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仔狼β
私送拾荒婦「32元舊電鍋」淪貪汙犯!北市清潔隊員判3月緩刑2年 - 社會

剛剛看到此案都已經緩刑了
小草網紅還在氣噗噗 說貪污五百萬都放走...
樂仔狼β
所以現在是 只要有一案被輕放
未來法律都可以減輕到無罪事嗎?
還是兩案同檢察官?
不去追那個奇怪輕放的 跑來幹已經給於減刑的司法判案
這究竟有何居心?
樂仔狼β
違法就是違法 貪汙就是貪汙
這是邏輯上是與非的問題
還是藍白去修法 列舉每一個狀況都寫進一個金額
沒達到就無罪好了 不然別滑坡 就改定輕罪
台版零元貪 信不信等等就有立委民代一直鑽一直鑽
樂仔狼β
https://images.plurk.com/3NRnNUfcg8E2QzM21CZGB1.png https://images.plurk.com/59ha4Lj4IZgZFh9gT3sHGi.png

先不管前面AI判案 第四點真的太掉價
可能是被中國人制思維洗腦慣了
覺得法律當參考用
再說一次 都已減刑了是想怎樣
樂仔狼β
https://images.plurk.com/5g8tyrwXmR2rLGv7TqrhBn.png
糟糕 我剛剛去問gemini
他說"原則上不適用於重罪(如貪污、圖利)"
難道是唐鳳腦控Google工程師了嗎...
樂仔狼β
(gemini說的) 快速結論
絕大多數貪污重罪(如公務員收賄、侵占公款、圖利):
不能 用第 253 條(微罪不起訴)或 第 253-1 條(緩起訴)。
不能 用第 376 條(限制上訴第三審),也就是說,這類案件可以上訴到最高法院。

輕微貪污相關罪(主要是「行賄罪」或「藏匿贓物」):
可能 適用緩起訴(第 253-1 條)。
部分極輕微案件(如不違背職務行賄)會被 第 376 條限制,不能上訴第三審。
樂仔狼β
看了貪汙治罪條例...
"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無論如何法官減刑四次 弄到可以緩刑
至於檢察官 既然都自首 犯罪事實已經確定
你不舉發也是瀆職好嗎...
樂仔狼β
unknown_grey: 只好叫黃國昌去色誘傅崐萁
把貪污相關法律修輕一點 全球首創零元貪
超英趕美 東升西降2026
樂仔狼β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 on Facebook
朋友剛剛貼給我這個
看來未來得在檢察官那不起訴
樂仔狼β
不過有點意思 因為在"《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1項"
這邊似乎就可以直接免除刑責了(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22 日)
換句話說 即使在高檢署講話之前 就能引用此條直接搞定(?)
這次發函是強調的意思吧 我想
不過法律事務所似乎文中描寫的法條有誤(《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1項)
寫成需要符合繳回+查獲主犯/共犯 都滿足時才能減免
就會變成 "硬解釋"成只要符合一項條件
因為滿有趣的 我就跑去留言 不知道會不會獲得回應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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