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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以凌虐方式殺害未滿7歲幼童最重可判死 | 政治 | 中央社 CNA

立院通過虐童致死最重死刑 綠委支持「條文細節」不同藍白立場

「立法院會今天經表決,三讀修正通過刑法部分條文,加重虐童刑責,包括增訂殺害未滿7歲之人加重其刑1/2、以凌虐方式殺害未滿7歲之人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等規定。

男童剴剴遭虐死案引發社會關注,外界關注是否修法加重刑責,嚴懲虐童行為。

全案今天在立法院會處理時,廣泛討論階段,朝野均認同凌虐兒童不可取,要加重處罰,支持虐殺兒童可處死刑,但對於刑法第286條有不同見解,甚至藍綠立委一度發生爭執,但衝突未擴大,會議仍順利進行。

表決時,藍白挾人數優勢,通過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共提的再修正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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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通過條文規定,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刑法第271條(殺人罪)之罪者,加重其刑1/2。對於未滿7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此外,未遂犯罰之、預備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現行刑法第286條第1項條文規定,『對於未滿18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的健全或發育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條第2項條文則明定,意圖營利而犯第1項之罪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這次修法也修正刑法第286條,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刑法第286條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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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條文也規定,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刑法第286條第2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如果是對於7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犯刑法第286條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意圖營利,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 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271條條文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未遂犯罰之、預備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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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立軒 (@victor31429) on Threads

「凱凱條款」三讀通過 虐童最重可處死但一歧見仍無解 - 社會新聞 - PChome Online 新聞

「民進黨立委莊瑞雄在逐條發言時強烈批評,國民黨與民眾黨在法條編列上立場錯誤。他指出,修法進入《刑法》第286條階段,針對虐殺兒童處以極刑,立院內無任何立委反對,顯見共識明確。他強調,從委員會審查以來就多次主張,應將相關條文置於第22章的『殺人罪』章節,損及刑法內在邏輯一致性,但國民黨卻堅持納入第23章『傷害罪』。他批評藍白兩黨的態度流於形式,只在乎『條文裡有死刑就好』,忽略法條體系與實質意義。

莊瑞雄指出,修法已進入加重結果犯階段,藍白卻仍在討論早已達成共識的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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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批評,去年審議時就強調《兒少法》已規定對兒童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如今藍白卻執意設定『7歲以下』門檻,忽略實務情況。他質疑:『如果受害者是8歲、9歲,難道要重新修法嗎?』並強調,不要以為立下重刑就能完全杜絕悲劇,法治不能只靠嚴刑峻罰,更需整體制度完善與落實執行。

莊瑞雄強調,僅靠刑法重刑無法真正保障幼童安全。他指出,所謂『零容忍』的標準不該只限於死刑,否則酒駕、性騷擾、經濟犯罪等同樣主張零容忍,難道每個都要判處死刑兩次?他反諷國民黨立場自相矛盾,並質疑:『你們自己講,馬英九時代把兩公約入法,現在刑法條文跟國際人權規範相牴觸,又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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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瑞雄在發言中強烈呼籲,不應如此倉促立法。他表示,虐殺兒童本就應處以重刑,像凱凱案這樣慘絕人寰的案件,『交給我審,一樣判死刑,沒問題』。但他也警告,若一味擴大死刑適用,把生殺大權全數交給國家,恐怕導致司法標準失衡。他指出,是否判死刑應依行為人具體情節而定,例如未滿14歲依法不罰,超過80歲可減輕其刑,『林思銘會不知道嗎?吳宗憲會不知道嗎?』他痛批,有些立委進入國會後法學素養明顯不足,『不要造孽,不要為了政治聲量亂搞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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