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
@systemnim
Wed, Jul 9, 2025 7:34 AM
Thu, Jul 10, 2025 1:39 PM
6
7
這屆藍白立委之所以如此不適任,乃至於要用罷免機制請他們提前下台,有太多原因
這邊整理了大罷免最一開始的導火線,也就是國會擴權的修法爭議,下收共11張簡報
你就會知道立法院這些藍白立委,連自己基本的本職工作都做不好
底下留言會補充每張簡報的說明
資料來源我列在最後一則留言
-
7/26 星期六 同意罷免⭕️
系統
@systemnim
Wed, Jul 9, 2025 7:38 AM
👉打著冠冕堂皇、「讓陽光照進國會」的改革名義,實質上,卻修法修出侵害人民權益的條文內容(稍後會細談)。
-
👉立法手段粗糙,五花八門的草案版本未經過審慎討論與協商,便被全案保留一路送入院會,在混亂的狀態下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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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還有版本是遲至院會表決當天才提出(黃國昌稱之為最高機密),這樣的修法過程,想當然爾難以修出品質好的法律。
-
👉修出的法律經憲法法庭認證違憲,再次強調,這屆立法院的藍白立委,水準是破格的差,沒有必要再讓他們繼續待在立法院拿納稅人給的薪水。
-
👉面對違憲判決,這些藍白立委沒有反求諸己,而是緊接著採取報復性修法,去癱瘓憲法法庭的正常運作。
系統
@systemnim
Wed, Jul 9, 2025 7:39 AM
(左圖)
立法或修法時,從一開始提案到最後三讀通過,要經過的幾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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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圖)
這屆藍白立委的粗糙修法模式,不只用於國會擴權相關法案,像是《財劃法》的修正也是這樣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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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委員會:僅能對提案進行形式審查,確認格式是否完備,不能進行內容審查。
👉但現在藍白常態性以「暫緩列案」的方式阻擋卡案,許多法案連程序委員會都無法出關,這是過往立法院幾乎看不到的狀況。
一讀院會:宣讀標題,表決是否退回程序委員會、付委(送到下一階段的各委員會)或逕付二讀。
系統
@systemnim
Wed, Jul 9, 2025 7:39 AM
委員會審查:藉由沒收發言時間、提案早早散會,讓草案全案保留送協商,無法實質討論;公聽會數量不足,無法討論到全部草案版本。
黨團協商:未有實質討論,保留送院會。
二讀院會:先進行廣泛討論,讓立委們知道概況後上台發言,之後再逐條討論;立委可以登記發言,藉此在有限時間內發表意見、指出法案問題給在場所有人聽。
📌修正/再修正動議通常是:
(1)院會廣泛討論後,作為法案的部分補充或文字修正之用。
(2)送交黨團協商後仍搞不定的小部分,在院會提出。
👉這屆藍白立委卻故意將其作為提出「沒人知道內容的機密版本法案」的手段。
系統
@systemnim
Wed, Jul 9, 2025 7:39 AM
我們所期待的優質立委,應該是要能替自己做出的決定好好負責(無論是表決贊成法案通過或不通過)。
👉但這屆藍白立委,卻在表決國會擴權相關爭議法案時,採用「無記名」舉手表決,不敢留名負責任。
導致往後市井小民無法從會議紀錄中,找到確切的表決名單,完全不利於責任政治的落實。
-
不敢負責的立委,是要做什麼民意代表?
系統
@systemnim
Wed, Jul 9, 2025 7:40 AM
立法院為行使憲法賦予之職權,本就享有一定的調查權。
👉但是!調查事項的範圍,必須和憲法賦予的立法職權有重大關聯,不是什麼東西都能查。
什麼是憲法賦予立院的職權?
✅立法權(制定或修改法律)
✅財政權(審核預算)
✅人事同意權(總統提司法/考試/監察院院長、大法官人選,要經過立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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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stemnim
Wed, Jul 9, 2025 7:41 AM
調查事項的範圍,不能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亦不得侵害其他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範圍,底下舉幾個例子:
🚫不得對法院審理中的司法案件、檢察機關要求偵查中被告或證人應保密的事項行使調查權
🚫不得調閱檢察機關偵查中之相關卷證
⚠️行政機關在行使職權時,仍享有一定的自主空間,尤其是涉及國安、國防或外交機密,行政機關有權不予公開資訊、拒絕調查,若有爭議則由司法機關審理解決
-
立法院調查權是「輔助性權力」,要看使用後預期達成的目標,是否符合職權。
黃昭元大法官在憲法法庭表示:「如果調查是為了追究與立法院職權無關的刑事責任,那是檢察機關的事,如要追究公務員責任,憲法規定監察院才能對公務員違法失職提起彈劾。」
-
👉藍白立委一開始宣傳的修法動機就很有問題,但只要質疑,就容易被扣上「不支持國會改革」的帽子。
系統
@systemnim
Wed, Jul 9, 2025 7:41 AM
接下來會針對立法院調查權中的細項原則,以及藍白立委修法修出的條文內容做說明。
可以看看這屆藍白立委,到底無視原則到什麼地步。
系統
@systemnim
Wed, Jul 9, 2025 7:41 AM
立法院調查權中的「文件調閱權」,是針對政府部門所行使之權力,而非人民。
👉因為人民被迫交出資料(白話一點就是查水表),可能會在隱私權、資訊隱私權、秘密通訊自由、職業自由、營業自由及財產權上,遭受重大且不可逆的傷害。
除非是基於「追求憲法上特別重要公共利益」的理由。
-
什麼是憲法上特別重要公共利益?
對國家整體、社會秩序或人民基本權利保障有著根本性影響的利益,例如:
✅國家存續與安全
✅基本人權保障
-
什麼是憲法比例原則?
國家在行使權力、追求公共利益時,應選擇對人民損害最小、與欲達成目的相當的手段。
系統
@systemnim
Wed, Jul 9, 2025 7:42 AM
去年5月的國會擴權爭議涉及兩部法案的修正,也就是「刑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這邊會針對後者來談。
那麼,第47條第1項的修正哪裡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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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比例原則:僅為利於立法院行使調查權,就要立法規範人民交出機敏資料,非屬合憲正當之目的。
-
逾越職權範圍:我國國防體制是由總統率領三軍、行使統帥權指揮軍隊,直接責成國防部部長,再由部長命令參謀總長指揮旗下軍職。
立法院尚無越過國防部部長與參謀總長而直接監督部隊之權,更何況是立法院底下設立的調查委員會。
👉也就是說,立法院所設之調查委員會不得直接課予部隊提供資料、檔案的義務,遑論向部隊直接調閱文件,這已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
系統
@systemnim
Wed, Jul 9, 2025 7:42 AM
別忘了「行政特權」限制:行政機關有權不予公開涉及國安、國防或外交的機密資訊,若有爭議則由司法機關審理解決。
👉部隊的檔案資料許多都涉及軍事、國防機密,立法院在這部分的調閱權本來就會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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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白立委提出的修法版本,短短一段就被抓出這麼多錯誤,這種修法品質還要繼續下去嗎?
系統
@systemnim
Wed, Jul 9, 2025 7:43 AM
再看看第48條第2項的修正,哪裡有問題?
-
👉前面說過,在一般情況下,人民對立法院並沒有配合其文件調閱權行使的憲法義務,更何況是用「一直罰錢、罰到你交出資料」的方式處罰。
-
這種品質的修法內容,就是藍白提倡的「國會改革」嗎?
系統
@systemnim
Wed, Jul 9, 2025 7:44 AM
立法院的調查權,除了資料調閱權,還包含「詢問權」,也就是詢問與案件相關人士相關事項的權力。
那麼,第50條之1第5項的修正哪裡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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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調查權的行使,修法內文並未寫明排除「憲法保障獨立行使職權的國家機關」,以及涉及「行政特權」的內容。
👉這就是修法過程中沒有審慎詳細討論造成的後果,粗糙的修法程序,修出來的條文用字想當然不可能完備細緻。
更誇張的還在後頭。
系統
@systemnim
Wed, Jul 9, 2025 7:44 AM
內文提及詢問權行使時若產生逾越職權的爭議,爭議是否成立由「會議主席」裁示。
👉換句話說,這條修法授權了會議主席可以自己一個人決定「立院是否逾越職權」,變相強迫人民開口。
-
修出這種法律的藍白立委,我們還要忍受多久?
系統
@systemnim
Wed, Jul 9, 2025 7:44 AM
最後再舉一個例子,一樣是打著「改革國會」的名義,針對立委的質詢權做出的修法。
猜猜看,第25條第2項的修正哪裡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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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不得藉由其對行政首長行使質詢權的機會,要求行政首長應對質詢委員個人提供其所要求之公務資料。
因為機關所屬公務人員(包括機關首長在內),均無權以個人身分對外提供機關所有之文件資料!
系統
@systemnim
Wed, Jul 9, 2025 7:44 AM
內文提及質詢權行使時若涉及洩密爭議,爭議是否成立由「主席」裁示。
👉換句話說,這條修法授權了主席可以自己一個人決定「洩密是否成立」,這完全不合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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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法律內文中使用了「藐視國會」一詞。
👉但何謂藐視?具體形容與確切定義為何?這些藍白立委修法時都沒有顧及到,連基本的法律明確性原則和正當程序原則都無法遵守。
再次顯現了粗糙的修法程序,修出來的內容根本不可能完備細緻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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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程度的藍白立委,很值得讓他們早點下台吧!一個月20萬的薪水是這樣領的嗎?
7/26 星期六 同意罷免⭕️
系統
@systemnim
Wed, Jul 9, 2025 7:45 AM
【資料出處】
憲法法庭 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
113年憲判字第9號 - 憲法法庭網站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29號
釋字第729號解釋 - 憲法法庭網站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585號
釋字第585號解釋 - 憲法法庭網站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325號
釋字第325號解釋 - 憲法法庭網站
系統
@systemnim
Fri, Jul 11, 2025 4:39 PM
7/11講完第二場了,從胃痛地獄中解脫,接下來可以更無罣礙跑街頭小蜜蜂啦!
btw,這篇其實就是7/4的客廳會部分內容,稍後再來整理今天的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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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整理了大罷免最一開始的導火線,也就是國會擴權的修法爭議,下收共11張簡報
你就會知道立法院這些藍白立委,連自己基本的本職工作都做不好
底下留言會補充每張簡報的說明
資料來源我列在最後一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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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 星期六 同意罷免⭕️
👉打著冠冕堂皇、「讓陽光照進國會」的改革名義,實質上,卻修法修出侵害人民權益的條文內容(稍後會細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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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手段粗糙,五花八門的草案版本未經過審慎討論與協商,便被全案保留一路送入院會,在混亂的狀態下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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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還有版本是遲至院會表決當天才提出(黃國昌稱之為最高機密),這樣的修法過程,想當然爾難以修出品質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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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出的法律經憲法法庭認證違憲,再次強調,這屆立法院的藍白立委,水準是破格的差,沒有必要再讓他們繼續待在立法院拿納稅人給的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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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違憲判決,這些藍白立委沒有反求諸己,而是緊接著採取報復性修法,去癱瘓憲法法庭的正常運作。
(左圖)
立法或修法時,從一開始提案到最後三讀通過,要經過的幾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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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圖)
這屆藍白立委的粗糙修法模式,不只用於國會擴權相關法案,像是《財劃法》的修正也是這樣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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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委員會:僅能對提案進行形式審查,確認格式是否完備,不能進行內容審查。
👉但現在藍白常態性以「暫緩列案」的方式阻擋卡案,許多法案連程序委員會都無法出關,這是過往立法院幾乎看不到的狀況。
一讀院會:宣讀標題,表決是否退回程序委員會、付委(送到下一階段的各委員會)或逕付二讀。
黨團協商:未有實質討論,保留送院會。
二讀院會:先進行廣泛討論,讓立委們知道概況後上台發言,之後再逐條討論;立委可以登記發言,藉此在有限時間內發表意見、指出法案問題給在場所有人聽。
📌修正/再修正動議通常是:
(1)院會廣泛討論後,作為法案的部分補充或文字修正之用。
(2)送交黨團協商後仍搞不定的小部分,在院會提出。
👉這屆藍白立委卻故意將其作為提出「沒人知道內容的機密版本法案」的手段。
我們所期待的優質立委,應該是要能替自己做出的決定好好負責(無論是表決贊成法案通過或不通過)。
👉但這屆藍白立委,卻在表決國會擴權相關爭議法案時,採用「無記名」舉手表決,不敢留名負責任。
導致往後市井小民無法從會議紀錄中,找到確切的表決名單,完全不利於責任政治的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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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敢負責的立委,是要做什麼民意代表?
立法院為行使憲法賦予之職權,本就享有一定的調查權。
👉但是!調查事項的範圍,必須和憲法賦予的立法職權有重大關聯,不是什麼東西都能查。
什麼是憲法賦予立院的職權?
✅立法權(制定或修改法律)
✅財政權(審核預算)
✅人事同意權(總統提司法/考試/監察院院長、大法官人選,要經過立院同意)
🚫不得對法院審理中的司法案件、檢察機關要求偵查中被告或證人應保密的事項行使調查權
🚫不得調閱檢察機關偵查中之相關卷證
⚠️行政機關在行使職權時,仍享有一定的自主空間,尤其是涉及國安、國防或外交機密,行政機關有權不予公開資訊、拒絕調查,若有爭議則由司法機關審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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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調查權是「輔助性權力」,要看使用後預期達成的目標,是否符合職權。
黃昭元大法官在憲法法庭表示:「如果調查是為了追究與立法院職權無關的刑事責任,那是檢察機關的事,如要追究公務員責任,憲法規定監察院才能對公務員違法失職提起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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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白立委一開始宣傳的修法動機就很有問題,但只要質疑,就容易被扣上「不支持國會改革」的帽子。
接下來會針對立法院調查權中的細項原則,以及藍白立委修法修出的條文內容做說明。
可以看看這屆藍白立委,到底無視原則到什麼地步。
👉因為人民被迫交出資料(白話一點就是查水表),可能會在隱私權、資訊隱私權、秘密通訊自由、職業自由、營業自由及財產權上,遭受重大且不可逆的傷害。
除非是基於「追求憲法上特別重要公共利益」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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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憲法上特別重要公共利益?
對國家整體、社會秩序或人民基本權利保障有著根本性影響的利益,例如:
✅國家存續與安全
✅基本人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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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憲法比例原則?
國家在行使權力、追求公共利益時,應選擇對人民損害最小、與欲達成目的相當的手段。
去年5月的國會擴權爭議涉及兩部法案的修正,也就是「刑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這邊會針對後者來談。
那麼,第47條第1項的修正哪裡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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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比例原則:僅為利於立法院行使調查權,就要立法規範人民交出機敏資料,非屬合憲正當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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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越職權範圍:我國國防體制是由總統率領三軍、行使統帥權指揮軍隊,直接責成國防部部長,再由部長命令參謀總長指揮旗下軍職。
立法院尚無越過國防部部長與參謀總長而直接監督部隊之權,更何況是立法院底下設立的調查委員會。
👉也就是說,立法院所設之調查委員會不得直接課予部隊提供資料、檔案的義務,遑論向部隊直接調閱文件,這已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
👉部隊的檔案資料許多都涉及軍事、國防機密,立法院在這部分的調閱權本來就會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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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白立委提出的修法版本,短短一段就被抓出這麼多錯誤,這種修法品質還要繼續下去嗎?
再看看第48條第2項的修正,哪裡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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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說過,在一般情況下,人民對立法院並沒有配合其文件調閱權行使的憲法義務,更何況是用「一直罰錢、罰到你交出資料」的方式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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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品質的修法內容,就是藍白提倡的「國會改革」嗎?
立法院的調查權,除了資料調閱權,還包含「詢問權」,也就是詢問與案件相關人士相關事項的權力。
那麼,第50條之1第5項的修正哪裡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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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調查權的行使,修法內文並未寫明排除「憲法保障獨立行使職權的國家機關」,以及涉及「行政特權」的內容。
👉這就是修法過程中沒有審慎詳細討論造成的後果,粗糙的修法程序,修出來的條文用字想當然不可能完備細緻。
更誇張的還在後頭。
👉換句話說,這條修法授權了會議主席可以自己一個人決定「立院是否逾越職權」,變相強迫人民開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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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出這種法律的藍白立委,我們還要忍受多久?
最後再舉一個例子,一樣是打著「改革國會」的名義,針對立委的質詢權做出的修法。
猜猜看,第25條第2項的修正哪裡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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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不得藉由其對行政首長行使質詢權的機會,要求行政首長應對質詢委員個人提供其所要求之公務資料。
因為機關所屬公務人員(包括機關首長在內),均無權以個人身分對外提供機關所有之文件資料!
👉換句話說,這條修法授權了主席可以自己一個人決定「洩密是否成立」,這完全不合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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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法律內文中使用了「藐視國會」一詞。
👉但何謂藐視?具體形容與確切定義為何?這些藍白立委修法時都沒有顧及到,連基本的法律明確性原則和正當程序原則都無法遵守。
再次顯現了粗糙的修法程序,修出來的內容根本不可能完備細緻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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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程度的藍白立委,很值得讓他們早點下台吧!一個月20萬的薪水是這樣領的嗎?
7/26 星期六 同意罷免⭕️
憲法法庭 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29號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585號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325號
btw,這篇其實就是7/4的客廳會部分內容,稍後再來整理今天的簡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