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進波羅蜜
是說竊以為這則判決的重點在於網路時代「不特定人」與「公然」的定義問題。很多罪的構成要件都要是公然或不特定人都能參與,不然你在家打麻將、舉辦單身男女同事聯誼都有可能觸法。那問題來了,認識很多年的網友算不算是「不特定人」,因為你可能真的從沒見過這個網友,但是嚴格說起來這也不是所有人都能自由參加?如果只在私噗或限制權限的討論區討論,並且有一定權限的網友才能報名,這樣算是讓不特定人參加嗎?
火車性愛趴 主辦人判刑半年定讞
B-Elderly知叔達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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