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恐龍🦕仰觀
今天是同志大遊行,雖然對遊行有點意見而且也不能去,不過就應景一下來聊聊關於伴侶盟多元成家修法草案的一些事情好了,有些是之前和網友討論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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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情提要先來貼個之前在Womentalk板的討論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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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如之前凱道辦桌時的「貧窮同志上不了桌」討論,以其前面討論串中提到的,這份草案在性質上可以說具有很強烈的中產階級與自由主義色彩,相信「人的意志是自由的」也相信適用法律的人具有一定的資源能幫助他做選擇、用法律增進自己的權益。相對地,草案對於處在社會底層弱勢者的保護可能就沒有考慮得這麼周到,儘管這份草案的出現,其實也是為了幫助某些弱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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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如女板討論串中snowtoya所說,很多時候當我們太過於強調「同意」、把契約自由的位置放得太高,結果很可能會是那些事實上沒有同意權的人被犧牲,從而在近代的法學討論中轉向為導入許多社會主義取向的立法,以保護弱勢者。
我先承認我自己就有這種思考上的問題,多多少少會覺得「啊你自己要同意的,現在出問題怪我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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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另一方面我其實還是覺得,相較於定型化契約、證券交易之類顯然實力懸殊的事情,身分法——尤其是親屬法——當事人間的實力落差其實已經是比較上地對等了,就先不要談什麼「愛上了就是輸了」這種撒狗血的話,對我來這種個性激烈的人來說,實在很難理解為什麼要容忍被別人這樣糟蹋,同時我也很難理解為何連當保人這種百害無一利的事情我們都能接受這是「你自己要呆呆去作保啊」,反過來卻覺得應該要保護因為無知或愛到盲目之類的理由而被利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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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同意」是一個法律上用來維持衡平的重要工具,當然我們都知道同意不見得出於個人的自由意志,同意也很可能出於急迫輕率無經驗、出於詐欺或脅迫、出於心神喪失甚至說穿了就是出於愚蠢,但是法律有義務要保障每一個並非經過周全考慮之下的決定嗎?真要是這樣的話,我高中英文老師只因為馬英九很帥所以投他,難道那張票就該變無效票嗎?顯然不是這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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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穿了我覺得這很像買網拍啊,如果今天是賣家惡意貼了大波羅的圖騙買家說那就是暗黑破壞神、或者說像公司的門房看準大家趕著打卡就在門口收過路費,這類情況下你當然可以抗議,但假如是你自己看到貂毛外套就以為夏天穿了會很涼爽下單,請問一下法律幹嘛要保護你?
是啦,臺灣人不要說法治觀念,根本連很多該有的常識都嚴重不足,但我覺得這應該怪教育的問題和當事人自己太無知,而不是說法律訂得不好、為什麼要讓當事人這麼容易就同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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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我們可以說這草案可能有很多問題,但很多時候法律問題事實上不就是價值觀和立場的衝突問題嗎?尤其臺灣是個非常混亂的繼受法國家,加上這次想修的身分法領域本身又難以避免傳統倫理道德觀念的影響,很難避免這種各據一詞的情況,畢竟法律作為某程度上人民集體意志的展現,本來就有很深的入世性,也很難不帶有某方面的價值觀,對不同價值觀的人來說自然難免不認同,在異質性很高的社會中更難以取得共識,畢竟這往往已經不是對錯問題而是信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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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這次的草案來說,我覺得它在某程度上希望引入「個人可以自由選擇誰是自己的家人」這種觀念,所以在設計上父母親友等「旁人」的看法與感受就相對地不那麼重要,但這種非常自我取向的想法和原本拚命想保障家庭和諧的身分法就不是那麼和諧,可以想見假如是個支持傳統家庭觀念的人,對於這樣的價值觀就可能是打從心底地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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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就是、其實我覺得法律不管好壞,再怎麼修都還是有人會挑毛病啦不然法律人靠什麼吃飯w,我們法律人受的訓練不就是找出爭點嗎?但找出爭點之後可不見得有辦法解決,常常評論到最後就說要修法w說到底這種事本來就經常取決於立場,法條可改而立場很難撼動,所以我其實沒那麼在意草案可能有的問題,因為覺得不可能有完美的法案,所以就乾脆單純從「我希望達成什麼結果」來考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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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大概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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