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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羅宣言》是1943年12月1日所發表的對日作戰的新聞公報(Press Communiqué)的通稱。1955年英國外相艾登(Anthony Eden)正式書面陳述《開羅宣言》僅是「意向聲明」(a statement of intent);同年外交政務次官羅賓·特頓(Robin Turton, Baron Tranmire)認為它本身無法移轉主權,台灣在1945年時被委託(entrusted)給中華民國,是做為軍事佔領(military occupation)行使治理。美國國務卿杜勒斯(John Dulles)同樣否定《開羅宣言》是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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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3月15日,在日本國會參議院第38回預算委員會上,日本共產黨議員岩間正男提出台灣依歸屬於中國的論點時,日本外務大臣(外交部長)小坂善太郎回應澄清:「波茨坦宣言中載明開羅宣言的規定必須履行,而我方依據降伏文書,宣布將遵守波茨坦宣言。但是,所謂的降伏文書,具有的是停戰協定的性質,並不具有處分領土的性質。」可見如此重大領土主權議題,在以和平手段處理時,當以條約或協定規範;若因戰爭手段產生,則亦必然以戰後之和平條約或協定處理。"

民報 Taiwan People News | 【民意論壇】《舊金山和約》踩到中國黨的痛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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