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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表示,無論一般道路還是快速道路、高速公路,行車速度只要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以上,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危險駕駛舉發,超速40公里以上未滿60公里,處新台幣12000元至18000元罰鍰;超速60公里以上未滿80公里,處新台幣16000元至24000元罰鍰;超速80公里以上者處罰新台幣36000元罰鍰,以上都還要被吊扣汽機車牌照6個月,如果不按時繳送還會被註銷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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