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剴剴案遭虐死案劉彩萱判無期徒刑 國民法官:本應善盡職務卻以虐取樂[影] | 社會 | 中央社 CNA

「台北地檢署起訴後,由台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國民法官法庭依檢察官提出的各項書證、物證,並參酌鑑定人報告內容及證人證詞後,認定剴剴所受傷勢及憂鬱病症,確實是遭劉彩萱綑綁、罰站等方式限制行動自由及凌虐、毆打所致,終因組織細胞血液灌流不足,導致低血容性休克死亡。

國民法官法庭參酌劉彩萱、劉若琳對話紀錄、照片、影片等證據資料,認定劉若琳與劉彩萱共同照顧剴剴,除有參與刮傷剴剴脖子及將剴剴放置在桶子內限制行動自由的犯行外,也有主動追蹤、鼓吹劉彩萱對剴剴綑綁、罰站、傷害等舉止,甚至有提供意見,劉若琳應為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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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庭指出,劉彩萱為專業合格保母,受託照顧剴剴,本應善盡職務,促進剴剴身心健全發育,竟基於以虐取樂,動輒對無反抗能力的剴剴長期施暴、凌虐、妨害行動自由,導致無辜的剴剴生前遭受身體疼痛及饑餓、罹患憂鬱病症,終致死亡而造成無可挽救的結果,使家屬承受永遠無法彌補的傷痛,犯罪情節嚴重。劉彩萱責任刑上限應歸屬於法定刑幅度內的最高刑度(即無期徒刑)。

國民法官法庭認為,劉彩萱於證據調查幾近完畢時,才坦承部分犯行,對釐清犯罪事實及節省刑事司法成本均無助益,且劉彩萱迄今尚未與家屬達成和解或邀得宥恕,另綜合考量劉彩萱家庭支持系統、勞動能力等量刑情狀,本案僅小幅度下修調整責任刑,而無從撼動本案責任刑,所以判處劉彩萱無期徒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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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若琳部分,國民法官法庭認為她為本案共同正犯,考量劉若琳參與程度、始終否認犯行且於犯後刪除對話紀錄,迄今尚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或邀得宥恕,本案僅小幅度下修調整責任刑,判處劉若琳有期徒刑18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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