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龜苓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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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位大法官發表遵守憲訴法的聲明,剛好與另外四位大法官發表的內文完全相反:
A 組(楊惠欽、蔡宗珍、朱富美):「大法官必須恪遵立法院制定的憲訴法,因為它是憲法授權下的法律,司法權違法不適用即是自我擴權」。
B 組(陳忠五、謝銘洋、呂太郎、尤伯祥):「大法官的憲法守護義務高於憲訴法,若憲訴法違憲或不當限制解釋權,不應受拘束」。
兩組大法官的立場剛好形成一種對立狀態,雙方皆以理性出發,邏輯嚴密、證明完備,但結論彼此相斥。
但這不要緊,這種對立狀態反而更容易讓我們掌握現狀。
大哲學家康德的哲學思想中,有一個antinomies(二律背反)的概念,這個詞彙的組成是:anti-(對立、反) + nomos(法律、法則),可以理解為法則/法律相互對立。
掰噗~
蛤?
~龜苓膏~
司法院大法官的兩種立場,正是大法官試圖實踐憲法理性產生的二律背反,也就是大法官的兩種聲明——「恪遵立法」與「守護憲法」——確實構成一種理性上的對立。
這種對立、彼此互斥在康德的哲學思想中並不是非理性,而是理性在極限處所形成的張力,展現為彼此相斥。這種相斥的出現,也代表這個狀態會使憲法理性走向極限處,這也代表這個狀態能使我們畫出理性的邊界(就在極限處)。
因此康德的《實踐理性批判》就是為了找出理性行動的邊界。而要調和這兩個相斥立場,不是相互取消,而是思考當立法院再次通過類似法案時,這種狀態能否被規範進入法秩序內?
舉例說明:立法院如果通過大法官只限男性,癱瘓的現狀會導致立法權可以持續侵犯其他權力機關,而司法權本身的難處在於這個權力機關必須維持憲政秩序,還得自律(autonomy)。
~龜苓膏~
這種碰觸極限產生矛盾,不代表理性的終結,可以透過假設情境來指引大法官做判決的歸依,例如:「未來再發生立法權產生類似的法律實際上影響司法權運作時,該狀態可否被規範進入法秩序內」。
所謂「類似」就是指再次出現碰觸極限的法律時,這種情況應該要能被處理,這是由於二律背反,展現為結構完整但方向相反的樣貌,只要類似狀態再次出現,這種二律背反必然產生兩種不同的結論:無法處理(司法權死亡)與可以處理(司法權存活)。
而A組會導致司法權無法作為,最終形成權力分立的終結,立法權實際上可以單獨完成體制內政變。
B組則完全可以處理再次出現的類似狀態,再次出現這種極限處的相互對立,不僅不必畏懼,反而可以透過再現碰觸極限,依理性演繹,重新檢驗衝突雙方的原理與邏輯基礎,如此一來必然會產生完全不同的結論,這時候我們可以迅速做出適當選擇。
~龜苓膏~
我想,A組大法官的自律(autonomy )似乎搞錯重點,如果司法權連自己都無法捍衛,如何談論自律?這裡的自律是指維持憲政秩序,也就是司法權是構成權力分立之成員,維持憲政秩序本身就代表自律。
這是因為立法權是根本上、從根源處將發動司法權的權力廢除,使得憲法精神也就是權力分立直接消失,這就是上述理性極限的樣貌。
哲學還是很有用的,尤其大法官是國內學識、經驗都具備的巨人,應該想更深更遠,才對得起憲法守門人的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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