萊特司
台灣一天到晚覺得廢死才是跟上時代潮流,但血緣大於婚姻關係落後到不行倒是沒有要改,沒看不知道一看嚇一跳

假設配偶突然離世,但若雙方沒有小孩
那這對夫妻的共同財產,要跟對方的父母或是手足分?
掰噗~
哪一位聰明的人來回答一下吧?
萊特司
問了一下Ai
台灣民法的繼承制度是從德國法系來的,
早期觀念比較偏向「血緣重於婚姻」

但看了一下德國根本不是這樣規定
萊特司
仔細想想也不意外,
父系社會就是這樣,才告訴女人生小孩才有保障,男方通常年紀較長過世較早
那沒有子女的女人,對舊時代而言就是沒用的工具而已
萊特司
而且今天聽案件才知,台灣2004以前親權都是直接判給男方 就算家暴啊之類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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