Ashley
@maggie2v
說
Thu, Apr 24, 2014 12:29 AM
算是要走蓋世太保路線就是了?!
闆娘♡誠心祈翠
@yiiiiihan
Thu, Apr 24, 2014 5:07 PM
[爆卦] 一個月後,怎麼追324政院血腥鎮壓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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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後遺症。 聽長官的就沒事,管他違法不違法?
苗博雅:
國家暴力恣意的蔓延,是因為社會大眾的默許。411後所發生的每一件警察非法暴力事件,力挺違法警察的民眾都有責任。25萬粉絲們,請看看受害人所受的傷痛吧。(全文下收)
方仰寧指揮323流血鎮壓,違法違憲限制人民集會自由,最後只須對公投盟路權申請從寬認定,不須下台,也不須交代下令者身份,也不用負刑事責任,得到上級、媒體、民眾力挺,位子坐得比以前更穩,高昇有望。而護憲守法,不配合上級違憲違法命令的的員警呢?抱歉,大概就是被冷凍。
國家暴力恣意的蔓延,是因為社會大眾的默許。411後所發生的每一件警察非法暴力事件,力挺違法警察的民眾都有責任。25萬粉絲們,請看看受害人所受的傷痛吧。
**本文內容由錢建榮法官所撰寫,徵得其同意後發出。題目為本團體(台大法律學生挺31另加。感謝錢法官重要即時的精闢論述。
當警察"逮捕"了人,該人不是通緝犯就是現行犯,否則就構成違法逮捕。
當警察逮捕現行犯應即告知刑訴95條的權利,包括罪名及選任律師權。
當被逮捕者要求選任律師時,就應該停止任何訊問等作為,讓被逮捕者得選任律師。更別說被逮捕者還有聲請提審權,要求立即見法官。
當嫌犯的律師就在不遠處,例如拒馬外,警察或檢察官卻不讓律師前往扶助與交通蹉商,又違反刑訴34條。也違反ICCPR第14條。
最後,檢警可千萬別以身試法,人家可是有400人律師團實力的。
加上我自己的閒聊一下,411那時候擔憂的事果然發生了。
俗話說魔鬼藏在細節裡,當時看新聞的報導,一些字裡行間的暗示都代表北市警局/北市政府不認為自己有錯,路權好像只是因為"暴民"去吵鬧所以只好給你,而非誠心反省自己的舉措嚴重違憲。
再者,方局長不但沒有遭到任何懲處,還有軍頭的兒子力挺,連俄羅斯人都狂讚,安安穩穩的坐在位子上,以及324的兇手至今仍"查不出",都是造就今日執法過當、甚至惡意攻擊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