衣都
@XY07ZX
Sat, May 24, 2025 9:1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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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廢死公投遭否決 朱立倫批與民意逆風而行 | 政治 | 中央社 CNA
中選會認定反廢死公投窒礙難行 黃國昌嗆:憑什麼凌駕台灣人民意志
感覺可以稍微討論一下的議題
衣都
@XY07ZX
Sat, May 24, 2025 9:13 AM
應該是說,目前這個問題最主要的爭議點並不在於反廢死公投到底是不是「重大決策」,而在於中選會對於公民投票案的「審查權限」範圍到哪裡
衣都
@XY07ZX
Sat, May 24, 2025 9:15 AM
而這個爭議,其實在前幾年反同婚公投案上就已經出現過一次了,相較於其他公投內容大多僅停留在「立法」【比如廢除電業法中核能發電應停止運轉】或「行政」【比如核三重啟】,反同婚和反廢死這兩案相似點在於他們本質上都是專門衝著大法官解釋而來的,反同婚公投挑戰的是釋字748,反廢死挑戰的113憲判8,換言之,就是想要直接挑戰憲法的意思。
衣都
@XY07ZX
Sat, May 24, 2025 9:17 AM
當年黃國昌還不是現在這個黃國昌的時候,曾經在內政委員會質詢中選會主委,詢問對於反同婚公投這種「有違憲疑慮」甚至可能會實際上衝擊基本人權內容的公投案題目時,為什麼不去聲請釋憲,而是直接讓它過【源自黃國昌臉書,20180419內政委員會質詢內容】
衣都
@XY07ZX
Sat, May 24, 2025 9:18 AM
然而,在死刑存廢的公投上,黃國昌卻說「死刑存廢是非常重大的公共政策,如果人民不能夠決定,請問誰能決定?賴清德一個人決定嗎?柯建銘一個人決定嗎?民進黨決定嗎?」
衣都
@XY07ZX
Sat, May 24, 2025 9:19 AM
今天反廢死公投的內容為「您是否同意『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判處死刑不須一致決』之政策? 」
衣都
@XY07ZX
Sat, May 24, 2025 9:21 AM
本來,關於「合議庭法官一致決」這件事本身的屬性到底屬不屬於「政策」就已經有疑問了,因為113憲判8所提到的「一致決」是為了滿足憲法第8條嚴格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
這個門檻合不合理可以討論,但就現況而言 ,它就具有「憲法」的位階,而反廢死公投的內容,很明顯直接與113憲判8的意旨抵觸,和當年的反同婚公投案一模一樣
衣都
@XY07ZX
Sat, May 24, 2025 9:22 AM
但2025年的黃國昌卻不再認為有疑義者應釋憲,反而認為不給公投是「踐踏台灣人當家做主的權利」,套在當年同婚案的話,就等同於「不讓人民投票表達,民法就應該要限定一男一女」就是「踐踏台灣人當家做主的權利」,顯見黃國昌的立場出現了前後矛盾的情況。
衣都
@XY07ZX
Sat, May 24, 2025 9:24 AM
依據公投法,我國的公民投票案是以人民提出為原則, 機關提出為例外,後者的提出以關於「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為限,並不包含「立法原則之創制」
這次的反廢死公投之所以被中選會否決,是因為他們認為這個公投應該是「立法原則之創制 」而非「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所以不得透過立法院提出,而必須走人民提案程序方屬適法,故立法院的提案並不符合公投法的程序要件,而予以駁回。
衣都
@XY07ZX
Sat, May 24, 2025 9:26 AM
但是,一個提案的內容性質上究竟是「重大政策」抑或涉及「立法原則」的創制,又或者公投的內容違反憲法判決意旨,其實都已經進入到實質審查的階段,而非僅停留在形式審查【可不可以審,和審查結果合不合理,是不同層次的問題】
衣都
@XY07ZX
Sat, May 24, 2025 9:30 AM
所以最先要處理的問題,仍在於中選會對提案內容到底有沒有「實質審查權限」,直接就跳到踐踏民意的結論,在論述上實在太過粗糙了
衣都
@XY07ZX
Sat, May 24, 2025 9:32 AM
中選會到底可不可以做實質審查,一直是一個很有爭議性的問題,在立法院法制局蘇顯星研究員所提出的研究報告中,當年公投法廢除公審會,係在「否定」中選會對公投提案有實質審查的權限。
針對2018年反同性婚姻團體發動3個公投提案,中選會亦表示其對公投提案僅能「形式審查」,故不會針對「婚姻定義公投」提出釋憲,並強調中選會本身做為政府獨立機關,在公投法修法已廢除公投審議委員會後,不再針對提案內容「實質審查」,僅依現行規定對公投案進行「形式審查」及舉行聽證會,這也是為什麼反同婚案能夠被拿上檯面的主因。
衣都
@XY07ZX
Sat, May 24, 2025 9:33 AM
可是面對這次的反廢死公投案,中選會卻反而進行了實質審查,顯見其與黃國昌一樣前後立場亦有明顯矛盾之處。
衣都
@XY07ZX
Sat, May 24, 2025 9:33 AM
時間真的能夠改變很多事情呢
衣都
@XY07ZX
Sat, May 24, 2025 10:18 AM
我個人的看法是,這個反廢死公投如果拿去全民公投肯定是會通過的,但是公投再怎麼投都僅具有「法律」的位階,大法官做出來的解釋效力是直接拘束全國上下包含人民與機關,具有「憲法」的位階,想要用公投法去挑戰憲法是一件有點奇怪的事情,就算肯認公投法可提案的內容包含「憲法的立法原則」好了,但依照釋字499號,我國目前仍是採取修憲有界限說的立場,如果修憲的內容牴觸憲政秩序,該修改的條文就會失去其應有的正當性而直接違憲,也就是所謂「牴觸憲法的憲法」,所以這件事情就算拿去公投,除了狠狠燃燒納稅人的錢以外,我個人覺得無法發揮太多實際上的作用,最後僅是白忙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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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門檻合不合理可以討論,但就現況而言 ,它就具有「憲法」的位階,而反廢死公投的內容,很明顯直接與113憲判8的意旨抵觸,和當年的反同婚公投案一模一樣
這次的反廢死公投之所以被中選會否決,是因為他們認為這個公投應該是「立法原則之創制 」而非「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所以不得透過立法院提出,而必須走人民提案程序方屬適法,故立法院的提案並不符合公投法的程序要件,而予以駁回。
針對2018年反同性婚姻團體發動3個公投提案,中選會亦表示其對公投提案僅能「形式審查」,故不會針對「婚姻定義公投」提出釋憲,並強調中選會本身做為政府獨立機關,在公投法修法已廢除公投審議委員會後,不再針對提案內容「實質審查」,僅依現行規定對公投案進行「形式審查」及舉行聽證會,這也是為什麼反同婚案能夠被拿上檯面的主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