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120192srt
行政院總預算送達立法院時,則以「依法律義務支出明細表」發文立法院,明文強調,一般性補助款為法定義務支出、不得刪減,結果立法院沒刪地方補助款,却是行政院蠻砍一通,這不只是行政院自打臉,「法律義務支出明細表」具公文書效力,也算一種行政規定,行政院是要承認自己「偽造文書」?還是承認自己「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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