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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RTIS, ROSEN INTRODUCE BILL TO COUNTER CHINESE SABO...

美議員提台灣海纜韌性法案 推海巡合作制裁中國攻勢 | 政治 | 中央社 CNA

「近年台灣附近海域的斷纜事件層出不窮,引發各界憂心台灣聯外通訊韌性。美國參議員7/9提出法案,要求國務卿主導強化台灣周邊海纜安全、海軍與台灣海巡合作監測可疑活動、提供台灣情報警示,並制裁破壞海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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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首宗破壞海纜案判3年 檢察官籲修法提高刑度 | 社會 | 中央社 CNA

「『宏泰58』貨輪涉拖斷台澎第3海纜,一審依毀壞纜線罪判中國籍船長3年徒刑。承辦檢察官徐書翰於最高檢月刊撰文指出,應修法提高刑度,船務代理公司需如實申報外國委託人資訊。」

追訴海纜破壞 陳瑞仁籲採現行犯逮捕涉案船舶 | 社會 | 中央社 CNA
嗜血夜
關3年回去當英雄?太便宜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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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25日,中資多哥籍權宜輪『宏泰58』貨輪在台澎第3海底電纜海域徘徊,遭海巡署驅離。隨後,中華電信通報海纜斷裂,斷點即位於『宏泰58』當時停泊處附近。海巡署接獲通報後,立即派艇追捕,將船隻與涉案人員押返回台。

經台南地檢署歷時數月偵辦,依違反電信管理法毀壞纜線罪,起訴中國籍王姓船長;另7名中國籍船員因罪嫌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並遣送出境。至於幕後出資的中國籍船東,則另案持續偵辦中。

台南地方法院於6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中國籍王姓船長指示船員放下錨鍊及錨爪,且未確實固定於海床,致使貨輪在海面上以Z字型行駛,拖行船錨拉扯海纜致斷裂,判處有期徒刑3年。案件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台南高分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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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台灣首宗因破壞海纜遭判刑的案例,備受法界廣泛關注。承辦的南檢檢察官徐書翰將偵辦經驗與建議撰文刊登於最高檢察署月刊6月號。

徐書翰表示,檢方曾登上『宏泰58』檢查,發現船體鏽蝕嚴重、設備簡陋,航行安全堪虞,殘值偏低,不排除此類船隻用作一次性犯案後即拋棄的工具;透過航跡圖認定,王姓船長明知該海域有海纜並禁錨,卻執意下錨且未固定錨鍊,任由船隻Z字型拖行,顯見是有意為之,非單純過失,構成主觀上不確定之故意。

徐書翰進一步指出,台灣現行海纜保護預警機制多仰賴無線電廣播與派艇驅離,事後追緝難以遏阻有心人士,建議修法強化外國商船入港申報制度,要求台灣船務代理公司據實申報委託人(包括承租人或實際租賃人) 資料,透過資料比對清查問題船隻是否為同一人所有,再依商港法執行檢查或留置,降低可疑『砲灰船隻』進入台灣海域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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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書翰也說,檢方可與海巡署、中華電信等單位建置聯繫平台,建立案件應變及防範合作措施,包括案發後的採證、證據保全與即時通報;另可透過修法增訂汙點證人條款及調高刑度,以嚇阻此類犯罪,強化司法處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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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近年海纜斷裂事故頻傳,前最高檢檢察官陳瑞仁曾於《最高檢察論壇》期刊撰文指出,台灣國際處境特殊,事後追訴難度高,必須盡可能現行犯逮捕與查扣涉案船舶以達有效執法。

針對海纜毀損案件偵辦實務,陳瑞仁曾在《最高檢察論壇》第2期撰文分析指出,若中國漁貨船或『海上民兵』毀損海纜時,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即使行為人已在中國受處罰,台灣法院仍具審判權,可依法追訴。

陳瑞仁強調,台灣國際處境特殊,若涉案船舶逃回中國或其他國家,事後追訴難度極高,因此必須盡可能於現場執行現行犯逮捕與扣船,才能有效執法。

他也提出海纜毀損案件的5項偵查重點,包括海纜是否因機械原因受損、船舶是否明知或應知海纜所在、案發時船舶是否於事發點附近、當時是否從事危及海纜的活動,以及現場是否有其他可疑船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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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陳瑞仁建議,應建立跨部會演練程序,涵蓋對無故滯留海纜處船舶的通訊警告、斷訊獲知與通報、現行犯逮捕的層級報請、通知船籍國或中國當局等程序。

陳瑞仁也指出,若中國船舶毀損台灣海纜後返航,依據中共海底電纜管道保護規定與中國刑法等,台灣被害人仍可向中國法院提起民事賠償,或請求中國司法單位追究刑事責任,而台灣陸委會應提供必要協助,協助爭取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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嗜血夜 : 感覺可能沒什麼法可以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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