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ther ★ EST Ά
偶現在比較不會在聽到像「是你都可以、因為你我都可以」這樣ㄉ『情話』ㄉ時候覺得很感動就去做些什麼。偶也不覺得,那就來幫對方探索看看,偶覺得一個蠻重要的原因,是關乎權利&責任。
當今天是我決定要試什麼,那就會變成我的責任,若我希望對方能夠對於「要試什麼」負起「自己責任」(法律用語),他必須自己選擇、自己決定,這是他應有的權利,當他使用了這個權利,期望他能對結果負責就有正當性。
另一個是BDSM互動的正當性-合意。
「人性尊嚴」乃人權的核心。然,BDSM於表相上是對人權的障礙,因此我需要確切的真摯同意。
因為,能夠「自我決定、自我開展」乃至「自我實現」是人之所以成人的原因,要進行這樣貌似『侵犯人性尊嚴』的行為,我需要確定對方樂在其中(這是對方的自我實現),若非如此,這就不是人與人相處合理的樣子 ESTㄉ靈光一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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