まこと feat. 物理
其實我很想聽聽贊同派的詳細論點。現在能看到的詳細論點都是反對派的。
不死黨軍;舞鶴奶茶鬼父提督
贊同派喔,等等
不死黨軍;舞鶴奶茶鬼父提督
請參閱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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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第二類電信事業特殊業務(也就是機房)
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投資左列業務。大陸服務提供者須為在海外或大陸上市之電信業者;大陸服務提供者總持股比例不超過50%,不具控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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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開看到電腦及相關服務業沒有限制我就怕了。
幹,左岸的東西很恐怖耶。不限制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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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看到沒有限制是指哪方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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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跨境提供服務(2)境外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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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我們可以光明正大的買BILIBILI的白金帳號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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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這條是指左岸的電信業者可以來架基地台,但是不能對其基地台有控制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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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bl......老實說沒好感耶。我是2525白金會員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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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就是:中國移動可以投資台灣大哥大,但是股份不能過半,也不能干涉台灣大哥大的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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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除了丟錢&給建議外啥都不能做(當然這兩者組合起來就可能會有COMBO技了,但是會被COMBO掉那乾脆就被COMBO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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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我也是2525白金,我只是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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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這是針對服務性質而非實體經營所下去談的協定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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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實體經營,但是從裡面的規定點來看,很明顯的在關係到思想、資訊流通這些所謂的"洗腦、監視"這些反對派靠腰的地方,協議裡都明講了不得過半&有審查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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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這才會叫做"服務"貿易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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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麼說起來怕會被左岸的服務吞掉那是代表我們自己不想提升競爭力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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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競爭力夠強的話為什麼要怕左岸的服務來搶我們自己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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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贊同派才鄙視反對派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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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第四點那邊也說了喔:除有關下列各類自然人之進入臺灣及短期停留措施外,不予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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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禁止左岸法人進入台灣,能進來台灣的只有自然人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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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下面的例外就是:洽公、其他國家的外商調過來的中國幹部&專家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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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就知道贊同派對於反對派都是說看不懂&耍白癡的地方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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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問題是贊同派沒有懶人包去跟反對派懶人包抗衡阿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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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馬上會被賣台大帽子蓋掉(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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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袋村的Nyu
誰審查? 光看只會收錢啥的不做的髒兮兮?
如果左岸法人去新加坡晃一圈不就規避光了,麻煩參考一下還在吵的麥格理相關事件,感謝
口袋村的Nyu
競爭力夠強,市場跟財力也要配合啊,不然光靠A貨跟山寨就搞死一堆原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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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袋村的Nyu : 問題是,現再說的都是服務業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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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結在上面,自己花點時間點開來看,電影上限有限制&審查;線上遊戲只有研發跟製作,其他的視聽服務業都不在這次範圍內,視聽服務業只有開放境外消費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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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市場不配合那也就說明台灣文創不過爾爾而已(看著台漫
口袋村的Nyu
所以以前當兵時宜蘭車站出來右手邊的KFC跟KLG. 沒有山寨問題? 一桶三百VS一桶一百九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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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袋村的Nyu : 這就是台灣人自己挑便宜貨&速食店就是這麼坑,怪誰?豪大大雞排更好不是?
口袋村的Nyu
對不起好小小G排超難吃的 連日本都很難對抗低価行銷,更何況臺灣人
ps一堆沒規範,跟沒定義執行與監督單位的條文,硬要給他過,實在真的看不下去,還是如樓上所說"這就是台灣人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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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就是那句話:你要賺窮老百姓的錢還是上面的死有錢人的錢?當對方可以提供價廉物可的東西的時候,憑什麼拿愛國主義要支持國貨?而當陸商可以用這價錢來經營時,台灣為何不行?那該檢討的是不是台灣廠商自己?
口袋村的Nyu
這要看陸商經營的目的, 不是一句話可以打死的. 就跟某h公司的電信設備一樣.低價競爭下去 為何美國還是只用 c公司的.高價設備 . 有些東西真的不是壞事 但是鑽完漏洞變成很多壞事的時候. 謹慎的監督審查條文的通過及後續的監督執行比較重要, 不是這樣隨便就 "我說了算""頭過身就過"這樣. 為何贊同派很難出來講話是因為目前的行為上就已經錯了,要拉回主旨去逐條審查很難
まこと feat. 物理
口袋村的Nyu : 我同意在送審程序上有問題,在這強行通過部分我是反對這麼作的。
口袋村的Nyu
就跟我這樣跟你慢慢討論 是一件很好的事, 但是 如果我直接講把這串不同意的人直接進水桶. 這就是很爛的事了. " 這樣就跟搶了你家的錢搶了你家的地,然後跟你講這是為了社會公平正義 社會進步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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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還有個問題點是:這種國際條約,在簽定後就應該要生效了,立法機關的任務是"追認"而非"審查",要審查的話應該要在簽之前就要審,而不是簽下去之後才在那邊
不死黨軍;舞鶴奶茶鬼父提督
當然我不否認這段簽定與追認過程可能有瑕疵,但是這不能作為這種木已成舟的案子擋著不過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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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像已經判了死刑,結果死囚在送往刑場的路上包圍刑場一樣,甚至都已經槍斃了還要殺進刑場裡霸佔一樣
口袋村的Nyu
現在在哪一階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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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定經簽署後,主辦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備查;除內容涉及國家機密或有外交顧慮者外,並應於生效後,送立法院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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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問題點在於由於兩岸關係的特殊性,沒辦法用"協定"這一名目,因此改用"協議"一詞,然後就是歡樂的文字遊戲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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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_友善列印
順便補上一個
不死黨軍;舞鶴奶茶鬼父提督
目前啃大法官解釋中,換行沒換好真的很痛苦......
口袋村的Nyu
趁你痛苦 偷補刀..XD => 我不否認這段簽定與追認過程可能有瑕疵 這瑕疵很大耶.. 所以以後可以直接把不同意的人趕出門 然後直接過法案也算通過 ?
不死黨軍;舞鶴奶茶鬼父提督
以會議規定來說,真的可以
會議規範
以獲參加表決之多數為可決,可否同數時,如主席不參與表決,為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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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規定,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3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經院會同意後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
不死黨軍;舞鶴奶茶鬼父提督
會議規範裡一直都是"過在場的半數"就可以通過了,所以千萬別用翹掉會議的方式來擺爛,有意見就請去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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