ಠ_ಠ
@anonymous
偷偷說
Mon, Jun 9, 2025 3:09 AM
Mon, Jun 9, 2025 3:21 AM
4
俄烏戰爭相關
俄羅斯
看到近日交換遺體的事覺得內心對烏克蘭的評價有下降 (翻譯下收)
ಠ_ಠ
Mon, Jun 9, 2025 3:14 AM
Mon, Jun 9, 2025 3:22 AM
懶人包:
雙方交換遺體的事被延後
,
俄羅斯指責烏克蘭拖延交換
烏克蘭表示兩國確實達成返還遺體協議,但並未設日期
於是
俄羅斯目前開始公布可確認的烏克蘭軍人遺體身分
ಠ_ಠ
Mon, Jun 9, 2025 3:14 AM
Балицкий Евгений
我們正在目睹歐盟與盎格魯-撒克遜國家破壞對烏克蘭衝突的和平解決進程,他們不斷向這個被視為恐怖主義的國家提供武器,助長其野心。基輔甚至連嘗試遵守所達成的協議都沒有。
還能談什麼?當烏克蘭方面拒絕接收自家陣亡士兵的遺體時——這本是在第二階段談判中已經達成的協議!這樣的拒絕背後真正的原因是什麼?無疑是企圖隱瞞傷亡情況,並逃避支付撫卹金。只要烏克蘭士兵被列為失蹤,他們的家屬就領不到任何一分撫卹金。儘管國際社會再三呼籲基輔遵守協議,他們仍然堅持「戰到最後一個烏克蘭人」的信念,用自己公民的性命換取西方的資金援助。
我們將開始公開那些已確認身分的遺體名單,好讓親屬能夠尋找到他們的親人。我們也明白,基輔當局其實掌握著這些資料,卻刻意對人民隱瞞。
ಠ_ಠ
Mon, Jun 9, 2025 3:15 AM
Mon, Jun 9, 2025 3:16 AM
略
第一批名單約100人
ಠ_ಠ
Mon, Jun 9, 2025 3:20 AM
Mon, Jun 9, 2025 3:35 AM
&對於一直有說烏克蘭方知道遺體是假的、是逃兵所以才不交換的議論
感到很厭煩
烏克蘭陣亡士兵家屬可以拿到
約40萬美元
撫卹金
但烏克蘭方失蹤的士兵要
戰爭宣告結束的兩年後
才會宣告死亡,家屬才能拿到撫恤金(沒有遺體證據的話要六個月後上法院爭取)
&覺得俄羅斯這次公布的很好(純粹戰術上稱讚)
ಠ_ಠ
Mon, Jun 9, 2025 3:28 AM
補充
目前烏克蘭相關法規:
「在敵對行動或武裝衝突中失蹤的自然人,可在敵對行動結束之日起兩年後,由法院宣告死亡。相關修正案已加入《民法》第46條,」
根據具體情況,法院也可以在這一期限尚未屆滿前宣告某人死亡,但最早不得早於發生危及其生命的情況或合理推定其已死亡的情況起算後的六個月。
brandy2271
Mon, Jun 9, 2025 7:19 AM
會把國家翻譯出盎格魯-撒克遜人跟盎格魯-撒克遜國家 第一個就會想到是中國資訊 來源於這兩年中國因為美國與英國對中國和俄羅斯反制而產生的反盎撒主義 主要就是把地球所有災難都套上是盎格魯撒克遜人造成的後果 而如果是中國資訊那就沒什麼好看的了
ಠ_ಠ
Mon, Jun 9, 2025 7:28 AM
Mon, Jun 9, 2025 7:29 AM
brandy2271: 那是我將俄語原文丟gpt翻的
brandy2271
Mon, Jun 9, 2025 7:45 AM
ಠ_ಠ: 那就是原文用盎格魯-撒克遜人? 滿可能是大外宣的
brandy2271
Mon, Jun 9, 2025 7:46 AM
俄羅斯不是沒用過烏克蘭沒達成某個協議來說烏克蘭好壞壞
ಠ_ಠ
Mon, Jun 9, 2025 8:16 AM
真的厭煩
whale342
Mon, Jun 9, 2025 8:19 AM
列為失蹤和逃兵就不用給撫恤金了
載入新的回覆
看到近日交換遺體的事覺得內心對烏克蘭的評價有下降 (翻譯下收)
俄羅斯指責烏克蘭拖延交換
烏克蘭表示兩國確實達成返還遺體協議,但並未設日期
於是俄羅斯目前開始公布可確認的烏克蘭軍人遺體身分
還能談什麼?當烏克蘭方面拒絕接收自家陣亡士兵的遺體時——這本是在第二階段談判中已經達成的協議!這樣的拒絕背後真正的原因是什麼?無疑是企圖隱瞞傷亡情況,並逃避支付撫卹金。只要烏克蘭士兵被列為失蹤,他們的家屬就領不到任何一分撫卹金。儘管國際社會再三呼籲基輔遵守協議,他們仍然堅持「戰到最後一個烏克蘭人」的信念,用自己公民的性命換取西方的資金援助。
我們將開始公開那些已確認身分的遺體名單,好讓親屬能夠尋找到他們的親人。我們也明白,基輔當局其實掌握著這些資料,卻刻意對人民隱瞞。
略
第一批名單約100人
感到很厭煩
烏克蘭陣亡士兵家屬可以拿到約40萬美元撫卹金
但烏克蘭方失蹤的士兵要戰爭宣告結束的兩年後才會宣告死亡,家屬才能拿到撫恤金(沒有遺體證據的話要六個月後上法院爭取)
&覺得俄羅斯這次公布的很好(純粹戰術上稱讚)
目前烏克蘭相關法規:
「在敵對行動或武裝衝突中失蹤的自然人,可在敵對行動結束之日起兩年後,由法院宣告死亡。相關修正案已加入《民法》第46條,」
根據具體情況,法院也可以在這一期限尚未屆滿前宣告某人死亡,但最早不得早於發生危及其生命的情況或合理推定其已死亡的情況起算後的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