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可以從這分醫療照護指引中得知,衛福部即是許可「性別不明/非常規而不明」的未成年人進行手術。未成年得手術的對象是「雙性或性別不明」,所以可以得知衛福部即是在針對對於心理上有異於自己生理的性別認同的未成年人,可以進行手術。 這項許可嚴重違背了當今歐美的潮流。英國 NIH 提出 CASS Review,本會譯有摘要置於官網之上。除英國以外,瑞典 National Board of Health and Welfare 發現,從 1998 年到 2018 年的「性別不安」患者不合理飆升,並提出調查結論——青春期阻斷劑對性別不安的夜不明,而只有低信賴度的證據支持骨骼和骨密度在阻斷劑下仍能維持原來生長,哪怕未來服用性激素,也無法得知能否恢復到該年紀該有的水平,成為終身的健康隱患。
我國非屬聯合國會員,無法簽署公約,所以採用將公約逕行納入內國法的方式來試圖與國際接軌。這項措施的做法,最大的一個問題就在於,公約本身並不是細緻的規範,而是大原則,所以實際上的運行本來就不應該是「引公約條文」,而是經由其他立法條文去檢視立法意旨是否符合。
而公約的解釋更是有千百款。所謂的國際專家實際上都是由我們自己邀請的,甚至可能經過觀點的挑選,實際上也都只是一家之言。一家之言為什麼可以理所當然認為是公約的正確解釋,和國際的實踐?無視國內專家和民眾的反對意見,還不回應法理上的質疑?
現行我國對 CEDAW 的女人定義解釋,包括了所有只要自稱「女人就是女人」的男人,要包攬非生理女性的同、跨、酷兒。女人早就被男性酷兒人士的需求淹沒了,這算什麼婦女公約?
聯合國從未做出了決議說符合 CEDAW 的方式,只有訂定所謂反歧視法,更沒有決定過 CEDAW 性別的意義應採取酷兒學者的 Gender 解釋。而這些解釋公約的方式,又憑什麼理所應當成為司法人員引用的依據?又憑什麼去教育司法者:「這才是人權」?
再更進一步地說,為什麼要把「引用 CEDAW」變成我國司法者的 KPI?CEDAW 本身是沒有我國的民意基礎的,它反映特定的國際價值,卻沒有辦法反映我國社會和法界的現實,它無法變成細緻的法律推理,只會變成讓法官大量去引用空泛的論述。
國際法上的國際法和國內法之間的分野,就在於公約不應該等於內國法律。連憲法我們都不是優先引用了,怎麼會把它當成法官的鼓勵措施?如此一來,只會使法官浮濫抄寫和引用,沒有實質的意義。
點次 5.8 提到了暴力侵害婦女行為,我們在這裡要嚴正提出,今天為了推行所謂的性別友善政策,我們已經得到了好幾例在所謂友善空間被性騷擾、偷窺、偷拍的學生。學校使用這些措施,從來不顧及女人說「不」的權利,女性只能吞下去,並且受到所有不利的影響。有沒有不利影響,卻從來都不去調查。
從民國 94 年到 113 年度的性騷擾、性侵害等通報,除了在衛福部的網站上越來越難查找、呈現錯誤外,我們還是能看出校園和公共空間的侵害持續有上升的趨勢。衛福部花了很大力氣在所謂的數位性暴力,但數位性暴力的源頭,就是你我眼前可見、觸摸得到的日常——先是實體拍得到,才會有網站上大量照片轉傳的材料。真正該做的,應該是先做好實體的犯罪統計和防治,不是嗎?
在我國,連一件男性對跨女在私密空間施暴的案件都拿不出來,但這些實際上已經發生的女性犧牲,卻都只能被稱作「個案」。一邊說著要降低性暴力,一邊把女人保護自己的措施全部拿掉。不允許女性預設邊界、不允許女性拒絕男性接近、不允許女性保護自己。
現在,我們就有男性穿著女裝進到女性空間偷拍的案件。未來,我們會有穿著女裝的男性,但我不能說他應該離開私密空間,因為女性先請他離開,就要被反歧視法和「未來即將要施行的暫行措施」冠上一個歧視。這樣一來,女人保護自己的手段早就沒了。
LGBT+ 醫療照護指引有違背醫療倫理,允許對於未成年人進行變性手術的疑慮。本分醫療指引中於開篇即述及性別的定義是:
性別(gender):是指在特定文化中與一個人的生理性別相關聯的態度、感受和行為。符合文化期望的行為被稱為性別常規(gender normative);不符合這些期望的行為被稱為非性別常規(gender nonconformity)。
這項許可嚴重違背了當今歐美的潮流。英國 NIH 提出 CASS Review,本會譯有摘要置於官網之上。除英國以外,瑞典 National Board of Health and Welfare 發現,從 1998 年到 2018 年的「性別不安」患者不合理飆升,並提出調查結論——青春期阻斷劑對性別不安的夜不明,而只有低信賴度的證據支持骨骼和骨密度在阻斷劑下仍能維持原來生長,哪怕未來服用性激素,也無法得知能否恢復到該年紀該有的水平,成為終身的健康隱患。
此一友善指引,實際上是在錯誤的實證醫療基礎上,再更進一步地「鼓勵」高度可能後悔的兒童們進行手術。從 CASS 的調查中可見,凡在學校進行 gender 的確認、更改其稱謂,孩子大多都會走上用藥,並且再更進一步地走向手術的道路。如果未成年性別確認照護就應重新檢討,甚至不應允許,何故還能允許手術?
女性因為天生的生理和社會的既定印象受到的壓迫,而在這波潮流下成為多數的受害者。我國沒有理由促進這樣的解釋,CEDAW 更不應該促進這種實質的迫害。
基於性別 四個字是否可以加括號,這樣看起來比較能一次就確定是在講「基於性別」=SEX
而不是 基於性別的「非歧視」
這句自稱「女人就是女人」的男人
如果轉給不清楚此議題的人看,乍看之下會看不懂在說什麼,是否可以改成 自稱「我就是女人」之類的用詞,比較口語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