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署
總統公布修正「海關緝私條例」部分條文 落實簡政便民措施
關務署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海關緝私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總統於本(102)年6月19日華總一義字第10200113881號令公布,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091期,自本年6月21日起生效。本次修正目的主要係為達到關務案件處理一致性及裁罰規定之衡平性,落實法令鬆綁、簡政便民之施政目標。
關務署
本次海關緝私條例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罰鍰下限,符合比例原則:考量部分私運貨物之價值及對社會之危害性較為輕微,為避免處罰過於嚴苛,修正罰鍰下限,俾符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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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擴大「情節輕微」減、免罰規定之適用範圍:參據行政罰法第19條職權不處罰及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2規定意旨,增訂情節輕微得減輕處罰之規定,並採概括授權方式,擴大適用範圍,凡違反本條例而屬「情節輕微」案件,均有減、免處罰規定之適用;另為避免重複,配合刪除現行報關業情節輕微者得減輕處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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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落實貨物邊境管制:考量私貨及運輸工具之所有人常有不詳或遠在國外而無法查證之國際貿易特性,爰增訂此類應裁處沒入之貨物或物品,不以屬受處分人所有為限,作為行政罰法第21條之特別規定,俾利貨物邊境管制目的之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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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劃一關務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對於經行政救濟程序確定應退還稅款之案件,參照關稅法第47條第2項內容,增訂自受處分人繳納該稅款之翌日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應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之規定,以維護受處分人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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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擴大復查、訴願申請人之範圍:依海關緝私條例處罰之案件,除受處分人外,其他利害關係人本於利害關係亦有申請復查、訴願以尋求救濟之必要,爰參照訴願法第18條規定,增訂利害關係人亦得提起復查及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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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署最後表示,本次修法將有利行政機關公務之推動,並兼顧民眾之權益,且有效減少爭訟及民怨,對行政機關及人民均有助益。以上相關訊息如有任何疑問,歡迎電洽該署諮詢專線02-25505500 轉2950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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