夢漫廷
Dagan在choice theory of contract的一個主張是:以消極自由出發的契約理論(如Fried)沒有看到契約內部的複雜性(理論不能解釋商業契約)。我們是否可借用H.Smith的話說,Contract law其實是許多鬆散的模組,而原本的某些理論(如Fried)的問題在於未留意到私法本身是一種practice-based的複雜規則系統,因此單純的簡單加總或是top-down本身都是對此的過度簡化。
掰噗~
那麼你覺得呢? :-o
夢漫廷
這種複雜系統既無法使外部觀點(如效率論)可大辣辣地套用(因為會背離這個複雜系統自身的邏輯,且效率觀點往往是加總式的,但加總本身無法描繪私法的複雜性)。在這個意義下,私法理論(或doctrine)的一項核心功能是降低複雜性(文中有更直接的說法:減低資訊成本);而降低複雜性的方式是以模組化的方式看待私法概念與規則。說白了,模組化的核心想法有二: 1.模組本身其實是侷限意義下的體系化;2.這種部分體系化的核心觀點是簡潔性與降低認知負擔。作者認為,目前的私法大抵而言已有許多模組化,將散落的規則與doctrine整理成局部簡潔、但整體複雜的多塊模組系統。就此而言,尋求完全的體系化、一以貫之的大理論並不適當;但與此同時,模組化本身也意味著不會總是引入all-thing-considered的判斷(因為這樣的認知成本過高)。
夢漫廷
如果這個對於Smith 和Gold的理解正確(出自Sizing up Private law一文),那麼Dagan對於某些契約理論的批評,實則與Smith相似。而他基於subject去重新刻劃contract law(in choice theory of contracts ch.9),其實就是對於private law的模組建構(在這個意義上,他跟Smith是相似的)。
夢漫廷
但最大的差異在於,Dagan建構完小的模組的同時,仍企圖主張用choice theory (的某種自由觀)來串起整個private law的不同模組。與之相反,Smith的模組化是內容中立的(意思是,模組化命題本身支持不同版本的東西去建構並串聯模組,而不刻意支持以特定內容構築模組)。
夢漫廷
我認為這種做法有好處也有壞處。好處是,作為一個理論,Dagan的說法才具有指引的功能(只少我有個特定的方向);與之相反,Smith的理論好像除了重視模組協調跟降低資訊成本外,好像沒有辦法提供對於內容的指引。但這可能也是有壞處的:壞處是,如果Dagan的理論宣稱為一種universal theory 而不只是美國契約法理論(我不確定,因為他只論證這是general theory但沒有論證這是universal theory,雖然按理說大家會覺得這兩個可能多少互通),那麼我們似乎可能找到異國的例子來挑戰它(即便他在美國可能已經很有解釋力)。
夢漫廷
與之相反,Smith的理論因為幾乎是內容無涉(不會指出契約在實踐哪種內涵),所以反而更有潛力作為一個general / universal the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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