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injoin彭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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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 Nov 12, 2025 5:2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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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明定,遺產中的農業用地,必須同時符合三個要件,才得自遺產總額中減除其價值:一、標的為農業用地;二、繼續作農業使用;三、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該農地
關鍵在第三個要件,承受者必須取得「土地所有權」。然而,一旦委託人(被繼承人)在生前將農地成立「自益信託」,土地名義所有人即轉為受託人,
委託人所持有的已非土地本身,而是對該信託財產的權利。待其死亡時,遺產性質即為「信託利益」,而非「土地所有權」,自然無從主張農地免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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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 Nov 12, 2025 5:53 AM
成立「自益信託」時, 要排除 農地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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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 Nov 12, 2025 5:55 AM
而建地 可入 自益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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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在第三個要件,承受者必須取得「土地所有權」。然而,一旦委託人(被繼承人)在生前將農地成立「自益信託」,土地名義所有人即轉為受託人,
委託人所持有的已非土地本身,而是對該信託財產的權利。待其死亡時,遺產性質即為「信託利益」,而非「土地所有權」,自然無從主張農地免徵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