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純潔荷蘭寶の阿嬤@南宇@
@eunice6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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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 Jun 16, 2025 3:33 PM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 審議「個資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CNEWS】20250616
立院初審個資法 非公務部門納管過渡條款保留送協商 | 政治 | 中央社 CNA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初審完成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草案明定,公務機關應設置個人資料保護長,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遇有個人資料洩漏等事故,有通報義務。不過,針對非公務機關納管設置6年過渡期,朝野意見分歧,條文保留交黨團協商。」
藍委縮擔任監委資格條件 監院:恐限縮總統提名權 | 政治 | 中央社 CNA
立院初審限縮擔任監委資格條件 朝野保留送協商 | 政治 | 中央社 CNA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監察院組織法第3條之1、第3條之2條文修正草案,但朝野立委對於是否刪除2款擔任監察委員資格的條件,例如『曾任立法委員1任以上或直轄市議員2任以上,聲譽卓著者』等意見相左,因此保留,全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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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 Jun 16, 2025 3:40 PM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邀請法務部長鄭銘謙等人,就如何維護矯正是刑事司法最後一道防線等議題進行專題報告,也併案審查國民黨立委徐巧芯、王鴻薇所提監察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台灣民眾黨立委黃國昌質詢時問到,是否贊成公開播放偵訊光碟。鄭銘謙先說在外國立法例是不允許的,這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也說不贊成、此事需要研議等。
法案部分,現行監察院組織法第3條之1條文規定,監察院監察委員,須年滿35歲,並具有7款資格之一。王鴻薇與徐巧芯的修法版本是刪除其中2款資格,即刪除『曾任立法委員1任以上或直轄市議員2任以上,聲譽卓著者』及『清廉正直,富有政治經驗』等文字。
逐條討論階段,王鴻薇說明,她與徐巧芯的修法方向一致,就是希望提名監委時,要盡可能排除任何政治酬庸與政治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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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 Jun 16, 2025 3:40 PM
民進黨立委吳思瑤表示,憲法增修條文明定監委是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現在用修法來限定監委的組成,是否對於憲法在五院間平等相為的權力分立原則有所扞格,她持保留意見,而且這樣的修法恐限縮監委組成的多元性與專業性。
吳思瑤提到,再加上在野立委表示要提案修憲廢除監察院,現在又要修法限縮監委組成條件,邏輯是否有所衝突,她希望保持現行條文。
王鴻薇指出,總統確實有提名監委的權力,但監委資格是在監察院組織法規範,如果說修這部法就違憲、侵害總統提名權,當初就不該有這條規定,讓總統愛提名誰就提名誰;這次修法某種程度也是自宮條款,如果大家認為富有政治經驗是非常模糊的概念,現在刪除不就剛剛好。
國民黨立委吳宗憲認為,監委要超越黨派,這次修法是希望降低政治影響,也沒有違憲,因為沒有侵害總統提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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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 Jun 16, 2025 3:40 PM
對於修法版本,監察院表示恐有限縮總統提名權之虞,經在場立委討論後決議保留,送朝野協商。
此外,徐巧芯希望增訂監察院組織法第3條之2條文,明定『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之外,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10年內有加入政黨或參與任何政治活動者,不得為監察委員』。此部分經在場立委討論後達成共識,不予增訂。全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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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 Jun 16, 2025 3:45 PM
「監察院副秘書長王增華在報告時表示,因應民國81年憲法增修條文修正監察院定位後,監察院已非民意機關,而且為應憲政體制的運作,參照司法院組織法及考試院組織法規範大法官及考試委員資格的例子,增訂監委資格的條文,以為提名依據。
王增華指出,有關監察院組織法第3條之1第1項第1款至第6款的監委資格,是因應憲法增修條文修正監察院的定位,為充分發揮監察功能,參照修憲理由,由社會各界具有清望及富專業素養與經驗人士出任監委,經再三斟酌及立法院廣泛討論後,才予以制定。
王增華表示,相關條款有助廣納賢士,且所定相關經歷對監委行使監察職權有正面助益,如果刪除部分要件,恐有限縮總統提名權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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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 Jun 16, 2025 3:45 PM
台灣民眾黨立委黃國昌質詢時,問到監察院長陳菊上任時,表示要當末代監察院長,監察院對此有無做準備。王增華說,監察院會行使監察職權,也一向超然公正。
關於監察院公務車涉私用風波,黃國昌詢問調查進度。王增華指出,依照相關規定把陳情案移到紀律委員會處理。黃國昌追問有無開會,王增華表示,目前還沒有。
此外,台北地檢署偵辦罷免提議書偽造案,國民黨台北市黨部主委黃呂錦茹等人遭羈押禁見。外傳該案將於本週偵結,鄭銘謙會前受訪表示,尊重台北地檢署的偵查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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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d, Jun 18, 2025 8:56 AM
@Ellerynote - #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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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 Jun 20, 2025 8:35 AM
6/20
藍白提案組修憲委員會廢監察院 立院逕付二讀交協商 | 政治 | 中央社 C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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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初審完成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草案明定,公務機關應設置個人資料保護長,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遇有個人資料洩漏等事故,有通報義務。不過,針對非公務機關納管設置6年過渡期,朝野意見分歧,條文保留交黨團協商。」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監察院組織法第3條之1、第3條之2條文修正草案,但朝野立委對於是否刪除2款擔任監察委員資格的條件,例如『曾任立法委員1任以上或直轄市議員2任以上,聲譽卓著者』等意見相左,因此保留,全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台灣民眾黨立委黃國昌質詢時問到,是否贊成公開播放偵訊光碟。鄭銘謙先說在外國立法例是不允許的,這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也說不贊成、此事需要研議等。
法案部分,現行監察院組織法第3條之1條文規定,監察院監察委員,須年滿35歲,並具有7款資格之一。王鴻薇與徐巧芯的修法版本是刪除其中2款資格,即刪除『曾任立法委員1任以上或直轄市議員2任以上,聲譽卓著者』及『清廉正直,富有政治經驗』等文字。
逐條討論階段,王鴻薇說明,她與徐巧芯的修法方向一致,就是希望提名監委時,要盡可能排除任何政治酬庸與政治干預。
吳思瑤提到,再加上在野立委表示要提案修憲廢除監察院,現在又要修法限縮監委組成條件,邏輯是否有所衝突,她希望保持現行條文。
王鴻薇指出,總統確實有提名監委的權力,但監委資格是在監察院組織法規範,如果說修這部法就違憲、侵害總統提名權,當初就不該有這條規定,讓總統愛提名誰就提名誰;這次修法某種程度也是自宮條款,如果大家認為富有政治經驗是非常模糊的概念,現在刪除不就剛剛好。
國民黨立委吳宗憲認為,監委要超越黨派,這次修法是希望降低政治影響,也沒有違憲,因為沒有侵害總統提名權。
此外,徐巧芯希望增訂監察院組織法第3條之2條文,明定『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之外,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10年內有加入政黨或參與任何政治活動者,不得為監察委員』。此部分經在場立委討論後達成共識,不予增訂。全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王增華指出,有關監察院組織法第3條之1第1項第1款至第6款的監委資格,是因應憲法增修條文修正監察院的定位,為充分發揮監察功能,參照修憲理由,由社會各界具有清望及富專業素養與經驗人士出任監委,經再三斟酌及立法院廣泛討論後,才予以制定。
王增華表示,相關條款有助廣納賢士,且所定相關經歷對監委行使監察職權有正面助益,如果刪除部分要件,恐有限縮總統提名權之虞。
關於監察院公務車涉私用風波,黃國昌詢問調查進度。王增華指出,依照相關規定把陳情案移到紀律委員會處理。黃國昌追問有無開會,王增華表示,目前還沒有。
此外,台北地檢署偵辦罷免提議書偽造案,國民黨台北市黨部主委黃呂錦茹等人遭羈押禁見。外傳該案將於本週偵結,鄭銘謙會前受訪表示,尊重台北地檢署的偵查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