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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虐 虐童 政治 民進黨 國民黨 民眾黨 剴剴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75號
所謂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是指法定刑「應」加重本刑,而非「得」加重本刑。所謂加重「至」二分之一,是指最多加至二分之一而言,不一定都要加至二分之一,加多少完全委諸法院的裁量。

但本次286條修法改為加重本刑二分之一,移除掉「至」字,會使上下限都加重二分之一,所以這次286修法會讓部分刑責上下限都提升,沒有任何降低的情況,可以參考
張啓楷 (@qikai.zhang01) on Threads

整理的圖表,紅字是本次有修改的部分(有錯請指正)
https://images.plurk.com/7hVZxBYdgACnL6sRnos4l1.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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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版
以下是現行法條:
1.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3.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4.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5.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前四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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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天三讀通過的法條:
1.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3.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4. 對於七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七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5.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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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plum4725
年齡的部分應該有錯
條文是未滿七歲所以應該是0-6
然後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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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um4725: 謝謝提醒,更新了
eagle2738
現行法條:
4.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5.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前四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三讀通過的法條:
6.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樣不就意味著286在修法後反而最低刑度還比修法前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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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gle2738: 十二年以上是最低,依據釋字775,最多加至二分之一而言,不一定都要加至二分之一,所以最低是十二年+1天以上,通常是加幾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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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gle2738: 釋字775號的意思是當受害者7歲以下,必須要加重刑責,但並不是說固定加重二分之一,而是最多可以加重二分之一,所以當法官判刑都判到下限時,通常也是覺得被告屬於犯行較輕的狀況,會加重也不會選擇真的加重滿二分之一
eagle2738
ಠ_ಠ: 修法後的版本是第三項只對第一項第二項加重其刑,後面第四第五第六項都沒得加重

1.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3.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eagle2738
ಠ_ಠ: 殺死未滿七歲孩童還算犯行較輕?
eagle2738
ಠ_ಠ: 你認真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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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gle2738: 但修法前,第三第四項的下限本來就不會因為加重至二分之一增加多少,因為法官判決時在判例上,最低刑責時就不會加太多,所以你認為第三第四項到底哪裡有修低?
eagle2738
ಠ_ಠ: 你對比一下現行法條
4.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5.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前四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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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gle2738: 所謂加重「至」二分之一,是指最多加至二分之一而言,不一定都要加至二分之一,加多少完全委諸法院的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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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gle2738: 你要不要再多看幾次噗首寫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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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gle2738: 我圖裡面有把原本法條的上限都加上二分之一了,但下限七歲以下是一定要加,但加多少都是看法院裁量,所以到底哪裡判更輕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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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gle2738: 看不懂多看幾次吧,我也是看了很久才看懂,但多了解法律定義對自己未來一定有幫助的
eagle2738
ಠ_ಠ: 修法後的第六項
6.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不受修法後的第三項加重

對比修法前是第五項加重前四項,修法後這樣不是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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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gle2738: 十二年以上是下限不是上限,所以法官只要判十二年+1天以上,就符合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的法條
eagle2738
ಠ_ಠ: 難道殺死未滿七歲的孩童不應該加重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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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gle2738: 所以到底哪裡變輕了?下限不變,上限提高到死刑了
cookie7571
民進党跟青鳥支持虐童犯
eagle2738
ಠ_ಠ: 就是因為修法前下限可以判到18年,修法後下限卻只有12年,你不覺得很不合邏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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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gle2738: 修法前下限是十二年,因為法官只要判十二年+1天以上,就符合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的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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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gle2738: 你再多看幾次噗首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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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gle2738: 而且沒營利的話修法前下限也是十年,有營利才是十二年
eagle2738
ಠ_ಠ: 你認為殺死未滿七歲的孩童不應該加到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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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gle2738: 但根本沒有變輕喔,你要是覺得還不夠重,請去找立委陳情
eagle2738
ಠ_ಠ: 我就是在跟你討論有營利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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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gle2738: 修法前下限是十二年,因為法官只要判十二年+1天以上,就符合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的法條,修法後下限不變上限提高到死刑,所以請問這法條哪裡有問題?
覺得還不夠重請去陳情繼續加重
eagle2738
ಠ_ಠ: 修法前是第五項的前四項都加重,修法後卻是第三項的前兩項加重,這樣還不叫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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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gle2738: 修法前最低法官就是可以只判十二年,所謂加重「至」二分之一,是指最多加至二分之一而言,不一定都要加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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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gle2738: 所以到底哪裡減輕了?
eagle2738
ಠ_ಠ: 我們一年才多少犯人被判死刑?下限難道不應該更高嗎?
eagle2738
ಠ_ಠ: 殺死未滿七歲的孩童就應該盡可能的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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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gle2738: 那請你去陳情繼續加重喔,但本次修法,就是沒有任何下限被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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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gle2738: 我也是支持繼續加重的呢
eagle2738
ಠ_ಠ: 修法前起碼還能加到本刑至二分之一,這實質上就是被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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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gle2738: 修法前最低法官就是可以只判十二年,所謂加重「至」二分之一,是指最多加至二分之一而言,不一定都要加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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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gle2738: 修法前最低法官就是可以只判十二年,只要有加重一天就叫做加重,不是一定只能最低就判十八年
修法前最低法官就是可以只判十二年,只要有加重一天就叫做加重,不是一定只能最低就判十八年
修法前最低法官就是可以只判十二年,只要有加重一天就叫做加重,不是一定只能最低就判十八年
修法前最低法官就是可以只判十二年,只要有加重一天就叫做加重,不是一定只能最低就判十八年
eagle2738
ಠ_ಠ: 修法前至少有機會判到十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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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gle2738: 修法前判十二年又一天,也叫做加重「至」二分之一加重「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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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gle2738: 修完後一樣就是十二年以上,請問一下十八沒有大於十二嗎?
eagle2738
ಠ_ಠ: 殺死未滿七歲孩童只判十二年又一天,這什麼恐龍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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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gle2738: 因為十二年是下限,當法官判到下限時,他認為被告是情節較輕的情況,所以通常就不會加太多,如果法官沒判到下限就會多加重一些,但最多也是加重二分之一
eagle2738
ಠ_ಠ: 十二年又一天也是十二年以上,但是我想要的是修法前至少可以加到十八年的
eagle2738
ಠ_ಠ: 因為營利意圖殺死未滿七歲孩童怎麼樣可以叫做情節較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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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gle2738: 那......請你繼續去陳情,但對我來說十二年跟十二年又一天差不了太多,我更在意像剴剴案那種應該要能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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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gle2738: 因為現實總有很多超出想像的事情,所以你也不能說不會有這種狀況發生,但法律要盡量涵蓋可能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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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gle2738: 但本次修法就是下限沒有被減輕,上限提高了
如果你覺得下限還不夠高,請你找立委陳情繼續加重
eagle2738
ಠ_ಠ: 我國刑法有多少機會能判到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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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gle2738: 老實說必須要像剴剴那種比較有機會,所以我也支持你繼續去陳情要加重下限囉,但本次修法就是下限沒有被減輕,上限提高了,我個人是先求有再求好,但我也覺得可以更好
eagle2738
ಠ_ಠ: 113憲判字8之後實務有多大機率出現死刑判決?至少給我把下限加重的條文修改回來
ಠ_ಠ
eagle2738: 本次修法就是下限沒有被減輕,上限提高了,如果你覺得少一天也叫做減輕,那請你最愛的黨派立委去修回來唷謝謝
ಠ_ಠ
eagle2738: 如果要修改回下限是十二年又一天我也是支持的^^
whisky5296
https://images.plurk.com/FTNdVQPEe9qkfXHgTbIxV.jpg 撿圖,不知道是不是這樣
plum4725
至死的部分相對上是減輕這一點無法否認
就算少一天還是實質減輕
但重傷部分是加重很多
原先的加重到上限二分之一還比新法少
plum4725
不滿意但不至於到完全無法接受
如果重傷部分沒調這麼高我就沒辦法接受
plum4725
還有要更正一點
有期徒刑的單位是用月
不會有那種多一天的
ಠ_ಠ
plum4725: 會用下限判刑的例子實務上法官就是覺得他是此罪中犯行較輕的情況,所以要加重也不會加重到哪裡去,反而是不給死刑這個量刑就是會繼續縱放虐童犯逃死。例外這種會造成誤解的寫法是台灣法條的陋習了,慢慢修掉完善本來就需要時間跟陣痛
plum4725
ಠ_ಠ: 我覺得有沒有放死刑
以現在的司法現狀來說沒啥差別
你又判不了,放不放有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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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um4725: 連判都沒得判我覺得更可悲,而且現在堅持廢死的也是民進黨,反廢死還有很長一段路,不能因為目標很遙遠就連第一步都不踏出去,我的個人想法
whisky5296
mars1049: 又在洗錯誤觀念洗腦包了,可以不要一直倒廚餘出來嗎?
plum4725
mars1049: 又再偷換概念唯一死刑跟最高死刑的差別影片中就打臉她自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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