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廢🌶我們都身在巨變的時代
很多人在轉我前幾天寫的地方選委會無權初刪的文章,也有不少人私訊問我竹一有沒有救。首先謝謝大家的信任,我在此統一回覆。

竹一的狀況跟我前幾天文章說的是不一樣的狀況,我那時說的是「挑剔格式」的情形,不管是列印公差還是錯誤格式,都得收件後查驗,尤其前者根本不是問題。
TaiwanDreamer (@taiwandreamer) on Th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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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竹一的情形,綜合我看到已知的資訊,那2千份被剔除的是未依法提出影本的,選罷法80條3項規定:「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應將連署人名冊正、影本各一份,於第一項規定期間內向選舉委員會一次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如果確實是因為清點數量時沒有提出影本,那無法被計入依法提出的數量,雖然遺憾但規定就是如此。

請不要責怪造冊組志工,那不是他們的問題,因為這區在上週末喊告急時還差5千份,最後大家努力也盡力了,但造冊就是需要時間,他們也確實努力到最後一刻了,相信大家都有看到那壓秒衝刺的身影。因為選區結構等因素,在前期的數量不足,最後一刻出現的連署書就是有無法被造冊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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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覺得法制上很荒謬,因為這毋寧是鼓勵先亂填資料,例如我填2千份廖律師,先拼送件數量,然後等重複或錯誤連署被查驗不合格後還有補件機會。對,就是這樣荒謬(下面一段是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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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要說是不是完全沒救濟機會,作為律師,如果要窮盡一切法律上的方法的話,當然也不能說完全不可能。

舉例來說,或許可主張這是法規漏洞,對於有正本而無影本的時候,依法應類推適用補件之規定,否則將形成偽造、錯誤都能補件,但沒有影本反而不能補件的不合理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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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依選罷法83條都能補提,則舉重以明輕,漏未檢附影本應該也可以,以此主張選委會直接不受理是違法,提出課與義務訴訟是可能的途徑。

但以上畢竟只是法律上的推演,是否要這麼做、實益多大都得評估。尤其訴訟曠日費時,若要聲請定暫時狀態,那要怎麼聲明?要求如何的暫時狀態?這些都會是問題。所以我不會覺得一定要這樣做,我只是在試著回應「是不是完全沒救了」這個問題而已。
掰噗~
Very good, Bob! (banana_co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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