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兔巢
第一、台灣沒有廢死,死刑還執行在案,立法院交付公投案要「反廢死」,明顯與現狀不吻合,是一種「廢話公投」。第二、依《公投法》的設計,立法院僅能交付「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的公投,但若要反對「死刑一致決」,不但必須修法,甚至必須修憲,所以這公投案自始就不合法律規定,是一個「違法公投」。第三、憲判字第8號要求死刑之判決必須有各級法院的一致決,這是一種憲法位階的要求,區區一個效力僅有2年的重大政策公投無權挑戰,所以這更是個「違憲公投」。
陳嘉宏專欄:立法院沒那麼大 中選會應拒絕執行這兩項違憲公投案 - 鏡報
公投法欠缺准駁規定,並不妨礙中選會拒絕辦理越權的立院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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