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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 Jun 30, 2025 8:1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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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判例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2853 號 民事判決
案由摘要: 請求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裁判要旨:
建築法所稱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其分割要件及申請核發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此觀建築法第 11 條第 1 項前段、第 3 項規定即明。蓋建築基地為建築使用時,應保留一定比例面積之法定空地,俾助於防火、救災、日照、採光 、通風、景觀視野、預防建築物過度密集等目的達成,以確保建築物使用人之安全、衛生及舒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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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2853 號 民事判決
案由摘要: 請求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裁判要旨:
建築法所稱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其分割要件及申請核發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此觀建築法第 11 條第 1 項前段、第 3 項規定即明。蓋建築基地為建築使用時,應保留一定比例面積之法定空地,俾助於防火、救災、日照、採光 、通風、景觀視野、預防建築物過度密集等目的達成,以確保建築物使用人之安全、衛生及舒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