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仔狼β
@wolf48342
Tue, Dec 2, 2025 9:55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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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送拾荒婦「32元舊電鍋」淪貪汙犯!北市清潔隊員判3月緩刑2年 - 社會
剛剛看到此案都已經緩刑了
小草網紅還在氣噗噗 說貪污五百萬都放走...
樂仔狼β
@wolf48342
Tue, Dec 2, 2025 9:57 AM
所以現在是 只要有一案被輕放
未來法律都可以減輕到無罪事嗎?
還是兩案同檢察官?
不去追那個奇怪輕放的 跑來幹已經給於減刑的司法判案
這究竟有何居心?
樂仔狼β
@wolf48342
Tue, Dec 2, 2025 10:00 AM
違法就是違法 貪汙就是貪汙
這是邏輯上是與非的問題
還是藍白去修法 列舉每一個狀況都寫進一個金額
沒達到就無罪好了 不然別滑坡 就改定輕罪
台版零元貪 信不信等等就有立委民代一直鑽一直鑽
樂仔狼β
@wolf48342
Tue, Dec 2, 2025 10:05 AM
先不管前面AI判案 第四點真的太掉價
可能是被中國人制思維洗腦慣了
覺得法律當參考用
再說一次 都已減刑了是想怎樣
樂仔狼β
@wolf48342
Tue, Dec 2, 2025 10:16 AM
糟糕 我剛剛去問gemini
他說"原則上不適用於重罪(如貪污、圖利)"
難道是唐鳳腦控Google工程師了嗎...
樂仔狼β
@wolf48342
Tue, Dec 2, 2025 10:23 AM
Tue, Dec 2, 2025 10:29 AM
(gemini說的) 快速結論
絕大多數貪污重罪(如公務員收賄、侵占公款、圖利):
不能 用第 253 條(微罪不起訴)或 第 253-1 條(緩起訴)。
不能 用第 376 條(限制上訴第三審),也就是說,這類案件可以上訴到最高法院。
輕微貪污相關罪(主要是「行賄罪」或「藏匿贓物」):
可能 適用緩起訴(第 253-1 條)。
部分極輕微案件(如不違背職務行賄)會被 第 376 條限制,不能上訴第三審。
樂仔狼β
@wolf48342
Tue, Dec 2, 2025 10:26 AM
Tue, Dec 2, 2025 10:27 AM
看了貪汙治罪條例...
"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無論如何法官減刑四次 弄到可以緩刑
至於檢察官 既然都自首 犯罪事實已經確定
你不舉發也是瀆職好嗎...
樂仔狼β
@wolf48342
Tue, Dec 2, 2025 10:54 AM
unknown_grey
: 只好叫黃國昌去色誘傅崐萁
把貪污相關法律修輕一點 全球首創零元貪
超英趕美 東升西降2026
樂仔狼β
@wolf48342
Tue, Dec 2, 2025 10:56 AM
自我補充一下
這邊是「應」褫奪公權
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犯該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
樂仔狼β
@wolf48342
Tue, Dec 2, 2025 11:55 AM
謙聖國際法律事務所 on Facebook
朋友剛剛貼給我這個
看來未來得在檢察官那不起訴
樂仔狼β
@wolf48342
Tue, Dec 2, 2025 12:01 PM
不過有點意思 因為在"《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1項"
這邊似乎就可以直接免除刑責了(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22 日)
換句話說 即使在高檢署講話之前 就能引用此條直接搞定(?)
這次發函是強調的意思吧 我想
不過法律事務所似乎文中描寫的法條有誤(《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1項)
寫成需要符合繳回+查獲主犯/共犯 都滿足時才能減免
就會變成 "硬解釋"成只要符合一項條件
因為滿有趣的 我就跑去留言 不知道會不會獲得回應XD
載入新的回覆
剛剛看到此案都已經緩刑了
小草網紅還在氣噗噗 說貪污五百萬都放走...
未來法律都可以減輕到無罪事嗎?
還是兩案同檢察官?
不去追那個奇怪輕放的 跑來幹已經給於減刑的司法判案
這究竟有何居心?
這是邏輯上是與非的問題
還是藍白去修法 列舉每一個狀況都寫進一個金額
沒達到就無罪好了 不然別滑坡 就改定輕罪
台版零元貪 信不信等等就有立委民代一直鑽一直鑽
先不管前面AI判案 第四點真的太掉價
可能是被中國人制思維洗腦慣了
覺得法律當參考用
再說一次 都已減刑了是想怎樣
糟糕 我剛剛去問gemini
他說"原則上不適用於重罪(如貪污、圖利)"
難道是唐鳳腦控Google工程師了嗎...
絕大多數貪污重罪(如公務員收賄、侵占公款、圖利):
不能 用第 253 條(微罪不起訴)或 第 253-1 條(緩起訴)。
不能 用第 376 條(限制上訴第三審),也就是說,這類案件可以上訴到最高法院。
輕微貪污相關罪(主要是「行賄罪」或「藏匿贓物」):
可能 適用緩起訴(第 253-1 條)。
部分極輕微案件(如不違背職務行賄)會被 第 376 條限制,不能上訴第三審。
"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無論如何法官減刑四次 弄到可以緩刑
至於檢察官 既然都自首 犯罪事實已經確定
你不舉發也是瀆職好嗎...
把貪污相關法律修輕一點 全球首創零元貪
超英趕美 東升西降2026
這邊是「應」褫奪公權
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犯該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
看來未來得在檢察官那不起訴
這邊似乎就可以直接免除刑責了(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22 日)
換句話說 即使在高檢署講話之前 就能引用此條直接搞定(?)
這次發函是強調的意思吧 我想
不過法律事務所似乎文中描寫的法條有誤(《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1項)
寫成需要符合繳回+查獲主犯/共犯 都滿足時才能減免
就會變成 "硬解釋"成只要符合一項條件
因為滿有趣的 我就跑去留言 不知道會不會獲得回應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